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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搶生」二孩被罰 起訴計生部門

原標題:浙江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搶生」二孩被罰 起訴計生部門

——浙江高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

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董碧水 來源:青年報( 2017年03月24日01 版)

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生育在政策調整之前。如果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則被界定為「超生」。

現在法律改了,社會撫養費是不是還得徵收?

3月23日,浙江高院再審兩起「搶生」二孩案。法律人士稱,案件的再審將對此類案件審理起到風向標的意義。

「搶生」兩孩夫婦被罰

兩起案件的當事人分別是章榮真、李善霞夫妻和陳楊國、徐姍姍夫婦,均是浙江台州人。

2012年7月,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生下第二個孩子,但一直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2013年11月12日,「單獨」二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其中將符合二孩生育條件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按照浙江的新政策,章榮真、李善霞夫妻符合生育二孩的條件。但玉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認為章、李夫婦的第二個孩子出生在全國「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認定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7月11日,玉環縣人口計生局發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玉計生征字(2014)第1-042號),決定對章榮真、李善霞夫婦徵收社會撫養費約13萬元。

陳楊國、徐姍姍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台,而4天之後的1月17日,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也隨即出台。

台州市路橋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同樣認為陳楊國、徐姍姍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法律修訂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2014年9月8日,台州市路橋區人口計生育局對陳楊國、徐珊珊夫婦作出了《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路計生征字(2014)第311號),徵收夫婦倆社會撫養費79020元。

對此,兩對夫婦均表示不服,並將當地計生部門告上法院,但歷經一審、二審,皆敗訴。法院認為,兩案中的生育行為在浙江省「單獨」二孩政策出台前,應被視為計劃外生育,因此計生部門作出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合法。

對於兩審的敗訴,兩對「搶生」夫妻仍不服。隨後,他們向浙江高院提請申訴。浙江高院分別於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對這兩起案件申訴作出裁定。裁定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行。

但這兩起本應於當年10月27日上午9:00和下午2:15在浙江高院開庭再審的案子,在再審前夕被突然臨時通知暫時取消開庭,原因是「時間衝突」。

「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問題

章榮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個孩子時,按照當時的計生政策是違法的。「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應修訂,但如許多地方一樣,該條例並未涉及社會撫養費如何銜接。

相關法律人士認為,「棘手」的案件實際上暴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問題。

兩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吳有水說,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發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實施之前;玉環縣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向兩人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實施之後,因此原來據以認定的章榮真、李善霞夫婦的生育行為違法的法律依據,因為被修改而已經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陳楊國、徐姍姍夫婦認為對他們的處罰「更沒有道理」,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4年1月13日,而此時,國家「單獨」二孩政策已經出台。

吳有水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被廢止的法律、法規行政機關不得再援引適用,兩地計生部門的徵收行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而兩審法院均判決兩對夫婦敗訴,理由是他們生育二孩時「單獨二孩」尚未入法,允許「單獨二孩」的新法沒有溯及力以及徵收社會扶養費是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因此應該對他們適用舊法進行處理。

吳有水認為,作為「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院應該審理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其具體的行政行為發生時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不是審查兩對夫婦生育行為的合法性。

在具體的適用法律法規上,吳有水認為,原則上應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新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更有利,應當適用新法規。「兩審法院在新法實施以後依然用已經廢止的舊法作為判決的依據,缺少法律、法規的依據。」

案件再審具風向標意義

近年來,社會扶養費的徵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記者注意到,類似案件備受關注,在全國也並不少見。

吳有水告訴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一些在生育政策調整之前出生的「二孩」,如果按照調整后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是合法出生,但如按照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就會被衛計部門界定為「超生」。而從孩子出生到被衛計部門發現,到予以處罰,有的會有一個時間差,於是出現孩子出生時生育政策尚未改變,但當衛計部門對其父母進行超生處理或執行超生徵收社會扶養費時,生育政策已經改變,導致各方產生如何處理的爭議。

對於父母來說,認為既然政策放開,國家鼓勵生育二孩了,還揪著之前生的孩子不放,尤其是只早生幾天就要被徵收,太不公平。而從衛計部門來說,對此類群體如何處置也頗感「棘手」。

記者注意到,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對於社會撫養費,有的省份過往不究,有的省份則繼續追繳。

而事實上,法律界對此也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生育行為,按照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政機關有作出處理決定的權利。

也有的認為,在新舊法律衝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既然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此類二孩父母徵收社會撫養費,也避免在修改之後生效的法律適用期間,卻適用已經被修正的舊法進行處罰的尷尬,使得處罰依據存在瑕疵,也為爭端的產生留下隱患。

據了解,目前在浙江,還有多起關於社會撫養費的行政訴訟正在審理,但在此兩案被高院裁定再審后,還沒有一起宣判。吳有水對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說,僅在他的手上,就還有6起。他認為,這兩起案件的再審在全國具風向標意義,如何判決會對其他同類案件產生影響。

法庭將擇日宣判。

本報杭州3月2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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