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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如此使用共享單車可能涉嫌違法

共享腳踏車因其便捷、低碳、隨意,在近兩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布滿了部分大城市的街頭巷尾,用風靡全國來形容它在一線城市發展與擴張絲毫不為過具備無樁的特性,用戶可隨地騎行隨地停放,真正有效解決了公共交通中」最後一公里」的難題,所以共享腳踏車備受用戶青睞。但共享腳踏車的命運似乎並不太好,屢屢發生被扔下河、掛上樹、卸座椅,甚至被加鎖、被騎行者帶回家等「悲慘」事件。

那麼,如何才能解救處於深水火熱的共享腳踏車呢,法律法規對此有無「大招」?對此,方圓記者採訪了學術界以及法律實務屆的數位專家來學者,聽他們給我們釋疑解惑。

私自上鎖引爭議

據媒體報道,2月22日下午,位於北京的火箭軍總醫院門口,兩名女護士下班時剛要打開被自己私自上了鎖的小黃車,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個正著。兩名女護士承認私自佔用ofo共享腳踏車。

「她們都後悔死了,都不知道會犯法啊。」該院的一名醫生親眼目睹了事情的經過,替這兩名護士惋惜道。

那麼,私自給共享腳踏車上鎖的後果真的這麼嚴重嗎?還要行政拘留?感覺小編的心臟要跳出來了:沒有想到給腳踏車加一把鎖就要付出拘留的代價,真是人生的一大憾事啊。

據悉,兩名護士是以涉嫌盜竊的名義被行政處罰的,那麼在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定嗎?

我們查詢盜竊的含義可知:以違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

盜竊與盜竊罪的界限在與涉案數額和次數兩個可供選擇的標準,只要具備了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盜竊罪,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如此說來,兩名護士的行為算盜竊嗎?

給共享腳踏車上鎖,肯定是規避了腳踏車平台對腳踏車的管控權,進而轉移到了自己身上,這麼說來符合盜竊的含義。但是共享腳踏車有定位系統,平台對於共享腳踏車的位置等仍然可以獲取到,從這層意義上說,腳踏車平台對於車輛依然有一定的管控權。

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教授認為, 通過對共享腳踏車上鎖,實現了對腳踏車的排他性支配和佔有,這種行為方式本身確定了對財產的占有權,但並不是意味著對腳踏車所有權的最終侵犯。也就是說腳踏車的所有權依然屬於腳踏車平台,兩名護士只是實現了一定意義上的腳踏車使用的管控權。

但是這種對財產的排他性佔有要比傳統普通的盜竊罪的性質輕很多,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確定為盜竊行為值得商榷。

蘇州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曉明認為,如果把腳踏車帶回了家或者藏匿起來,並且卸掉了定位系統,讓平台公司無法把控對車輛的所有權,這種情形下基本可以確定涉嫌盜竊,如果盜取的車輛價值達到一定標準,或者多次實施類似的盜竊行為,就有可能觸犯刑法,涉嫌盜竊罪。

除此之外,李曉明還分析了另外一種行為,即大規模的給共享腳踏車上鎖,不僅局限於自己使用,還讓更多的腳踏車不能被公眾使用,這種行為就擾亂了共享腳踏車市場的經營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后就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所以,不管多麼的喜歡一輛共享腳踏車,千萬不要輕易私自上鎖,因為共享腳踏車的精粹在於共享,這種理念是共享經濟的核心理念。否則,不僅給他人造成不便,自己也可能涉嫌違法。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存海則分析了使用者給共享腳踏車上鎖的兩個原因:一是怕用車的時候找不到車;二是部分車輛沒有及時維修,使用不方便。李存海認為,部分使用者上鎖的行為也和腳踏車平台的管理有一定的關係,如果平台能設身處地的為消費者著想,把存在的一些問題解決掉,那麼上鎖專用的行為就會大幅下降。

