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稅收規範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範、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財稅浪子王駿理解:這一條其實是搭建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基本架構。
1、制定目的和依據。如果段落式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在導語部分;如果是條文式的規範性文件,一般是在第一條。
2、適用範圍和主體。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4號《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從這裡就可以看出其適用主體是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該辦法第六條有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並給出了具體的定義。為避免歧義,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又對適用的金融機構和不適用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舉。
3、權利義務
4、具體規定
5、操作程序。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段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6、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一段就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這實際上就同時明確了施行日期和執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