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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前沿︱理想與現實的碰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引發的思考

摘要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經實施10年,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工作也已經啟動。農業現代化的路徑是龍頭企業帶動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和農戶之間是不平等的互利關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農業龍頭企業進入合作社甚至領辦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龍頭企業和農民之間公平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能否建立要看社員(農業生產經營者)能否在合作社發展中逐漸成為合作社資產的主要所有者、合作社事務的控制決策者和合作社所提供服務的主要受益者。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中,有兩個問題應深入討論:一是沒有交易額的合作社是否還能算作合作社;二是公司能否加入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的發展要通過社員入股或擴股,使資本從屬於社員,使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與提供者身份相統一。要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在守住底線的前提下,要保持和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靈活性和包容性,給予基層合作社更大的彈性活動空間。

關鍵詞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業龍頭企業;農民社員

基金項目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學科群項目(71333011);社會科學院2017年度學部委員創新項目

作者簡介 張曉山,1947年生。博士。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曾任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所長、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學科評審組專家等。主要研究農業經濟、合作經濟理論與實踐、農村組織與制度等。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國家自科基金、社會科學院重點課題等多項課題。出版《走向市場:農村的制度變遷和組織創新》《合作經濟理論與農民合作社的實踐》等專著,曾獲孫冶方經濟科學獎、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農村發展研究獎等多項獎勵。作者單位: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200610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於200771日起實施。10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截至20174月底全國依法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188.8萬家2007年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施行初期的73年均增長60.1%,平均每個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入社農戶佔全國農戶總數的46.1%,社均成員60戶。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條文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在新形勢下,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必要性日益凸顯。2017622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2017628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是上層建築,是意識形態的產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不僅是其功能和業務範圍的重新定位;進一步明確它與其他類型經濟組織的區別;一些條款的修訂也必然涉及到合作社發展的一些重大理論、政策和實踐問題。一個關鍵性問題是公司(龍頭企業)與農民(註: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入社后是農民社員)之間的關係。從生產關係角度看,是公司(人格化的資本)與農民所代表的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從生產力角度看,是公司所代表的現代生產要素(資金、技術、管理、銷售渠道、品牌等)與農民所代表的傳統生產要素(勞動、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係。本文將以此為主線,回顧和審視農業現代化進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農業現代化的路徑:小農戶如何走向大市場?

1.龍頭企業帶動的農業產業化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制在農村普遍推行后,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此後農業要從自給半自給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化,要通過提高農產品的市場化、專業化和商品化程度,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農民就要與市場發生越來越多的聯繫。但2億多小規模農戶如何與大市場對接?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減少市場風險,小農戶要通過中介的組織形式進入大市場,這是農業現代化的必經之路。中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農民自己組成的合作社,也可以是農業企業。的選擇是通過農業產業化經營讓龍頭企業帶領農戶進入市場。1990年代初一些地方政府就開始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1993525日印發的《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按照農業產業化要求進一步加強地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領導的意見》是農業產業化發展史上第一個以一級黨委、政府名義出台的關於發展農業產業化的文件。基本思路是:確立主導產業,實行區域布局,依靠龍頭帶動,發展規模經營。形成市場牽龍頭、龍頭帶基地、基地連農戶,集種養加、產供銷、內外貿、農科教於一體的農業經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19931011日和12日,《農民日報》分兩次在顯著位置發表了記者張德修、李占祥采寫的長篇通訊《輕舟正過萬重山——山東各級領導抓住產業化帶領農民闖市場思路考》上篇和下篇,這是關於農業產業化的第一篇報道。1995322日,《農民日報》發表《產業化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方向》,並提出:「產業化是農村改革自家庭聯產承包制以來又一次飛躍」。19951211日,《人民日報》發表社論《論農業產業化》,並配發三篇述評。提出:要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要尋找分散的農業生產與廣闊的商品市場的最佳連接。「這中間,核心問題是如何把「千家萬戶」和「廣闊市場」兩者結合起來」。在提到市場、行業、協會連接農戶的模式后,指出:「最普遍的還是龍頭企業的連結帶動」,「龍頭企業成為「千家萬戶」和「廣闊市場」的中介體,這種方式引起的變化最為突出」。2001年江澤民同志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提出,「扶持產業化就是扶持農業,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應該指出的是,回顧和審視1995年的人民日報社論和三篇述評,通篇沒有提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或農民合作社。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農民自己的合作組織在當時的農戶與市場連接形式中並沒有處於主流地位的現實。

