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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南京拆遷新規細則出爐!這些額外補助你申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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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拆遷新規」)於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南京市政府法制辦15日晒出了這一「拆遷新規」的細則——《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拆遷細則」),徵詢公眾意見。

01

住宅拆遷,可享這七項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除了應得拆遷補償款之外,究竟還有哪些額外的補助?這是眾多拆遷戶反覆計較的要點。

這次的「拆遷細則」明確:對被徵收住宅房屋,除對其價值的補償外,還可以給予下列徵收補助及獎勵等費用,並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註明。

1、搬遷補助費:系被徵收房屋搬遷時發生的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2、臨時安置補助費:系房屋被徵收後進行安置過渡的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一次性發放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產權調換協議約定的臨時安置期限及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發放。

3、設備拆移補助費:系被徵收房屋內相關專項使用設施的拆移費用,包括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頻網等。

4、重大疾病補助費:對患有重大疾病的被徵收人、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稱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戶籍人員,可以按照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疾病救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5、困難家庭補助費: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按照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困難家庭救助標準,給予適當補助。

6、提前搬家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給予一次性提前搬家獎勵,獎勵費用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和簽約期限計算。

7、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僅選擇貨幣補償且放棄申購徵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20%的獎勵。

上述1-5項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補助方法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制定;第6項提前搬家獎勵費標準,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可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自行制定。

02

提前搬家獎勵,一個月後每日遞減

為了鼓勵拆遷戶儘快簽約騰房,這一「拆遷細則」規定,45天內有效的提前搬家獎勵費,實行梯度發放的做法。具體而言,自徵收簽約期限首日起至30日內,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0元計算搬家獎勵,每個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而從31天開始,這一獎勵費逐日遞減。具體規定是:自第31日起至45日內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提前搬家獎勵予以相應扣減。以第30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為基數,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並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每日等額遞減10%。第45日提前搬家獎勵費金額與第44日相同。

在鼓勵拆遷戶搬家上各區還可以有自選動作。這一「拆遷細則」明確,除此獎項外,各區可另行制定其他關於鼓勵搬家、簽約的獎勵項目,方式和標準根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46條自行制定。

03

非住宅拆遷,提前搬家獎勵不超過房產總價5%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這次的細則也明確了額外補助的政策。具體有三項。

1、設備拆移補助費:徵收生產用房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8%的補償;徵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時,對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價格4%的補償。對不可搬遷設備或移動后無法再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后另行補償。

特殊設備設施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門機構通過評估確定。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氣、空調、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寬頻網等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和補助方法由各區自行制定。

2、提前搬遷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按約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5%的獎勵。

3、貨幣安置獎勵費:被徵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搬遷且僅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不超過房地產評估總額10%的獎勵

04

承租非住宅公房,遇拆遷分7種情況「補償」

如果你跟街道承租了公房做生意,遇到拆遷怎麼辦?這次的「拆遷細則」明確,可以劃分為1+6種情形。

具體而言,第一種,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賃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賃合同期限內實際使用年限確定房地產評估價格支付比例,這就又劃分為6種情況了。具體如下:

1、不滿1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10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

2、超過1年、不滿2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9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10%支付給承租人;

3、超過2年、不滿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8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20%支付給承租人;

4、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6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40%支付給承租人;

5、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5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50%支付給承租人;

6、超過15年的,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的40%支付給房屋產權人,60%支付給承租人。

05

「破牆開店」遇拆遷,2010年7月前的可獲額外補償

南京「拆遷新規」的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補償。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被徵收人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憑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按照省、市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這次的「拆遷細則」對這一2010年7月1日以前的「遺留問題」的解決細化了規定:被徵收住宅房屋於2010年7月1日前已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但未變更權屬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助及獎勵費用按住宅房屋標準予以支付。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住宅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在具體的補償上,這次的「拆遷細則」規定,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憑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依規定認定后,按下列方式計算其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建築面積,參照營業用房或者非營業用房進行評估,高於其按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差價部分,作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低於住宅房屋評估價的,對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按住宅房屋評估價8%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非營業用房給予不超過按住宅房屋評估價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06

六個月不拆遷,補償費用應動態調整

拆遷工作一拖數月甚至數年,房價卻在噌噌地漲,補償款無形中就縮水了。針對這一問題,這次的「拆遷細則」規定,徵收決定作出后,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公告后儘快組織實施。徵收項目超過六個月仍未啟動實施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徵收補償費用。

07

3月10日起南京之行「拆遷新規」

市民可以登錄南京市政府法制網,查詢《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可以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3月21日17時前反饋。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68786943;

郵寄地址:華僑路28號409室,郵編210029。

這一「拆遷細則」雖然尚在徵詢意見中,但草案規定的是這一拆遷細則將和之前的「拆遷新規」同步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發徵收決定的徵收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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