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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例】重慶石柱法院首例拒執罪案件宣判

2017年4月19日,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法院判處首例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郭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裁判文書而拒不執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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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王某現年77歲,系被執行人郭某繼母。2014年因石柱火電廠建設郭某代王某領取其安置人口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后拒不交付給王某,王某於2015年3月17日訴至石柱法院,經公開審理石柱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郭某返還王某貨幣安置補償款24900元,土地補償款2017.60元,共計26917.6元。」判決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王某遂於2015年10月16日向石柱法院申請執行,同日石柱法院立案受理。

【執行過程】2015年11月2日,石柱法院向郭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但郭某早就將財產轉移給其女兒,拒絕執行。

執行法官多次前往被執行人郭某家中做思想工作,郭某的親戚及子女均被法院的釋法講理打動,願意配合對郭某做思想工作,但被執行人郭某仍不履行,並且聲稱:」我60多歲了,法院能把我怎麼樣?」。

后石柱院依法對郭某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拘留期間,執行法官仍多次對其教育勸導,但郭某仍不履行,並聲稱「拘留所待遇還可以,你們只能拘留我十五天,過幾天就出去了,你們就沒辦法了」。拘留期滿后,郭某逢人還說:「法院拘留我十五天,現在還不是出來了」。其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移送追責】鑒於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行為,石柱法院依法將郭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移送石柱縣公安局。立案后石柱縣公安局迅速展開偵查,於2016年8月18日通知郭某到案。攝於法律威嚴,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郭某主動向承辦法官承認錯誤,並提出自願履行全部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同時鑒於其年齡較大,患有心臟疾病,且在立案偵查后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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