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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政經理在京偷排垃圾湯 讓國庫虧5000萬

原標題:原北京市政經理在京偷排垃圾湯 讓國庫虧5000萬

今天上午,「私排滲瀝液造成環境污染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俗稱「垃圾湯」的滲瀝液,是生活垃圾在分解過程中產生的一種高濃度有毒有害液體,經過處理達標後方能排放。

2015年4月11日,《新京報》刊發《六里屯垃圾填埋場駛出假洒水車偷排污水》調查報道,多輛外地牌照罐車在六里屯垃圾場灌滿滲瀝液后,未經達標處理便往市政污水井偷排,私下省掉費用全年高達5000餘萬。

這源來自財政撥款的5000萬進入了個人腰包。法院查明,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經理馬某,因夥同他人,將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市政污水井內,被法院以受賄罪和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90萬元;天津某商貿公司因單位行賄罪、污染環境罪,被判6100萬元罰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中院法官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介紹,這是二中院審結的環境污染刑事第一案。

▲8月10日上午,曾在北京市政工程管理處任職的馬某被帶進法庭聽后宣判。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攝

原市政經理數罪併罰獲刑17年

1971年出生的馬某碩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築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方中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七處(以下稱市政七處)經理。今天上午9時30分,他被法警帶上法庭聽候宣判。

據指控,馬某於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承攬和執行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採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天津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給予的錢款共計1800餘萬元;

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馬某夥同天津公司及呂某、李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將該公司從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位於海淀區后廠村路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內,該公司違法所得5000餘萬元。在此期間,馬斌多次指使張某,幫助天津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據此,檢方指控馬某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兩項罪名。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馬某受賄數額中的絕大部分與其為天津公司謀取垃圾滲濾液業務,即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有關,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應酌予從重處罰。

此外,馬某還夥同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和李某、張某,明知垃圾滲濾液具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仍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190萬元;責令馬某退繳186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8月10日上午,涉案的呂某、李某、張某在法庭等待宣判。 新京報記者王嘉寧攝

三名「獲利者」均因私排滲瀝液獲刑

今天,法庭對在此案中獲利的單位與另外三名被告人也進行了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天津某公司及作為直接負責人的呂某,為給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涉案單位及負責人呂某、運輸司機李某、以及馬某下屬張某,在明知垃圾滲瀝液具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卻夥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將垃圾滲濾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內,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亦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6100萬元;判處呂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單位退繳5800餘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2015年4月9日夜,后廠村路和西二旗橋交口,掀開「洒水車」排放垃圾滲瀝液的井蓋,井裡白色泡沫散發著惡臭味。 新京報記者尹亞飛攝

重案解讀

污染環境犯罪成本低?法院「重」判開天價罰單

根據重案組梳理材料發現,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國法院新收污染環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失職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餘件。相較於此前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量近年增長十分明顯。有關此類案件的量刑及處罰依據,探員採訪了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陳勝濤。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13年的司法解釋,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即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馬某等人偷排的行為,使相關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處理費用93萬餘元,因此,被告單位和4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此外,4名被告人內外勾結,以合法形式掩蓋犯罪,且有權錢交易。被告單位非法獲利5000餘萬元。呂某給予了馬某1000餘萬元的行賄款。雙方均獲得了巨額利益。

為嚴懲該類犯罪,法院對被告單位判處6000萬元罰金刑,目的是讓被告單位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遭受重罰,同時警示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能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

案件中,被告人曾說:「很多單位都存在偷排現象,並不是我們這一家」,可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被抓就算倒霉,沒抓著就大賺」的從眾僥倖心理。

此外,根據證人證言,李某的偷排行為曾被垃圾場的工作人員發現,但垃圾場的負責人並未採取任何切實可行的措施。

▲2017年8月10日,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內一處污水排放,兩米內可聞到異味。 新京報實習記者戴進攝

重案回訪

外包公司處理滲瀝液異味不再「擾民」

今日(10日)上午,探員來到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初步統計,15分鐘內,有兩輛四輪垃圾車和3輛裝有深灰色沙土的六輪及八輪的車輛進入場內;同時還有6輛空的垃圾車從垃圾場駛出。期間並未見疑似裝有液體的車輛出入。

在附近居住十多年的村民馮先生介紹,之前從垃圾場散發出異味嚴重。從去年開始,情況有所好轉。除大風及悶熱的天氣外,幾乎都聞不到異味。

「以前傍晚五六點鐘以後,就能看見裝著臭水的車從這裡面開出來,這兩年倒是沒怎麼見到。」他說道。

據六里屯垃圾填埋場的相關負責人介紹,2012年以前場內的滲瀝液都是自行處理,後來逐漸外包。

目前主要處理方式是,由外包公司在垃圾填埋場內建設處理池、廠房等相關設施對滲瀝液進行處理。該填埋場平均每天進水量550噸,處理率80%。「現在還有一個450噸的處理池正在建,年底進水量能有1000噸。」

據了解,目前六里屯垃圾填埋場主要在15-2區集中處理滲瀝液。探員注意到,該區域位於垃圾場靠中心位置,容積近七萬立方米。

該負責人說,現在場內積有三萬立方米的滲瀝液,有待處理。「這還不包括每天從垃圾里新產生的,現在滲瀝液量很大,我們有處理壓力和處理需求。」

▲《新京報》此前有關私排滲瀝液的調查報道

私排城市毒水背後的利益鏈條

2105年4月11日,《新京報》刊發了調查報道《假洒水車垃圾場運污水偷排市政井》(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5-04/11/node_9.htm)。文中稱,六里屯垃圾填埋場深夜駛出「洒水車」偷排滲瀝液,而這種被稱為「垃圾湯」的液體含有致癌物質,被北京市排水集團、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水務局等多部門證實,須在分解等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必須經過污水處理達標后,才允許排放,偷排滲瀝液將面臨嚴罰。

據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及海淀區市政管委官網數據顯示,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內當時有兩座滲瀝液處理設施,350噸/日的滲瀝液處理設施2005年投入運行,2014年10月30日,總投資8501.06萬的滲瀝液擴建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並開始正式運營,這座設施的日處理滲瀝液能力是550噸。

根據以上數據,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兩座滲瀝液處理設施的日處理能力在900噸。

此外,六里屯垃圾填埋場官網上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3月2日-3月8日,該填埋場處理滲瀝液5226.4噸。綜合當年3月份一個月的數據,該填埋場日處理滲瀝液從未超過800噸。在車間處理滲瀝液沒有滿負荷運轉的情況下,為何要直排?

「滲瀝液偷排背後還有一筆經濟賬」,據業內人士透露,按目前國內滲瀝液排放標準來計算,一噸的滲瀝液要處理成達標的水體排放,化學物質、工藝等成本是40元左右,北京的還要更高。按其估算,每天200噸的滲瀝液直接排放,一年至少節省280萬。

按照垃圾場和承運公司方中公司的合同,每噸滲瀝液的處理成本約124元,按每天500噸計,從2012年9月開始到2015年4月,此項處理費總計約5000多萬元。海淀區市政市容委和六里屯垃圾場場長均表示,這筆費用來自海淀區財政。

事件被報道后,國家環保部、北京市環保局、公安等多部門已對此事介入調查,海淀區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莘雪林表示:「調查清楚后,該罰款罰款,該抓人抓人。」

今天,首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宣判,便是這個事件的一個「迴響」。

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潘佳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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