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農村地區,土地已經不是農民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但仍舊是農民一條很重要的收入「退路」。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一項特殊權益。既然是權利,相對就會有應該履行的義務和擁有權利的準則,否則土地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方的耕地。下面這5種情況下,村裡就有權收回農戶的承包地。
第一種,戶口遷出。
根據法律規定,同樣是戶口遷出,遷到小城鎮(比如縣城、縣級市),土地承包權依然屬於農戶 ,遷到設區的市(比如北京、上海),村裡則有權收回承包地。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種,出嫁。
若是婆家所在地給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當地村集體有權收回。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種,絕戶。
農戶因家庭成員有的戶口遷出,有的自然過世,戶中沒有成員,即發生「絕戶」情況。根據規定,戶口註銷,不能維持與村委會的承包合同關係,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可見,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所以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自然消亡,莊戶滅失,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地。
第四種,自願交回。
就是農戶自己放棄承包權,將地交還給村集體。
需要說明的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所以農戶要根據自家的實際情況慎重選擇。
第五種,撂荒。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長時間撂荒不種(連續兩年),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方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