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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版權模式紛爭不斷,國外的經驗值得借鑒

國內在線音樂市場的競爭,開始從產品體驗走到了法院訴訟。騰訊音樂和網易雲音樂近日因獨家版權歌曲侵權問題互相訴諸法庭,在線音樂版權之爭進入白熱化階段。紛爭之下,業界也開始出現了向國外先進經驗學習的聲音。歐美日等音樂發達市場,音樂平台數量眾多,為何版權訴訟案件卻極為少見?答案很大程度上在於海外已有了兩百年沉澱的音樂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它不只遏制了獨家版權爭惡性端,更有效地為音樂人、唱片公司和用戶、音樂平台等各個利益方提供了全面保障。

一、國外版權管理:由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運作

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多數國家便已陸續設立了特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著作權進行集體管理,並輔以法律法規等做有效規約和限制。及至今日,這一組織已成為主流國家的「標配」。音樂詞曲作者、唱片公司將版權統一轉移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委任管理。再由集體組織向音樂使用者(在線音樂平台、卡拉OK等)進行集中授權許可,收取版稅,並將所得版稅分配給權利人。在制度規約下,公開表演權的版稅成了音樂作品創作人重要的收入來源。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通常為非營利性組織,極少數為盈利性的公司。國際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主要有兩種類型,大陸法系(歐洲大陸國家)一般採用壟斷型的集體管理方式,僅設立一個組織統一管理國內著作權,並從法律上或事實上維護其壟斷地位,然後在制度上對其市場行為進行嚴厲限制。德、法國等歐洲國家是典型。

德國唱片公司版權主要交由GEMA(德國音樂作品表演權、複製權集體管理協會)管理,法國交由SACEM(法國作者作曲者音樂出版者協會)管理,香港地區交由CASH(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管理等。這一模式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力量分散、重複管理,提升效率,防止同業惡性競爭。組織成立的成立通常需經過政府部門許可,並接受法律、社會的公開監督,以避免集體管理機構濫用權力。例如,日本就曾針對音樂著作權管理機構JASRAC頒布專門法律,針對著作權登記、收費標準、爭議解決機制進行規定。

英美法系(指美國和英國)則一般採用自由競爭型的集體管理模式,一個領域內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集體管理組織互相競爭。這一模式從制度上推崇競爭,強調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以及著作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競爭,同時輔之以適當的行政和司法介入。例如,美國有三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PROS):即ASCAP(美國作曲家、作家與出版者協會)、BMI(音樂廣播公司)和SESAC(歐洲戲劇作家和作曲家協會)等。其優點是市場准入的自由,可以有效遏制獲得壟斷地位的組織索獲取高額許可費的行為。各機構為了獲得競爭優勢,也往往採取最有效的運作方式,儘力獲取用戶、降低成本,讓權利人獲得更多版稅收入。

針對這兩種模式,國際社會並沒有證據顯示出何者更為優越。但可以明確的是,這兩種模式造就了全球最發達的音樂市場。其共同特點是,音樂版權的集體管理機構均是中立的、第三方組織,而非有利益、市場訴求的版權使用者(盈利性組織極少,且市場份額極低)。同時,擁有版權而試圖壟斷的行為被嚴厲壓制,即便是採取半官方、大一統集體管理制度的國家,都會嚴防版權管理組織利用優勢地位、獲取高許可費的可能性。這一點與目前音樂版權市場的情況明顯不同。

二、國外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何運轉?

1、著作權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責:幫助音樂人和唱片公司獲得版權收入

雖然各國規定有微妙區別,但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均是,幫助版權所有者追蹤、收集、清算和分配各項版稅,並收取一定⽐例的服務費,用做管理版權事務、維繫組織生存的重要收入來源。另外,部分著作權管理組織也會進行涉及版權相關的訴訟、仲裁等,部分機構還會幫助會員獲取工作機會。

2、任何人或機構都可以加入和退出著作權管理組織

對於大多數著作權管理組織,任何人只需提交一定的會費即可成為組織會員。美國ASCAP的會費是 50美元,BMI是 150美元,SESAC免費,但只向其主動邀請的藝人開放。多數著作權管理組織加入無需提供作品,少量如日本JASRAC的組織會要求申請者的作品在過去一年需要曾「被他人使用」,未被播放的歌曲作者無法入會。總體而言,音樂人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的門檻極低。

