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6月27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台公宣)近日,台江洋中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檢查時,在八一七路一家網吧發現男子林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上網,於是將林某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調查,林某一個月前丟失了身份證,他嫌麻煩,沒有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當天,他覺得無聊想要上網,於是便向同事吳某借了身份證,用於登記上網。他不知道這樣做已經違法了。
公安機關對林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林某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表示一定會儘快前往公安機關補辦身份證。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或變造的居民身份證。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警方提示:1.居民身份證是用於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應該妥善保管,切忌轉借他人使用。2.身份證不慎丟失,應該到公安機關申報丟失補領。3.撿到他人身份證件,應當及時歸還或交由公安機關處理。4.發現自己的身份證件被他人冒用,應該及時報警,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