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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制度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的「知政權」

原標題:信息公開制度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的「知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17-06-29起實施,至今已逾9年。9年多來,該條例從信息公開的角度為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但在執行中也暴露了種種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問題是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理解信息公開制度的宗旨是落實公民的「知政權」,進而保障人民群眾當家作

主的權利,從而使信息公開工作與實現當時的立法意圖出現了一定差距。

在法理上,「知政權」是知情權中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核心部分,是公民的憲法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特別是對個人信息的知情權,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必須享有人格權的一部分。題

顯然,公民對於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即知政權),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是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建設陽光政府、提高行政透明度的必要手段。如果信息公開條例的制定與實施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政府工作處於不透明狀態,所謂政府接受公眾監督就失去自覺性和可行性,依法行政便是浮雲。

9年多來,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全面理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宗旨,使落實公民的知政權發生了一些偏離宗旨的情況,加上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的缺陷,並且隨著改革深入和信息化發展,現行條例規定已難以滿足公眾不斷增長的政府信息公開需求,致使信息公開糾紛成為各級政府產生與公眾間行政糾紛的主要因素之一。

例如現行條例的規定過於原則,存在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不夠具體、公開義務主體不夠明確,導致對於哪些信息應當公開、如何公開存在不同理解和認識,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

又如對於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而不公開的行為法律救濟方面,本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一些複議機關和法院由於對該款中的「合法權益」作了過於狹窄的界定,且過於嚴格把握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受案範圍,影響了對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公正處理。

再如近幾年被錯誤渲染的「政府信息公開被工具化」的問題,實質是本末倒置。司法實踐中,的確有不少當事人運用信息公開的權利,來追求個人包括征地拆遷補償在內的其他權益。然而,這種通過反覆、大量地提起信息公開申請向行政機關施加壓力的做法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現象,也是政府服務民眾之應盡義務。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信息公開權利來維護其拆遷補償合法權益並無不當,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與現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確立了「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取消了對於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對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確立了「負面清單」,相較過去的「正面清單」,進一步壓縮了行政機關迴避公開的空間等,這些進步應該肯定。□王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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