創作人、唱片公司在一定的窗口期后可以選擇退出或移籍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期限從1年到5年不等。比如,美國ASCAP的合同期通常是1 年;BMI對詞曲作者、詞曲代理商的合約期則分別是2年和5 年;SESAC的合同期是3 年。合約結束后,即可延期或退出。

3、版權平等授權:任何對音樂使用有需求的人都可以平等獲得授權許可

著作權管理被規定對音樂使用者負有無歧視的許可義務。各個在線音樂平台、使用者均能以同等條件獲得詞曲的版權許可。以美國為例,美國幾乎所有唱片公司都會加入一個或多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使用者只需與這些組織打交道,就能獲得使用音樂所需的全部許可。

4、版權收費標準:受專門機構監督,收費低廉,美國著作權管理組織收取15%費用

不同於唱片公司和在線音樂服務商私下約定版權許可費,多數國家都會指定專門機構監督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費標準。比如,英國版權裁判庭、德國專利局、法國文化部等,通過司法或行政當局直接依法接介入許可費爭議,確立合理的許可費標準。版權價格通常是公開透明的。以美國ASCAP為例,一個小規模的夜店每年需要付出的版權費大約在200美元至700美元。在版權問題上實行價格歧視將被被告上法庭。法國SACEM就曾因對當地迪廳的收費比德國GEMA的收費高出15倍,被法庭認為觸犯了《羅馬條約》第86條遭到處罰,成為著作權史上的知名案例。

各著作權管理組織通常會在收取的版權許可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費用,以維持組織生存。例如,美國ASCAP 和 BMI 每年各收取15%版稅,其餘85% 分配給對應的詞曲作者和詞曲代理商。而SESAC作為盈利性公司,收費則高達 50%。非盈利組織因為低廉的管理費明顯更受小權利人歡迎。在美國,ASCAP和BMI的市場份額佔到了97%,而SESAC僅占約3%。

5、國外著作權管理組織的版權管理及轉售方式

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存在,本質上是國外用第三方的制度、法制力量,對版權進行統一管理,統一價格,平等授權,並以此限制和預防獨家版權模式。其目的就是規範版權市場,合理化轉授權費用,將版權壟斷的可能性扼殺在搖籃,同時保障音樂人、唱片公司、用戶的利益,保證市場的充分競爭。在具體的版權運作方式上,各地均有不同規定,但共同點是均對獨家版權模式做出了嚴格限制。

1)美國模式:音樂使用者可獲得一攬子授權許可或單一項目許可

美國ASCAP在1917年開創了一攬子許可授權方式(blanket license)的先例,將大量音樂作品一次性授權給使用者,再以會員制的方式按年收取費用。在線音樂服務商等音樂使用者無需提供播放內容列表,只需每年結算一次版稅。這種許可模式的優點顯而易見:避免了版權人在作品使用中與使用者之間重複協商的成本,同時也方便了使用者對作品的利用,提高了音樂作品的利用率。當然,它也存在一定的缺點,比如曲庫搭售,歌曲質量魚龍混雜等。

為了優化一攬子授權許可的不足,1941年美國司法部與ASCAP、BMI達成合意裁決(Consent Decree),允許集體著作權管理組織採用一攬子許可或單一項目許可(per program basis)兩種途徑進行授權。不同於一攬子許可,單一項目授權許可需要音樂使用者定期向著作權管理組織提供具體的播放內容(通常為每月一次),版稅結算也視具體情況而定。

為了更好地監測版權使用情況,美國三大著作權管理組織還通過對電台、電視、網站以及表演場所等可能的音樂版權使用場合進行密切的計算和監測。比如,廣播組織出身的BMI擁有一套遍布全美地區的電台掃描檢測系統,全天候監測全國超過2000家大小電台,並自動匹配、計算音樂作品的使用情況,遏制了版權侵權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 針對現場表演,ASCAP和BMI還為此分別研製開發了Onstage、BMI Live系統,鼓勵會員自己上傳作品被現場表演的基本信息,如演出信息、歌曲名字等。PROs再根據這些演出的規模、類型等因素,來計算音樂作品的版稅收益。

2)歐盟模式:音樂曲庫在歐盟範圍內統一管理,允許跨區域使用

歐盟模式相比美國模式跨區域性質更加明顯。1926年,為了鞏固和加強協作關係,歐洲國家18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巴黎成立了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簡稱CISAC),成為歐盟比較有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2014年,歐盟委員會通過的《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以及內部市場音樂作品線上使用的跨國權利許可指令》(簡稱《指令》),明文規定權利人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同時,新增音樂作品線上權利的跨國許可,減少了地域阻隔性,在版權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方面進行調整,細化了內外部監督機制。在提升透明度的同時,為互聯網時代下音樂作品的廣泛傳播提供了極大便利。這讓《指令》被譽為是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推動了歐盟文化一體化進程。

