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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8月1日起 個人轉讓非住房可按1%徵收個稅

寫字樓、商鋪、40年公寓二手房轉讓時不管買、賣雙方,都要收取高昂的稅費,極大程度地影響了這類產品的買賣。近日,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出台新政,規定稱:個人轉讓非住房可按1%徵收個稅。

公告內容

6月29日,合肥地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並落實《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揮地稅職能服務五大發展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皖地稅發〔2017〕1號)第二條第一款,發布《關於個人轉讓非住房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非住房轉讓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個人轉讓合肥市非住房,難以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也就是說,在轉讓非住房時,賣方個稅由之前的20%變為1%啦!【備註:20%的演算法是差額計算;1%的演算法是轉讓非住房的收入額全款】

據介紹,現行非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非住房的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費用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征管過程中,因納稅人難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費用的憑證,導致上述計稅方法難以執行,迫切需要出台核定計征方法。迄今為止,國家層面只有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核定徵收的基本原則,但在非住房個人所得稅方面沒有細化規定。

今年,省地稅局發布新規:「對個人轉讓住宅、非住宅難以計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費用的,原則按1%~3%徵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這給合肥出台非住房個人所得稅徵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據。

案例:

張先生2016年6月在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次性付款95萬元購買了一個小門面房,購房合同、購房發票95萬元(含稅)有原始憑證,但繳納的契稅、住房維修基金票據均已丟失。2017年8月張先生將離開合肥,打算把門面以105萬(含稅價)的價格轉手,在原購房契稅、住房維修基金票據不能提供的情況下,在公告實施前,張先生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6萬元,公告實施后,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1.05萬元,少繳5500元,切實享受了政策紅利。

政策回顧

2016.6.21,重點是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

2016年6月21日,安徽省政府發布了《關於去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6號),指出「合肥市房地產去庫存重點是非住宅商品房」,並提出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目標是「到2018年底,全省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個月左右,各設區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個月左右。到2020年,實現供需基本平衡,房價基本穩定,有效控制市場潛在風險。」

22017.5.16,推進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

5月16日,安徽七部門發布推進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的若干意見,意見表明: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過48個月的城市,停止新出讓同類性質用地。鼓勵企業將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轉化為自持物業;收購或改造一批庫存商品房;允許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轉型;允許使用「購房劵」購買非住宅商品房等。

官方回復:40年產權到期不收回

對於40年產權公寓,最核心的問題就是40年到期后,房子怎麼辦?對於很多購房者普遍的顧慮,合肥市國土資源局給出了明確的意見:40年到期不收回!

允許商改住,享民用水電氣

去年6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其中,第12條提到了商業用房:

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商辦產品未來優勢突出

從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商改住產品除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和普通住宅有所差別之外,在其它方面和普通住宅差距很小。如今,個稅降為1%,對於商辦產品來說未來的優勢將會更加突出,其不失為一種住房過渡、投資理財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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