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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酒後溺亡,同桌的5人卻要全部擔責,賠償20萬!

一人酒後溺亡,同桌5人全部要承擔賠償20萬?究竟為什麼要承擔,當時情況又是如何?

酒後各自回家

2016年2月底晚,劉某同一群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吃飯,接到同住的吳某的電話,得知吳某還沒吃晚飯,便邀請吳某也來吃飯。吳某應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黃酒。飯後,大夥又一同去KTV唱歌,吳某又喝了些啤酒。

(圖片來自網路)

唱完歌后,王某和錢某回了家,吳某又同剩下的5個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勁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頭回家。吳某和劉某及金某一起打車回到最先吃晚飯的地方。吳某說之前是騎著借來的電瓶車來,要把車騎回去還給人家,劉某和金某勸說了兩句,見吳某十分堅持,而且又沒有醉得厲害,便同吳某道別,各自回家了。

發現溺亡 決定起訴

結果,過了幾天,他們才知道,吳某當晚並沒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邊的一條水塘里。吳某的家人沒想到等到的是吳某喪命的消息,傷心不已,將與吳某一起吃飯的7人都訴至了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43萬餘元。

庭審中,各被告都覺得很委屈,吳某雖然是受到劉某邀請來吃飯、唱歌、吃宵夜的,但是除了劉某都不認識他,席間他們也沒有灌酒、拼酒。劉某和金某認為,吳某的死不能全怪他們,他們已經勸說吳某不要騎車回家,但是他堅持這麼做。

(圖片源自網路)

法院審理認為5人有責

西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現有證據雖無法確定吳某掉入水中溺亡的具體原因,但根據公安機關在其血液中檢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吳某在過量飲酒狀態下控制及自我保護能力降低,加之對周邊環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聚餐的組織者和參與者雖然與吳某不認識或不熟識,但是除了王某和錢某,其他人一同飲酒到深夜,彼此間就負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飲酒人受到損害或陷入危險的注意義務,如提醒、勸誡、照顧、看護、幫助等。

其中,作為聚餐組織者的余某和金某對吳某的提醒、勸誡等注意義務應略高於其他人;金某除作為組織者之外,其和劉某是與吳某最後分開的,二人卻未能對吳某酒後欲騎行電動車的想法和行為進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吳某獨自離開,未盡到對飲酒者照顧、看護、幫助的注意義務;劉某是聚餐的人里唯一熟識吳某的人,也是他邀請吳某參加聚餐的,但未注意到吳某在分開后未及時返回住處,也未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與吳某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聯繫。

其中兩人無責

因此,上述這些人對吳某過量飲酒後溺水而亡的損害後果的發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而王某和錢某是受邀參與聚餐、唱歌,與吳某並不熟識,且在唱歌結束后即已離開,也沒有證據顯示共同飲酒人之間存在強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為,故二人不應對吳某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

同時,吳某作為成年人,應預見飲酒過多的風險,但其與劉某等人連續飲酒,未能嚴格控制飲酒量,且酒後欲騎行電動車回住處,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吳某對造成其死亡的事實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酌情確定由余某承擔3%,金某承擔5%,劉某承擔8%,另外兩個參與聚餐的人各承擔2%的賠償責任。

5人共承擔20萬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余某等5名被告共賠償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餘萬元。

法官提醒,共同飲酒人彼此間因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負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飲酒人受到損害或陷入危險的注意義務,如提醒、勸誡、照顧、看護、幫助等。也就是說同桌喝酒,應做到不勸酒、不灌酒,相互提醒,相互關心,對於醉酒的人,應該安全護送其到家,或者安排好人陪護到其酒醒,或者通知家屬領回。

記者:小凱/通訊員:西法

編輯: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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