毀損共享腳踏車涉嫌違法

有人調侃道,現在的共享腳踏車「滿天飛」,河道里、樹上都能發現它們的身影,這到底是怎麼了。

網上有人透露道,部分用戶或者同行業競爭者對於共享腳踏車展開了「大報復」,不僅讓腳踏車在路上跑,還要讓其在河裡「游」,甚至直接掛到樹枝上進行「展覽」。這些行為以人們的日常行為規範來評價就是錯誤的,更何況在法律上呢。

2月26日,10餘輛共享腳踏車在成都三聖鄉一家農家樂旁小溝里,被人點火燒毀,其中包含多個腳踏車品牌。現場看到,這些共享腳踏車被凌亂扔在靠樹叢的一條溝里,周圍沒有用火源,明顯是有人蓄意為之。

2017年2月26日,成都市幸福梅林一停車場內發生一起故意毀壞共享腳踏車案件。

當時就有人猜測了,這種大規模的毀損腳踏車肯定是有預謀的,可能是與共享腳踏車有競爭關係的對手所為。

也有人認為是個人所為。

但不管如何,這種行為涉嫌違法。

曲新久分析道,目前看來,一輛共享腳踏車的價值不會超過5000元,毀損單量的共享腳踏車,一般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所以毀損腳踏車的案件還是要依靠治安管理處罰去處理,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罰款。但是如果大批量的損壞共享腳踏車,包括競爭性的破壞,其價值就有可能超過刑事立案標準線。

「毀損腳踏車行為在刑法當中可能涉及到多個罪名,包括故意毀損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等。」湖南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方惠說道。

故意毀損財物罪的追訴標準有幾種情況,包括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或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等。毀損腳踏車的價值或者行為如果達到了以上三條的其中一條,其就可以被追究故意毀損財物罪。

毀損腳踏車也有可能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包括競爭性的毀損對於腳踏車企業的經營活動造成了很大的破壞,在法律認定上並沒有問題。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克江指出,共享腳踏車在一定程度上對於舊的交通出行方式形成了衝擊,所以屢遭競爭性破壞。從法律上來說,競爭性破壞達到一定的數額,或者行為達到了一定的程度肯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包括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相對於用法律手段予以處理毀損腳踏車的行為,北京華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刑民交叉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溫新明則表明可以用市場規則予以規制,比如損壞就要賠付等。

如此看來,自私上鎖、毀損腳踏車等行為都不妥,甚至涉嫌違法,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共享腳踏車體現的是共享經濟、綠色經濟,我們應該在思想上認識到這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新經濟形式,所以在這樣的趨勢下,我們應該盡情去享受共享經濟帶來便利,而不是製造障礙。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騎回家,特定條件就是車輛一直在計費,沒有停止租賃行為。」溫新明說道,在這種情形下,使用者和腳踏車平台的合同關係一直在履行狀態,使用者騎回家或者找個地方休息都是可以的。

「只要合同關係不終止,而且合同條款沒有特殊的使用範圍限制,車輛騎回家並不違約,更不涉嫌盜竊,因為腳踏車平台對這輛車的狀態一直是可控的,而使用者也並沒有違反雙方約定。」李曉明說道。

那麼為什麼有的人把車輛帶回家就涉嫌盜竊呢?

2月28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成都首例盜竊破壞共享腳踏車案,呂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處罰金1000元。2016年12月11日晚,呂某騎三輪車回家經過龍泉驛區白家路與雅士路交叉路口時,發現路邊綠化帶內停放有一輛腳踏車。見四周無人,呂某便欲將腳踏車佔為己有。因腳踏車被鎖,呂某將腳踏車扛上自己的三輪車后運回住處。並用鉗子強行把鎖撬開,損壞GPS定位鎖,並用銀漆將車身、坐凳顏色改變,以免被人發現。