2.東亞國家和地區:農業現代化進程中重視農民自身的組織化問題

東亞的日本在農戶走向市場的途徑上有其特色。1945年到1950年,日本實行了土地改革,農民從寄生土地制度中被解放出來,形成了以自耕農為中心的新型農村秩序。農業的商品化生產進一步加快,農民的家庭經濟被深深捲入到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經濟結構中來……資本與農業和農民之間的對立關係就日益顯露出來了。形成了農協發展的基礎條件。1947年制定的《農業協同組合法》第一條就明確指出:「促進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以期提高農業生產力和改善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發展國民經濟。」一兩年裡,在全國各地農村都成立了農協,幾乎所有農民都加入了農協。

台灣當局1949年將合作社和農會合併重組。1952年又頒布《改進台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確認了農會的性質是職業團體,具有經濟、政治、社會、教育等多重功能屬性;廓清了會員資格,暫行辦法還規定了鄉鎮農會享有對農業業務的獨佔經營權,不得在設立農會的鄉鎮另設農業合作社。暫行辦法的實施確立了日後台灣地區農會組織的基本功能屬性與組織制度框架。在這一制度框架下,台灣農會作為政府扶持下的農民合作組織,積極配合台灣當局實行肥料換殼、促進農業生產技術應用推廣等政策的落實,幫助台灣當局維護並擴散農地制度改革成效,農會組織自身也在此過程中迅速發展壯大。

由於各國和地區不同的歷史背景、資源稟賦和現實情況,它們走向農業現代化的路徑不同。由特定的制度安排和組織形式所形成的特有模式也必然產生了路徑依賴,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此後農業現代化的路徑和組織制度形式的走向。

農業產業組織形式的發展:從龍頭企業帶動到合作社引領

1.公司加農戶:不平等的互利關係

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以公司加農戶為主要形式,以此作為實現農業現代化的跨越式發展,提出了「扶持龍頭企業、就是扶持農民」的口號。當時的提倡者也敏銳地注意到一個要害問題:「貿、工、農如果還是利益在工、商環節農民並不是貿工農平均利潤分享者;貿工農一體化經營者們關心的還是自己的利益並沒有把保護農民和農業的利益當作公司經營的目標。這樣農村經濟還不能從整體上搞活廣大農民還不能更好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掌握各種現代生產要素,農戶僅有勞動力和土地,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公司在農業發展上佔據了制高點,獲取了政府提供的種種政策優惠,形成了路徑依賴和既得利益格局,龍頭企業和農戶雙方的市場地位不對等、相差懸殊,結果必然是企業控制,農戶依附,形成不了平等的夥伴關係,只能是不平等的互利關係。

2.龍頭企業帶動與合作社引領

要解決農民和農業成為資本附庸的問題,使農民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力量之一,必須提高農民自身的組織化程度。20041月,時隔近20年後,中共中央再次發布關於農業和農村問題的1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文件中除了提到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外,也著重提到:「培育農產品營銷主體。鼓勵發展各類農產品專業合作組織、購銷大戶和農民經紀人。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從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專門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此後每個中央1號文件,都會專門提到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2008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著重提到要「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決定》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標誌著農民專業合作社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但合作社與龍頭企業什麼關係?這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在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時,就遇到這個問題。

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的公司與農戶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十四條規定,合作社成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這就為農業龍頭企業進入合作社甚至領辦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這一條款,在起草和頒布后一直有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儘管農戶與龍頭企業之間在業務交易上存在供求關係,但從交易的本質看,他們都是以合作社服務的利用者和使用者、而不是投資者的身份來加入合作社,他們的目標一致,是一種典型的合作關係,希望農民專業合作社真正成為龍頭企業與合作社成員實現利益平衡的平台。另一種觀點認為,按照該法的規定,許多非合作社性質的龍頭企業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掛起合作社的牌子,這樣的結果會使真正的農民自我服務的合作社難以得到發展。

