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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享單車撞上公交車 長沙女子當場身亡 共享單車事故頻發誰擔責? ┃ 法周出品

4月18日上午,長沙湘春路蔡鍔路至芙蓉路路段發生一起車禍,一女子騎共享腳踏車被358路公車撞倒當場死亡。

其實,這不是第一起「共享腳踏車事故」。上個月底,上海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一名年僅11歲的孩子,騎著共享腳踏車在十字路口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被捲入車輪,送醫院后不治身亡。

騎乘共享腳踏車發生事故,各方應如何分擔法律責任?共享腳踏車平台需要擔責嗎?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兩個月發生多起事故

@長沙晚報:4月18日11時多,在省婦幼保健院附近,一女子騎著共享腳踏車撞上了一輛公車,現場慘不忍睹。隨後,記者向交警部門進行了核實。

據現場民警介紹:當天上午11時20分左右,一名女子騎摩拜共享腳踏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湘春路省婦幼保健院東側,與同向行駛的一台湘AE2282眾旺公司的公車相撞,腦袋直接被壓到公車右前輪下面,當場死亡。

事發后,警方已控制涉事司機。中午12點多,現場已被清理完畢,相關人員被警方帶走。

@體育報:4月4日下午,天津一名年僅9歲男孩騎行共享腳踏車發生意外摔倒,單手車柄直接插入男孩的脖頸。據悉,共享腳踏車是男孩母親用手機幫他開的。現場救援的人員怕對男孩造成二次傷害,最終決定將男孩連同切割一半的腳踏車送往醫院。

4月2日中午,在深圳南山官龍路,一名男孩騎著共享腳踏車與迎面而來的轎車相撞。據目擊者稱,小男孩目測不滿10歲,腳穿拖鞋騎行,與轎車相撞后,男孩送往醫院救治,所幸暫無生命危險。

3月26日,上海天潼路浙江北路路口,一名年僅11歲的孩子,騎著共享腳踏車在十字路口與一輛大客車相撞,不幸被捲入車輪,男孩被送醫院后不治身亡。

今年3月,無錫發生了一起電瓶三輪車與共享腳踏車碰撞事故,一名未滿12周歲小孩,獨自破解密碼后,騎著共享腳踏車在主幹道上和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

雙方形成租賃關係

@CCTV年度湖南法治人物、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本案中,如共享腳踏車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造成當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與公車發生車禍,則應當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中所劃分的責任來確定各當事人的責任。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用戶根據腳踏車平台公司網上要求和程序,註冊賬號、交押金、掃二維碼等,腳踏車公司提供腳踏車,用戶支付租金。因此,腳踏車平台公司和用戶形成了租賃關係。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事故發生原因是由於共享腳踏車質量問題所致,共享腳踏車平台應當對騎行人因此導致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後李健律師建議,共享腳踏車平台應當為騎行人購買保險,既能更好保護騎行人安全權益,又可將賠償責任風險進行分散。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出具政策或文件,嚴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腳踏車。

@長沙市人大代表陳樹:出了事故,共享腳踏車平台是否需要擔責,我覺得應該由法律來說話。

今天早上出門,我還看到兩個小孩騎了共享腳踏車在路邊玩,很是危險。我覺得共享腳踏車平台有責任去對騎行人進行身份認證。而如果小孩用其家長的手機(身份信息)去註冊使用共享腳踏車,那麼家長作為監護人,也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現在社會上出現的新事物新現象,我們應該與時俱進的出台一些相應的規定。比如遇到不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的小孩在馬路上騎行共享腳踏車,交警部門是否可予以沒收?此外,就共享腳踏車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環境等問題,我們也需要加強市場監管,或者可以出台一些相關的管理辦法,比如規劃兩輪車的停車位等等。

@李萌: 下載APP並註冊,就等同於用戶已經接受了公司的規定,法律文件已經生效。違規使用的自己也要負一定責任。

@yy莎:騎之前應檢查好車胎、坐凳和剎車。

@離裳羽衣:共享腳踏車是有了,但車道就不要共享了吧!腳踏車拿什麼pk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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