幾日後,腳踏車公司員工在檢查系統中發現其中一輛腳踏車失聯沒有信號了,通過腳踏車最後一次的定位,搜索到腳踏車的停放位置就在呂某家院子里,於是報警。

「呂某沒有經過正常的途徑獲取腳踏車,而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了車輛,並且把車輛的定位系統以及鎖具暴力打開,還改變了車身顏色,可以說呂某已經獲得了對此輛車的控制權,而這種控制權具有排他性。」廣東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曉瑩指出呂某以違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我正常租賃腳踏車騎回家,然後關掉了計費系統,這樣算不算盜竊?」網友人者軒轅在微博發問。

「租賃合同里應該都有約定,使用完畢腳踏車以關掉計費系統為準,此時使用者和腳踏車平台的合同履行完畢,使用者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把車輛放到約定的區域。」黃曉瑩指出,如果使用者沒有對腳踏車零部件進行拆卸,車輛的定位系統正常,腳踏車平台能準確的定位到車輛,那麼使用者的行為應該算違約,腳踏車平台可以執行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此時不宜認定為使用者具有盜竊行為,除非使用者拒不歸還,才涉嫌盜竊。

因此,某些行為是否涉嫌盜竊,還需要綜合認定,尤其是騎回家,要小心。

實施二維碼詐騙可能負刑責

除了被偷、被損壞以及被上鎖外,共享腳踏車又「惹」上大麻煩了,近期,關於租賃共享腳踏車被假二維碼詐騙的消息刷屏了朋友圈。

騎個車咋還被騙呢,看來江湖險惡,小心為妙,但是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如果真的一不小心被騙了,這該去哪裡「伸冤」呢,責任該怎麼劃分?有沒有預防的辦法?

目前共享腳踏車車身上和常見的二維碼為快速響應碼。此類二維碼裡面多為網址信息,二維碼若被替換,僅從外觀看一般消費者難以看出差別。

據業內人士表示,二維碼就是一張能存儲信息的擁有特定格式的圖形,能夠在橫向和縱向兩個方位同時表達信息,能在有限的面積內表達大量信息。個人名片、網址、付款和收款信息等都可以通過二維碼圖案展現出來。

正是由於二維碼這種不容易用肉眼鑒定的特性,才使得利用二維碼詐騙的行為異常猖獗。

據腳踏車品牌摩拜腳踏車方面表示,共享腳踏車上正規的二維碼都是用釘子釘在車上的,不會是貼上去的二維碼,且車費僅通過APP支付,不會採用其他方式,車身上出現其它付款二維碼,極有可能是詐騙。但是對於很多第一次使用共享腳踏車的人來說可能並不熟悉這其中的門道。

近日,北京、南京等地市民在使用共享腳踏車時發現,車身上貼著多個二維碼,掃描后出現疑似詐騙轉賬頁面。如稍不注意很可能錢就被轉走。這讓原本輕鬆、便捷的出行方式藏匿了讓違法分子鑽空子的機會。

針對這種情況,溫新明認為企業應該制定應對這些情況的措施,在宣傳、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相關監管、主管政府部門也應該加強指導和管理。

「如果真的被騙了就報警,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黃曉瑩說道。

那麼對於這種行為該怎麼具體認定?

「在別人車上貼二維碼,通過支付獲取金錢,本質上就是一個違法行為,但是按照電信詐騙的相關司法解釋,只有貼到一定的數量以及金額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會按照電信詐騙罪立案,但是達到這樣的程度並不太容易,主要原因是涉及金額不高,也很難查清全部事實。」曲新久說道。

方惠則認為貼二維碼詐騙的行為以詐騙罪來定是極有可能的,只要違法事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根據網路詐騙犯罪的司法解釋得出,某人貼了5000個二維碼就可能涉嫌詐騙罪,另外,如果被害人打錢以後,違法分子收到的數額能達到詐騙罪標準,那麼直接以詐騙罪提起公訴符合法條要求。

如此得出的結論是,利用在共享腳踏車上粘貼假二維碼詐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負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金額過大,可以走相關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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