其他國家或地區對農業企業能否加入合作社也有相關規定,但都明確了一定的條件。2003年變更生效的日本農協示範章程(入股型基層農協和非入股型基層農協)第3章在談及組合員(組合員的資格)時規定:組合員可以是「經營農業的法人(不包括經常性僱用人員超過300人以上,並且其資本金或是出資總額超過3億日元的法人),其事務所或是從事農業相關的土地在本組合的地區範圍」。20091225日修訂的《日本農業協同組合法》在論及「農業者」時也認定:「是指農民和從事農業的法人(經常性從業員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並且其資本金或是出資總額在3億日元以上的法人除外)。」《台灣地區農業合作社法草案》規定:「農業合作社社員為法人者,應以組織區域內農業經濟組織為限。」

應該承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成員資格的界定上已經蘊含著公司(龍頭企業)與身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農民社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問題。該法實質上是將農業產業化中的龍頭企業(公司)+農戶或龍頭企業(公司)+ 合作社(協會)+農戶的外部聯結形式內部化於合作社之中,從而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和矛盾也內化於合作社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僅是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同質性組織,也有可能成為服務利用者和服務提供者共同組成的異質性組織。在這類組織中,合作社的引領作用其實仍然是龍頭企業的帶動作用。龍頭企業加入或領辦合作社是出於自身利益的驅動,想獲取優惠政策。但這種內化是不是一種進步?對公司的利益機制是不是一種制約?公司與農民社員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市場化的現代生產要素和傳統小農生產要素之間的關係,資本和勞動及土地之間的關係,最終是資本與擁有傳統生產要素的人(使用合作社服務的農業生產經營者)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將在相應的所有權、控制決策權的格局和利益分配格局上體現出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普通社員)往往成為資本(龍頭企業為代表)的附庸。這種關係的演進反映在立法和修法的整個進程中,涉及到盈餘分配原則、控制決策權的歸屬以及聯合社成員資格等多個重大問題,最終關係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的走向。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中,工商資本以龍頭企業的形式進入農業,是剝奪小農呢,還是實現雙贏、成為利益共同體?這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合作社發展中,龍頭企業加入或領辦合作社,是剝奪小農呢,還是實現雙贏、成為利益共同體?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在合作社內部公平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是否能建立,就要看合作社內部的所有權、控制決策權和受益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怎麼劃分,社員(農業生產經營者)能否在合作社發展中逐漸成為合作社資產的主要所有者、合作社事務的控制決策者和合作社所提供服務的主要受益者。也就是最終是資本為身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社員服務,還是社員仍舊依附於資本。

1.沒有交易額的合作社是否還能算作合作社?

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中的44條(註: 原法的37條)增加了一段話 :「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較少或者沒有交易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分配盈餘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全體成員同意的其他辦法返還或分配給本社成員。」這段話的關鍵不是可分配盈餘的分配方式,而是認可了零交易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合法性。合作社與投資者導向企業(investor-oriented firm)的本質區別在於合作社的主體成員掌握合作社資產的所有權、重大事務的控制決策權和合作社剩餘的索取權,他們同時又是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社員加入合作社的首要目的不是使自己的股本增值,謀求自己投資的利潤最大化,而是通過入社來使用合作社的服務。有的學者指出,「資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額」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註:交易額實際上反映了社員對合作社活動的參與程度,社員對合作社服務的使用程度)。交易額不僅是社員入社的必要條件,亦是合作社賴以存續的衡量指標。交易額愈多,說明社員對合作社的需求愈大,合作社愈有其存在的價值;交易額少,則說明社員對合作社的需求小,如無交易額,則說明社員可通過其他渠道獲得服務,合作社則無存續的必要。

