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有問必答的企小薪
歡迎來到老司機"問答停車場"
今天小薪想和大家聊得就是
失業金
沒錯,被辭退的員工
可以去申請失業金
這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哦~
今日問題
失業金申請條件是什麼呢?可以領到多少錢呢?應該如何進行申請呢?
都說知識就是力量,明明知識就是金錢吶~
具體說明
下邊小薪就和大家簡單來說一下失業金領取的相關內容。
按照老規矩,咱們先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需要提供公司加蓋公章的、公司解除合同或者辭退的離職證明。
也就是,繳納保險超過1年+被解除合同+失業登記,就可以去申領失業金啦,是不是really簡單。
二、可以領取多少?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領取多少的關鍵因素就是:保險繳納時間長短+當地標準。
但是具體領取多少,還真是由社保局去核算,不到領到手的那一刻,真不知道發多少~
三、如何辦理
鑒於各個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樣,小薪也沒辦法實際舉例。
請諮詢當地社保局,區號+12333。
根據《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本人就可以去領取的。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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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企小薪
一個有問必答的職場老司機
經驗力不從心,不如從「薪」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