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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催!打了3年官司,市價330萬的房被判賣143萬,虧大了!

港人謝先生看著拿在手裡的判決書一籌莫展,他為了深圳的一套小房子打了3年官司。

終於有了結果,如今市價逾330萬元人民幣的房產,被判按3年前的價格強制交易。而當年合同簽訂的價格是多少?

143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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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萬元的差價,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謝先生打官司的這3年,正是房價猛漲時,深圳房價大幅飆升,普遍出現賣方違約的現象,法院收到大量的房產交易糾紛。

當時很多關注房地產糾紛的律師們都忠告買賣雙方,盡量協商解決合同糾紛,修改合同、補償差價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等,不要鬧到法院,以免耽誤了買賣的時機。

現在看來,謝先生的案例恰恰成了一個反面的註解。

官司緣起:3年前143萬元賣房

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謝先生的媽媽郭女士名下擁有南山一套小房產約40平方米,2014年10月19日,郭女士與買家趙先生簽訂了買賣合同,以143萬元的價格把房子賣給趙先生。

根據雙方合同,趙先生要先支付定金10萬元,然後去辦理銀行按揭,雙方還約定了資金監管、贖樓、過戶等方面的一些細節和時間,並約定了違約金為轉讓成交價的20%或者雙倍訂金。

但後來,郭女士卻提出不賣了,雙方鬧上了法庭。2014年12月,涉案房產被法院封存,雙方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旅。

為什麼郭女士不想賣了呢?

她的兒子謝先生告訴記者,當時賣房是因為家人有一筆貸款在當年12月到期,急需現金周轉,所以才與趙先生簽下了比市價要低的買賣合同。

謝先生一家希望趙先生能儘快辦理交易手續,讓他們可以拿到錢去還貸,可是趙先生卻一拖再拖,結果在約定時間7天後才完成資金監管手續。

謝先生認為,趙先生延遲了整整7日,是其違約在先,這也導致了謝先生家人沒有資金償還銀行貸款,而被迫借了100多萬元的高利貸。

也就是說,郭女士一方認為,是買家違約在先,所以才拒絕履行合同。

一審結果:判賣方支付兩成房價的違約金

從案件立案到審理,時間又過去了大半年。2015年8月,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

謝先生告訴記者,這時的房產價值已經超過了260萬元。這中間正好就是經歷了「3·30房產新政」。

案件一審時,郭女士提出一個觀點,涉案房產雖然登記在郭女士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售時並未取得其丈夫謝老先生的同意,因此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這個觀點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可,一審法院也因此不予支持趙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但一審法院也認為,郭女士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是明顯違約和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法院支持趙先生要求郭女士支付違約金28.6萬元(房產轉讓成交價的20%)的訴求。

一審判決的時間是2016年12月,這時房產已經價值過300萬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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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結果:房產最終被判強制交易

對於這個結果,雙方都不服,都提起了上訴。二審時,趙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經過公證的來自香港的《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說明,在香港已婚女性取得的財產,須全歸該女性所有,猶如未婚時一樣。

而郭女士也和丈夫共同做了一份公證聲明,涉案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審法院認為,關於涉案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適用郭女士夫婦兩人經常居所地香港的法律。

因此應該認為涉案房產為郭女士個人所有,郭女士有權獨自處理房產交易。所以,法院支持趙先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

最終,二審判決,雙方按照當年簽訂的交易合同繼續履行。趙先生一方繼續支付剩下的款項133萬元(扣除定金),郭女士則需要在收到款項后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

這個判決是今年做出的,如今涉案房產價格已經超過330萬元。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謝先生表示不服,目前他正在準備材料向上級法院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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