國外的合作社也確有投資型社員之說,但這類社員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20068月修改的《德國工商業與經濟合作社法》新增一款,規定:「允許不使用或生產合作社之物品和不使用或提供合作社之服務的人士作為投資型社員加入合作社。」但投資型社員的加入需徵得社員大會之同意,表決權有限制,在監事會中人數不能超過1/4。關於社員的投資,如北美的新一代合作社,即使更接近於股份制企業,但仍保持所有者、投資者與服務對象身份的同一這一合作社基本特徵。儘管利潤按社員的股份返還,但成員的持股額與其農產品的交售額按比例掛鉤,這實際上是間接的剩餘按交易額的比例返還。筆者20177月在甘肅調研的一家蘋果種植專業合作社(農業部示範合作社),為解決蘋果儲藏保鮮等問題,合作社規定按各戶社員擁有的果樹畝數來確定社員各自投資比例自籌資金300多萬建成2000噸恆溫調庫一座。

國外也有一些經營成功的合作社轉型為投資者所有的企業,但它們就不再是合作社了。如澳大利亞新威爾士州NAMOI棉花合作社是全澳最大的棉花榨籽商和經銷商,它轉為投資者所有的企業使全州合作社的年銷售額下降了16%。一個合作社沒有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還能不能算是合作社?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終修訂時增加了前述條款, 的一些合作社也就有可能合法地蛻變為完全的投資者導向的企業,但仍掛著合作社的牌子。

2.公司能否加入合作社聯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的亮點之一是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獨立一章,共有7項條款。第56條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這一條款又引起爭論。公司(龍頭企業)能否成為聯合社成員?從國際合作運動的發展歷史經驗看,當基層合作社發展起來之後,為進一步擴大市場佔有率、提高市場競爭力,實現規模效益,充分發揮合作社的經濟功效,合作社之間的合作將成為必然。正因為如此,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合作」成為國際合作社的七項基本原則之一。從的實際情況看,運轉較好的基層合作社領頭人往往都是能人,聯合社有可能成為農民合作社企業家合作的平台,他們可在同一層級上實現強強聯合。聯合社有利於合作社之間形成合力,與農業企業相抗衡,提升農民自身的市場話語權;有利於基層合作社實現資源優勢互補、改善農產品的營銷渠道;有利於實現規模經濟,完善社會化服務,促進橫向一體化經營,防止同類合作社間的無序競爭。從這種理想狀態考慮,聯合社應該是合作社的聯合,而不應由龍頭企業在聯合社裡再次起到引領和支配作用。聯合社應最終成為與政府、市場(農業相關企業)協商對話、溝通信息的平等夥伴。

但理想與現實相悖,有學者指出:「我們專門就聯合社成員資格問題召開了專家座談會,並在一定範圍內就專家群體和合作社理事長群體進行了調查,有意思的是,在專家中,多數不贊同非合作社成員加入聯合社,理由是擔心合作社權益受到企業的侵蝕;而合作社(或聯合社)理事長則基本全部同意非合作社主體加入,理由是聯合社需要企業的帶動。有的合作社理事長甚至明確地問:如果沒有企業加入,我們還組成聯合社幹什麼?」為什麼合作社的領頭人都願意在聯合社一級還繼續依附於資本?這是一個需要深思並回答的問題。

農業縱向一體化: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成為合作社公司?

1.農業縱向一體化的多種形式

為在更大程度上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將農業全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在不同程度上進行整合,實現縱向一體化,是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從世界各國發展現代農業的歷程看,縱向一體化經營的農業經營組織依照農業關聯企業與農民結合的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大體可分為三種形式:(1)農業關聯企業與農戶或農場結合在一起,構成農工商綜合體。(2)合同制。農業關聯企業與自主經營的農戶或農場主簽定合同,在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條件下,把產供銷統一起來,原有工商企業和農場仍保持各自獨立的實體不變;(3)農民組成合作社,直接參与到農業縱向一體化的進程中,成為一體化的主體成分。但這三種形式在實踐中也會派生出各種新的形式,如的龍頭企業加合作社, 或者龍頭企業直接加入合作社等形式。有的學者也論證德國的生豬產業組織體系是一種與一體化相對的多元化的「另類模式」。

