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澧縣人民法院採用訴調對接方式成功調解了一起原告周某與被告李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從立案到結案僅耗時一小時。
原告與被告於2008年經臨澧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當時達成調解協議,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撫養。由於被告常年在外務工,無法照顧孩子,現原告居住在香港,有穩定收入,原告認為李某甲跟隨原告生活更有利於其教育和成長,並且李某甲願意跟隨原告生活,故訴請變更撫養關係。
由於雙方當事人均在場,且雙方爭議不大,請求法院先行調解,臨澧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該案件后,當即與辦案法官聯繫,在辦案法官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隨即達成一致,李某甲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撫養費。辦案法官當即製作了調解書,案件就此了結,從立案到結案僅耗時一小時。
法官后語:應將訴訟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後一種途徑,而非首選方式。民眾發生糾紛,可以首先通過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等方式解決,實在無法解決,再通過訴訟的方式,這樣更有利於矛盾的解決,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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