在歐盟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中,目前存在著曲庫獨立和曲庫合併兩種情況。環球、索尼、華納等全球大型唱片公司,可以將其曲庫獨立授權給某個組織(例如環球授權給DEAL),並在歐盟範圍內統一管理,進行跨區域使用。除此之外,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也會共同成立相關機構,合併管理各自曲庫在歐盟範圍內的跨區域授權。例如,英國 PRS、德國GEMA、瑞典 STIM就共同設立ICE,統一管理網路跨區域授權。

歐盟各國在音樂著作權方面兩百多年的豐富經驗,使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運行機制更加成熟,可以有效集中資源,發揮規模效應,減少管理成本。更避免了因管理範圍重疊引發的許可權不清問題,可以最大程度上實現著作權人的利益。

三、不管是美國還是歐盟,均對獨家版權模式嚴加限制

雖然歐美版權管理制度略有不同,但卻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是:不公平的待遇、獨家的許可和差別價格不被認可。即便是在少部分允許獨家許可的國家,也會在法律層面對獨家版權進行嚴加限制。

美國司法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曾多次起訴著作權管理組織ASCAP,並使其最終達成同意令。同意令的要求主要有四點:1、ASCAP對相似的音樂服務商應一視同仁,不可在許可使用費、許可期限、許可條件方面實施差別待遇;2、ASCAP不可獲得獨家許可,這意味著音樂使用人既可以向ASCAP尋求版權許可,也可以直接從其會員處獲得許可;3、徵收的費率比和版稅數額應保證合理、客觀。4、音樂使用方與ASCAP就許可費率無法達成一致時,可提交紐約南區法院就費率作出裁決。在裁決結果完成之前,音樂使用方可持續使用,並不被視為侵權。

總結而言,其核心是禁止集體管理組織謀求獨家版權,同時規定應平等向音樂使用者發放許可。美國後續推出的《1995年錄音製品數字錶演權法案》也對版權許可做了許多規定。如錄音製品版權人授權互動式音樂服務商獨家版權許可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對擁有著作權量不超過一千首的錄音製品許可人而言,不得超過24個月;且該被許可人在上述獨家許可期限13個月內不得再次取得該獨家許可,除非該許可人已經且仍保持對至少五家不同的互動式服務商提供了許可,且每家許可的錄音製品數量不少於許可人擁有著作權的全部錄音製品的10%,且絕對數量不少於50首,或該獨家許可權僅用於完全為錄音製品促銷之目的進行的最長45秒的公開表演。」除了美國,德國《關於著作權與有關保護權的法律》對製作錄音製品也做了強制許可規定,要求音樂作品創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權后,作者或獲得獨家許可的第三方有義務以合理條件許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權。以歐美等發達市場為例,環球等唱片公司在各集體著作權管理組織的管理下,其音樂版權不只授權給了美國蘋果公司的Apple Music、iTunes平台,還授權給了Facebook、Pandora、瑞典 Spotify(世界第一大數字音樂服務平台)和法國的 Deezer等,而在卻僅授權給了一家公司。

可以說,國外市場基本不存在對數字音樂服務商提供獨家許可的先例。即便是在,2013年之前互聯網數字授權的模式也是非獨家版權許可。直到2013年起,在騰訊和三大唱片公司的推動下,才開始「特殊」了一回,並引發了後續和阿里音樂、百度音樂、網易雲音樂等的版權之爭。

音著協:困境中的尷尬

成立於1992年的音樂著作協會,是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音樂著作協會的職能性質與法國等歐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似。不過,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音著協的作用遠遠未能得到發揮,陷入了「名不副實」的尷尬,其主要阻礙便來自在線音樂平台。

據網路公開資料,騰訊音樂娛樂集團接連拿下華納、索尼、環球的獨家音樂版權,其版權曲庫佔到了總曲庫的90%。這意味著,騰訊音樂已經部分取代了音著協的社會職能,成為實際意義上的音樂版權管理組織。

名義和實際的脫節,是音著協近年來無法迴避的尷尬。音樂界如何用智慧化解這一尷尬,排解各家之間的版權爭端,真正推動音樂行業健康發展,這正是行業需要討論、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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