2.合作社辦公司:丹麥的案例

農民(指農業生產經營者)成立合作社,合作社通過社員的投資入股建立產前和產後關聯企業,實現以農民為所有者主體的農業一體化經營模式,這就是前面提到的縱向一體化的一種形式。這種模式不僅讓農民獲得初級農產品生產的收益,還能使普通農戶社員分享到農資提供、農產品加工和流通環節的利潤,對農資提供和農產品加工業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也是一種衝擊,有助於改善市場競爭結構。這方面也有成功的範例。

丹麥的合作社運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2年,丹麥農民建立了第一個合作社奶廠,1897年,丹麥成立了第一個合作社生豬屠宰廠。20世紀60年代,丹麥共有62家屠宰合作社現在通過兼并重組,還有兩家——丹麥皇冠(Danish Crown)和迪康(Tican a.m.b.a.),包攬了丹麥全國98%的豬肉、牛肉的生產。屠宰合作社已經成為丹麥養豬業和豬肉食品加工業的主體和支柱。目前,丹麥96.3%的生豬屠宰及其加工產品由合作社完成,屠宰合作社幾乎壟斷了丹麥生豬業及其加工品市場。「丹麥皇冠」屠宰合作社不僅是丹麥,也是歐盟最大的屠宰聯合體。「丹麥皇冠」現擁有26家生豬屠宰場和6家熟食加工廠,僱員總數達25977人,社員養殖戶7605人(註:社員和僱員的數字來自於丹麥皇冠2015/2016年度報告,與所引資料的數據有所不同),丹麥近90%的生豬屠宰加工都是由「丹麥皇冠」來完成。「丹麥皇冠」屠宰合作社擁有20個養豬區,共選出250名社員代表、38名僱員代表、6名專業工廠代表,組成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出合作社的理事會,其中社員、僱員分別為14名和4名,另有一名僱員觀察員,「丹麥皇冠」的19名理事中的僱員代表有5名之多。雖然合作社重大事務的最終決策權屬於社員,但社員與僱員有很多利益共同點,而且僱員在經營管理上有專長。進入丹麥皇冠的網站,在其首頁上就開宗明義地宣告,丹麥皇冠公司是由合作社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這是一個合作社辦公司的範例,7605個農民養殖戶是社員股東,是原料的提供者,他們也與25977個僱員共同成為利潤的創造者和利潤的分享者。

3.公司主導一體化進程:的案例

龍頭企業加農戶與農民合作社辦企業有鮮明的不同特點。以溫氏集團為例,廣東溫氏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溫氏集團」)前身是新興縣簕竹養雞場。從1983年「78股」僅有8000元股本,創辦簕竹雞場起步;到2007年銷售產值突破100億元,進入百億元級企業俱樂部;再到2015年成功上市,市值超千億,成為A股市場中體量最大的農業上市公司。它現已發展成為一家在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擁有194家控股公司的現代大型畜牧企業集團。它的產業從最初的養雞,橫向向養豬、養奶牛、養鴨等多品種發展,縱向圍繞產業鏈延伸,向上游的飼料、生物製藥、農牧機械、糧食加工貿易等發展,向下游的屠宰、食品加工銷售、物流配送等方面延伸,成為全產業鏈發展的一個範例。

溫氏集團的一二三產融合、一體化發展,完全是以公司為主導的。溫氏集團的公司加農戶(家庭農場)的合作流程分六個環節:公司研發並生產種苗、飼料、藥物;公司進行生產排期;農戶按照公司的排期領取種苗、飼料、藥物等;農戶在溫氏技術員的指導下,按照公司要求進行飼養、防疫;公司按計劃回收產品並與農戶結算;公司向客戶銷售產品。在所有環節上,公司都是處於主導地位, 農戶只是原料的提供者,並沒有被視為利潤的創造者和獲取者。溫氏集團推行全員持股的模式,將員工視為股東、公司的所有者、利潤的創造者和受益者,但農戶一般在公司不持有定向向員工銷售的股份。

4.合作社辦公司在是否行得通?

