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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交警測速執法的男子被拘留!公安提醒:這6種任性拍攝警察執法的行為,會被拘留!

2017年7月11日,一段小視頻在巴彥淖爾

人的朋友圈中瘋轉。視頻中一位中年男子一邊激動粗魯的敲擊著測速警車的車窗,一邊將手機直逼車中警車中執勤人員的面部拍攝視頻,同時對測速的執法行為提出了質疑。

認定超速行駛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了部分道路上的最高行駛速度。

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路段,高速公路最高速度為每小時120公里,普通公路最高速度為每小時90公里,城市道路最高速度為每小時70公里;單位、居民區內,最高速度為每小時15公里。」

綜上所述,超速行駛屬於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同時,超速行駛也直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害交通參與者的人身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查處超速行駛的法律依據:

1、《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範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規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誌。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移動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500米以外應當有明顯的限速標誌;

(二)在來車方向距離測速點200米以外應當設置「前方測速」或者「進入測速路段」等交通標誌。上述交通標誌至測速點之間有交叉路口的,應當在交叉路口增設相應的交通標誌。使用移動攜帶型交通標誌的,應當符合顯著、清晰、明確的視認要求;

(三)移動測速取證設備應當放置於路側明顯位置,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不得無故遮擋或者掩蓋;

(四)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測速點與查處點之間的距離不少於兩公里。在高速公路上現場查處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點應當設置在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

(五)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綜上所述,網路中傳播的隱蔽測速的相關說法是錯誤的,交警的執法行為是正當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交通警察執法時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3)項規定: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3、《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規範》第六十八條: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機構投訴。

綜上所述,公民在拍攝交警執法過程中影響警察正常履職或拍攝后歪曲事實惡意傳播的行為是違法的,實施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涉事當事人的處理結果

經過調查,臨河區公安局依法給予尋釁滋事的違法人員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

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使每一個人都成為記者。智能手機的普及已經「圍觀文化」推向了一個新高度。可以說哪裡有突發事件,哪裡就有舉著手機拍攝的圍觀群眾。用手機拍攝執法活動,是體現公民監督權的最好方式。不僅為還原真相提供了原始資料,更有力地推動了警察、政府執法規範化乃至整個社會風氣的改善。

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

但是,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國家對監督權的行使範圍及禁區都是有規定的,大到國防機密、小到法庭紀律,任何人都不能披著行使監督權的外衣去為所欲為。

拍攝警察執法過程,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另外,拍攝的視頻也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首先,寫給所有警察蜀黍

在公開、不涉密的執法活動中要尊重群眾拍攝執法的權利。時代在進步,執法者的思維方式也要進步。學會在群眾的眾目睽睽下,在攝像頭的聚焦下執法,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接受群眾監督。做到規範執法、有禮有節、處置恰當、行動有力。不扯皮、不推諉。把群眾錄像不僅僅當成是對執法的監督,更是當成是對執法者的有力保護。

法律依據

《憲法》第4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圍觀群眾請與警察保持一定的距離

這麼做的好處一是為了保護現場。二是為了保護你自己。三是案件保密需要。四是為了不干擾到法或現場勘查工作。

越靠近現場意味著越危險,很可能會給警察辦案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例如破壞現場、泄露案件偵查信息、有可能被誤傷、被劫持等等。

過分貼近執法人員面部的拍攝行為,已經是有挑釁和侮辱的成分了,可能會被認定為妨害執法。試想你在辦案時,一堆無關人員拿著手機懟你臉上,追要警官證你是什麼感覺?

此外,警官證是給當事人看的,用於表明執法的合法性,不是來一個圍觀群眾就得給出示一下。試想馬路上人來人往的,豈不是不用執法了,擺個證件練攤得了,等晚上人走光了再執法。

圍觀者不要向警察發問或者干擾正在執法的警察。人的精力畢竟有限,警察在與犯罪嫌疑人對抗或糾正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精神往往處於緊張狀態。此時還要應對無關群眾的發問,無疑會認為對方是在添亂,甚至會認為你是同夥,自然沒有好臉色看。

如果對執法活動有意見,應該立即撥打110舉報反映(全程都有記錄和錄音)。也可以用手機拍攝下來,留作證據。切忌現場干擾警察執法。試想你在執法中,一堆人堵著路不斷問這問那,但現場情況有不是很清楚,並且根據相關規定你又不能說,是什麼感覺?此外,你根本不知道圍觀人群中有沒有他的同夥,也不知道他們手中有沒有武器,普通案件還好,如果是涉毒涉暴的呢?

警察的腐敗問題,要和紀委、監察、反貪局去說,在處警現場不是處理警察腐敗問題的場所。如果因為警界存在腐敗就可以抗拒警察,來個「槍扎一條線、棍掃一大片」,結果還是那個無法無天,苦了的還是我們這樣守法公民。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7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編者註:被執法當事人以拍攝視頻、照片為名故意妨礙警察執法適用於該條;圍觀人員以阻礙警察執法為目的的拍攝(闖入中心現場、拍照時辱罵、誹謗辦案民警)同樣適用於該條。

執法現場服從警察的命令

民眾也應該注意圍觀拍照應該有邊界意識。拍照不能影響警察的正常執法行為。同時根據相關規定:「正在偵查、預審的刑事案件的具體案情和偵查、預審工作情況都屬於國家秘密」,其中包括案件的詢問、訊問筆錄,案件的現場勘查、現場照片、走訪調查等情況。因此不要拍攝敏感的案件現場或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警察泄露國家秘密是違法的,其他人員竊取、泄露以上內容同樣也是違法的。輕則現場警察會對你拍攝行為進行警告要求你當場刪除照片,重則甚至會被拘留。隨意拍攝執法抓捕活動不僅僅會暴露警方行動。甚至拍攝涉及抓捕毒販、涉及國家安全等的執法活動很可能會暴露警察的身份,陷他們於危險之中。

根據《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對破壞、沖闖警戒帶或擅自進入警戒區的,經警告無效,可以強制帶離現場,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拍攝警察執法的視頻應力求客觀,尤其是將視頻傳播到媒體或網上,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很多掐頭去尾的小視頻在網路上傳播,本身不能起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更多為傳播者達到某些不法目的創造輿論氛圍。這種行為性質本身是很惡劣的,因為它很容易損害執法機關的形象,引起社會的混亂,公眾的恐慌。

公眾對事件的認識,缺乏連貫性。看得到開頭,看不到結果。往往是是事實得到澄清后,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也得不到彌補。一個個鮮活的例子說明,傳謠有風險,發布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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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河區交警大隊

▎審核: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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