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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順風車出事 法院判7萬餘元維修費全由車主出

網路配圖

今年3月5日,市民鍾先生在跑完一天快車后,回家途中接了單順風車,沒想到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自己負全責。事故造成對方車輛維修費共計7萬餘元,鍾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絕。同時,滴滴平台也以順風車為居間服務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方車主將鍾先生、保險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訴訟至法院。近日,一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僅負責2000元的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不予賠償,滴滴公司也不賠償,其餘6萬8千餘元維修費用由鍾先生全部承擔。對於一審判決,鍾先生表示不服,隨即提出了上訴。

當事三方

滴滴司機 為啥要我獨自賠償?

市民鍾先生利用空餘時間,在成都跑網約車,並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分別註冊了滴滴快車和順風車業務,經營已有數年時間。3月5日,鍾先生接了十餘單快車業務,最後一單目的地位於青白江,送完乘客后,已經是晚上11點左右,他準備返回位於龍泉驛的家,便接了兩單順風車。接上第一位乘客后不久,便在路口發生了交通事故,與一輛白色現代汽車相撞,車輛受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交通事故鍾先生負全責,而對方車輛維修費則需7萬餘元。

當他找到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購買保險時合同中註明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現在車輛性質發生改變,我們有理由拒賠。」保險公司在調查中發現,鍾先生有跑網約車的行為,這樣一來便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與鍾先生購買的車險承保合同內容不一致。

「保險公司不賠,滴滴也不管,只能我自己承擔。」由於事故的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對方車主作為原告,將鍾先生、保險公司、滴滴公司一同訴訟至法院。

保險公司 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

鍾先生所購買的人保財險公司認為,鍾先生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50萬)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是該車投保的性質是家庭自用汽車,而發生事故時,鍾先生已經將車用於營運,根據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是免責的。

對此,法院予以了支持。鍾先生將車用於經營快車和順風車已經數年,因為快車業務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確定性,駕駛風險必然增加,而事發時,鍾先生正是處於從上一單快車業務的目的地青白江回家的途中。交通事故的發生,與駕駛網約車業務有直接因果關係,符合商業險免責條款中「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此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條款。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隨後,成都商報記者諮詢了平安保險、太平洋等保險公司,得到一致回復:私家車變成網約車導致車輛損壞,可以不賠。記者在多家公司的保單合同中看到,車輛使用性質一欄註明為家庭自用車或非營運,在重要提示一欄中,公司註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等情況,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變更手續」。也就是說,根據以上保單的合同規定,保險公司有理由對網約車的車損進行拒賠。

「公司在承保時,並不知曉私家車是否註冊了網約車,在進行商業車險報價時,依然按照非營運性質進行風險評估,確定保費。」平安保險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此,營運車輛需購買營運車輛的保險,否則出險后將面臨拒賠。 人保財險95518接線員表示,網約車非家庭自用車,需要到當初的承保分公司去進行登記,並將此前的車輛用途由家庭自用車變更為營運車。

然而,大多數私家車,行駛證上已經註明了非營運。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往往會對行駛證進行審核。非營運行駛證是購買不了營運車險的。

滴滴公司 居間服務不應賠償

針對此次交通事故,滴滴方面則認為:鍾先生發生事故時,是在運營順風車業務的駕駛途中,公司的順風車業務是居間服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滴滴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對於網約車服務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和車內衝突,滴滴有專業的安全保障團隊進行事故處理。「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車輛損失,則需要由車輛自身的保險來承擔。」滴滴方表示,因為車損險並非國家要求強制購買的保險,是否願意通過保險來承擔修車的費用,會由車主自行決定。 在車主加入滴滴平台時,平台會有相應的提示。不過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幾乎沒有售賣針對網約車的車險產品。這也給不少想主動購買車險的網約車司機造成了困擾。

律師觀點

雇傭關係 是不是?

保險理賠 該不該?

鍾先生與滴滴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保險公司該不該賠?成都商報記者諮詢了幾位律師。

觀點一:保險公司不賠償有些牽強

「保險公司不賠償有些牽強,營運與發生交通事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表示,營運應當由相關部門來管理和處罰,與交通事故和賠償是另一層法律關係。「即使同為滴滴平台,但快車和順風車之間也有區別。快車目的地由乘客主導,目的地隨機,甚至現在就有專門跑網約車的。因此,專門跑快車的,保險標的物風險係數肯定會增加。而對於順風車,目的地事實上是由司機主導,比方說一個人只是上下班途中順便搭順風車乘客,路線沒有變,只是增加了乘客,很難說保險標的物的風險係數就增加了。」

另外,郭剛認為,滴滴與司機應當是居間服務的關係,滴滴沒有責任。從權利義務平等的角度看,滴滴提供的是代叫車服務,收取少量的服務費用,如果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由滴滴來承擔那麼大的義務,明顯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觀點二:若是雇傭關係打車平台要擔責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滴滴司機與平台公司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為居間關係,判決則合理。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雖然乘客和司機都有選擇權,如果是由平台公司指派過去的單子,乘客也是直接支付費用給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再分配給司機,司機的費用根據路途的遠近來決定。而乘客一般也是沖著平台公司(也就是滴滴打車軟體)去的,而不是沖著某個司機去的,是基於對滴滴的信任,而不是司機個人,畢竟司機與乘客本身就不認識。「而這樣來理解的話,平台公司與司機就不一定是居間關係,而是雇傭關係,那麼平台公司就要承擔責任。 」

被告方律師

既然同獲利,就應共擔責

鍾先生的代表律師認為,司機與滴滴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乘客支付的費用中,滴滴與司機之間會有一個比例的分成,這個分成的比例與滴滴司機的評分息息機關,而滴滴司機的評分由公司一系列的獎懲措施來決定,如顧客的評價、接單的次數、跑滴滴時間的長短、有無乘客投訴、是否完成任務等。滴滴正是通過一系列的管理行為,行使了對滴滴司機的運行支配權。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滴滴和司機並不符合居間服務的性質。

同時,雙方是運行利益分配的共同體,應當共同承擔責任。既然與滴滴司機一道分享了運營利益,就應當一道承擔運營風險和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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