旅美華裔學者黃宗智曾說過:「近年來政府一直在積極扶持資本主義型的龍頭企業,把它們認作縱向一體化的第一選擇。今天,農業正面臨一個十字路口,其將來的縱向一體化將以什麼樣的組織模式為主尚是個未知數」。

在農業經營主體多元並存的格局下,誰是主導性的經營主體? 很多情況下,仍然是公司(龍頭企業)為主導。在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由於長期的政策導向和政策扶持,公司在農業發展上佔據了制高點,獲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優惠,形成了農業現代化的路徑依賴和既得利益格局。加之幾十年市場風雨的洗禮,優勝劣汰,以溫氏集團為代表的一大批有強大實力的農業龍頭企業已成氣候。丹麥的農民合作社發展到今天,是經歷了100多年的歷史進程。草根式的農民合作社要想從無到有,從小到大,逐漸進入二三產業,成為合作社辦的公司,直到能與公司抗衡,難度很大,絕非一朝一夕之功。在這種情勢下,弱勢的農民合作社如想要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和規避市場風險,理性的選擇往往是傍上龍頭企業的大樹,來免費搭車乘涼。這也就是為什麼農戶社員希望龍頭企業進入或引領合作社,合作社理事長們希望龍頭企業加入合作社聯合社的關鍵所在。

1.合作社是現代企業制度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態

有的學者將合作社分為集體主義的傳統合作社和個人主義的企業家合作社。認為自合作社誕生以來,多數合作社習慣性地以集體主義的方式組織。但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業合作社在朝企業家合作社的方向發展。縱觀現代合作社的發展歷史, 聖西門、傅立葉、歐文等空想社會主義者將合作社作為革命的載體,希望由發展合作社達到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但自羅奇代爾先鋒社成立以來的合作社發展歷程,是將革命變成改良。羅奇代爾公平先鋒社社章的第一句話是:「本社的目標與計劃是實現社員的經濟利益與改善社員之社會地位和家庭境況。」一些西方合作學者認為,英國在羅奇代爾以前的合作社及法國畢舍發起的生產合作社都是盈餘歸公,因此,先鋒社的盈餘返還對於歐文的共產主義是一種反動,它之所以成功的原因是能滿足個人利益。從某種意義上講,所說的現代合作社的集體主義,實際上是建立在個人主義基礎上的集體主義。

雖然社員入社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求,但由於合作社特殊的組織形態和文化內涵,它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一些學者將合作社視為社會企業(即運用商業手段,實現社會目的企業)。認為合作社具有社會、經濟、文化與教育四種功能,是社會企業的重要基礎。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界定,社會經濟這個詞(組織載體是社會企業)是用來界定經濟的一個特定部分,特定的一類組織。從歷史上看,這類組織分成四種類型:合作社;互助組織;協會;以及基金會等。它們主要尋求社會目標,並具有參與式的治理體系。近兩個世紀以來,這類組織在生產商品和服務上,與市場(私人企業)和政府(公共部門)共存。有的專家認為合作社是一種雜交類的組織,兼有社會和經濟使命。

市場機制和政府體制都不是萬能的,市場經濟越發展就越需要有合作社這類組織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及補充政府部門的功能。在市場由私人或公共企業所控制的情況下,合作社是市場中企業組織的一種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的特殊經濟組織,它的存在有助於完善市場秩序和規則,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

2.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可持續發展取決於能否湧現出一大批具有合作精神、善於經營的合作社企業家

合作社社員所信奉的核心價值觀念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團結。這些理念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基本一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必將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農業和農村的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自己獨有的貢獻。合作社的創立與發展需要具有奉獻精神和崇高理念的先驅者、思想家,但合作社是否能發展壯大最終則需要有一大批合作社企業家的出現。制度框架本身不能創造出成就,績效還是要靠人來實現。如要推動合作事業的發展,就需要一批富於獻身精神、長於市場競爭、通過制度和組織創新來踐行合作社理論和原則的實踐者。合作社的領導人要同時具備兩種精神(合作精神和企業家精神),既要有合作理念,又能適應市場競爭,他們應該是兩種人, 也就是俗話說的「好人」加「能人」。沒有優秀的合作社企業家,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可持續發展的合作社。有意識地將一部分農村精英培養成合作社企業家,提升合作社企業家群體的素質,引導他們與普通農戶社員形成利益共同體,由此才有可能奠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下一步健康發展的人才基礎。

