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地下建築物,如何繳納房產稅?
答:
一、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二、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