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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投資者根據判決條件再次向大智慧發起索賠

首例大智慧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3月22日判決,另市場感到意外的是,法院首次針對大智慧虛假陳述索賠案的判決,投資者是敗訴的,22日晚大智慧的公告印證了這一消息。這個結果讓不少投資者產生了誤解。

「根據判決情況,我們理解法院認定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4年2月28日,虛假陳述揭露日為2015年11月7日,基準價為13.37元,即投資者截至2015年11月7日的持股成本高於13.37元,就初步符合法院認定的條件。」此前已代理近五百位投資者向大智慧發起索賠的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介紹。

而不少投資者並沒有認真閱讀公告,則徑直理解為所有大智慧投資者均無法獲得支持。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十分關鍵,雖然此前原告投資者確定的揭露日不符合,但如果投資者符合另外的揭露日等條件,仍然可以發起索賠。

有市場人士介紹,法院判決所表明的態度為,如果投資者截至2015年11月7日是沒有股票餘額的,那麼就不符合索賠條件,但哪怕截至2015年11月7日只持有一股大智慧股票,也可以就之前發生的全部損失發起索賠。

此前2016年7月26日晚,大智慧公告稱因虛增收入等違法事項,被證監會頂格行政處罰,后被九百餘投資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部分投資者提起索賠時,要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大智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許峰律師認為,大智慧2013年財務造假的事實是明確的,已有證監會的處罰確認,所以不管如何認定揭露日,總歸會有很多投資者符合索賠條件,將揭露日定在2015年11月7日,實際是擴大了可索賠投資者的範圍,未來不排除會導致更大規模的索賠。

3月23日,前述律師已再次代理投資者向法院提交索賠材料立案,法院已當場收下起訴材料並予以立案。這位來自上海的投資者在2015年6月買入大智慧股票,後於2015年11月11日賣出部分股票,其它股票至今繼續持有,本來根據早前的起訴條件是不符合的,而在起訴條件變更后,已經符合索賠條件,可計算出損失六萬多元,故而這位投資者在23日即委託律師許峰向法院起訴,要求大智慧給予賠償,並要求立信會計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了解,類似前述上海投資者這種情況還挺多的,有的投資者即使早前符合起訴條件,起訴標的也只有幾萬塊,而在改變時間點後計算,損失則到了幾十萬,當然也有部分投資者因為在2015年11月7日之前已經全部賣出,根據新的條件不再有損失。

許峰律師提示,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間買入大智慧股票,並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後賣出或持有哪怕只是一股股票,都可向大智慧等主體發起索賠,後續獲得法院支持概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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