3.合作社發展的關鍵是在廣大社員中培育合作社文化

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底蘊來自於合作社的理念、價值觀和人文精神的培育。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但其健康可持續發展絕不僅僅取決於經濟因素,它和廣大社員人文精神的發育有著密切的關係。

農民參加合作社,為的是增進他們的經濟利益。但與發達國家合作社在個人自利基礎上的合作共贏、形成具有一定集體主義色彩的利益共同體不同,農民合作社的社員更加註重短期行為,急功近利,「有利則來、無利則走」。有的合作社理事長感到很苦惱,說:「跟農民打交道很麻煩,農民只能賺錢,只能多賺,只能共享陽光,不能共擔風雨。……你沒有核心競爭力,不能讓他多賺錢,他不會和你玩的。」有的合作社理事長把自己合作社成立後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7年到2009年,一開會就吵架,分歧很大。我拿自己錢砸,去部門跑。第二階段,2009年到2012年,一些措施我強勢推行,沒人聽,我就自己出錢,強制性開會。第三階段,群眾徹底信服,說:你覺得路該怎麼走就怎麼走。他們只關注一點,能不能賺到錢。」但這種具有濃重功利主義合作社如果盛行,必然影響合作社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農民合作社能否可持續發展則取決於農民社員民主意識的覺醒、人文精神的發育及對合作社理念的執著追求。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整個社會政治生態環境和經濟體制改革密切相關,也與農村基層民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密切相關。應該看到,幾千年的專制社會形成的等級制度和官本位體系,使得各類制度和體系向行政體系靠攏,對上負責而不是對下負責的現象尚未根本杜絕。另一方面,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整個社會充斥著浮躁的氣息,拜金主義、功利主義和物質至上的價值觀仍然在社會上盛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在這樣的大環境和大氣候下,合作社不可能獨善其身。合作社是民主的大學校,農民應在這裡學習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培養共同的價值觀,這將是合作社最可寶貴的財富,也是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底蘊。存在合作社發展的土壤,在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大的制度環境下,合作社必將能真正健康發展,而不是發展為變異的、充滿實用主義的合作社。

4.通過社員入股或擴版,使資本從屬於社員,實現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與提供者的統一

農民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辦公司,由股東社員為主組成的合作社自身成為龍頭企業,將經濟活動向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和加工領域拓展,使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民社員能分享初級農產品進入二三產業的增值收益,這應該鼓勵和倡導的發展方向。但這條路走起來很難。要改變資本對身為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普通社員處於支配地位的現狀,重要而可行的途徑是社員通過入股和擴股向農產品銷售、加工和流通環節發展,使農戶社員逐漸掌控資本,逐漸獲取更多的合作社資產所有權、控制決策權和剩餘索取權,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或大股東。持有股份應成為合作社成員的重要標誌,可以考慮按照社員的交售量(額)或社員種植農產品的面積或養殖牲畜的頭數來按比例投資入股,將出資額與貢獻(交易額)相統一。出資是合作社成員行使民主權利的基礎,成員以其出資額在合作社中承擔相應的責任,也享有相應的權利。通過這條途徑最終實現服務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身份的統一,使合作社成為社員具有較強同質性的組織,也就促進了合作社的規範化。

農民專業合作社未來的發展,要在理想和現實之間尋找平衡點。首先要守住底線。底線就是與其他類型經濟組織相區別的合作社質的規定性,合作社是社員(主體成員是合作社服務的使用者)所有、社員控制和社員基於使用服務而受益的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在守住底線的前提下,要保持和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靈活性和包容性,給予基層合作社更大的彈性活動空間。合作社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操作者要從理論、法律、政策和實踐各個層面來探究合作社在存在的必要性,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應具有的價值理念及質的規定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農村的具體實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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