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住建部與省有關文件精神,以及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門《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台房金髮〔2016〕15號)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單位和職工各12%的標準執行。
企業單位:經營狀況正常的企業按原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各12%的標準)執行;個別生產經營狀況有所下滑的企業可在原繳存比例的基礎上適當降低繳存比例,但最低一般不得低於單位和職工各8%,且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單位經濟效益較差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單位和職工各5%,並需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后實施,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二、繳存基數的調整
1、繳存基數的計算口徑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個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同級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及經常性發放的津補貼、年終考核獎等計算確定(不含車補);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確定。
2、繳存基數的上下限規定
本次調整嚴格實行「控高保低」政策,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一般不超過17256元,個別有條件的單位在全員建繳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放寬到28760元;職工月繳存基數最低不低於1660元(2016年台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660元),基數調整工作結束后,職工月繳存基數仍低於1660元的,公積金系統將自動調整其繳存基數為1660元。
三、月繳存額
月公積金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計算結果見角分進元后)×2倍(單位、個人1∶1)。
四、實施時間
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從2017年7月起開始執行。
五、辦理程序和要求
請各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員自帶U盤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事大廳領取以下資料:
1、《關於開展2017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2、《住房公積金調整基數模板》(電子文檔)。
(二)報送資料
1、單位填寫完整的《台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核定表》(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章,一式兩份)。
2、單位填報完整的《住房公積金調整基數模板》(U盤電子文檔,同時列印一份並加蓋單位公章)。
3、個別生產經營狀況有所下滑且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不低於8%的企業,需同時提交經稅務部門核准的前二年財務報告、本單位職代會或工會審議通過的降低繳存比例書面決議。
4、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低於8%的企業,需填報《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審批表》,並同時提交經稅務部門核准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本單位職代會或工會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