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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長:群眾要從「信訪」向「信法」轉變!

導讀:為什麼在明律師一再強調「信訪」不能解決征地拆遷補償問題的矛盾糾紛?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信訪的法律性質、程序、處理等各環節的設計均不利於火燒眉毛、迫在眉睫的征地拆遷糾紛的解決,反而會耗費被徵收人大量的時間、人力成本,完全得不償失。最高院副院長的此次表態,也再次給廣大被徵收人提了個醒:尋求法律的幫助,比單純信訪要靠譜得多。

中新網北京8月23日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3日上午,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全國法院涉訴信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引導信訪人依法維權、理性信訪,引導群眾從「信訪」向「信法」轉變,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在這次會議上,沈德詠指出,近年來人民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堅持法治引領,嚴格實行訴訪分離,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群眾依法信訪申訴意識不斷增強。堅持重心下移,及時就地化解矛盾,最高人民法6個巡迴法庭的設立,實現了最高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就地化解矛盾。堅持糾錯補瑕,依法回應當事人訴求,有力增進了人民群眾對涉訴信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外,堅持科技助力,提高信訪工作信息化水平,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的應用,大大方便了群眾利用信息技術反映訴求。堅持多方參與,推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引入人民調解員、醫療和鑒定專家、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信訪化解,形成化解涉訴信訪矛盾合力,大大提升了涉訴信訪工作水平。

沈德詠稱,要注重源頭預防,切實發揮基層堡壘作用,有效化解各類涉訴信訪矛盾糾紛。要注重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不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效率,推動涉訴信訪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問題發生。要堅持嚴格公正司法,及時關注社情民意,全面回應群眾關切,努力做到法、理、情相融合,確保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要敢於擔當、勇於擔責,對排查發現已經形成的涉訴信訪,必須逐一研究化解方案,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把矛盾化解在屬地範圍。

沈德詠要求,要嚴守法律底線,堅持依法處理群眾訴求,推動涉訴信訪工作依法規範運行、群眾訴求依法理性表達、合法權益依法有效保護。要認真落實訴訪分離要求,對應當受理的案件,及時導入訴訟程序,經審查發現存在錯誤或瑕疵的,及時依法糾正補正。要堅持分流與化解並重,堅決防止重分流、輕化解,堅決防止應付一時、久拖不決。

談及群眾的訴求表達渠道,沈德詠稱,要暢通正當訴求表達渠道,在全社會培育法治思維方式,把法治宣傳教育貫穿涉訴信訪工作全過程,引導信訪人依法維權、理性信訪,引導群眾從「信訪」向「信法」轉變,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沈德詠強調,要牢固樹立 「大信訪」觀念,堅持一手抓源頭預防,一手抓突發應對,切實增強應急處突能力。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信訪工作保障。各級法院黨組要切實把涉訴信訪及安保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各級法院「一把手」要經常聽取涉訴信訪工作彙報,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有關情況,積極爭取監督和支持,分管領導要擔負起組織指揮、綜合協調、重點督辦的責任。

此外,他還表示,要關心、支持、愛護信訪工作幹警,努力建設一支對黨忠誠可靠、恪守為民之責、善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信訪工作隊伍,為推進涉訴信訪工作不斷取得新發展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對此,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以下3點:

其一,信訪的法律性質本身就不是解決糾紛的機制。《信訪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據此,信訪的主要性質就是提意見、建議和投訴,而徵收補償問題則是一個是否合理、合法、公平的問題,與此著實關係不大。按最通俗的理解,意見你可以提,對方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這怎麼能用來解決直接關乎被徵收人後半輩子生活水平的徵收補償問題呢?

其二,信訪答覆的救濟方式不夠有力、有用。《信訪條例》第34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第35條進一步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據此可知,對信訪答覆不服,先複查再複核,然後就沒「路」了。信訪答覆並不能銜接複議、訴訟程序。而在征地拆遷維權中,被徵收人的目的是要通過啟動程序來向徵收方施壓,進而獲取協商、溝通的機會和籌碼。那麼信訪這條路,一是不容易走通,二是力度也實在是太小了。

其三,信訪人的法律風險巨大,且界限模糊難以完全規避。《信訪條例》的第18、20、47、48條都是對信訪人的信訪行為進行約束、限制的條款,廣大被徵收人若要選擇此路則一定要提前仔細閱讀這些條款。一旦落入彀中,後果將不堪設想,輕則被行政拘留、送回老家,重則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因此,選擇信訪方式維權,一定要慎之又慎。

事實上,僅就法律程序而言,被徵收人可以選擇、使用的方法非常多。從信訪到信法的轉變,應是正在進行時。哪種途徑能夠解決補償問題,就選哪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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