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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刊】寫在《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出台之際(上)

潮 平 兩 岸 闊,風 正 一 帆 懸

——寫在《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出台之際

文/王 英

時間拉回到2015年8月12日——「轟」的一聲爆炸響徹天地,睡夢中的人們在震耳的爆炸聲和刺鼻的濃煙中,驚醒、驚懼⋯⋯天津港發生重特大爆炸事故!距離現場最近的多支天津港消防力量第一時間趕到,他們明知向前就是危險,卻依然逆火而行,履行著消防員的神聖使命——熱血拋灑,生命升華!李克強總理事後深受感動地說:「消防員不分編外編內都是英雄!」這個高度評價,讓編外「企業消防隊」深深嵌入到社會公眾的印象中,並由此引發人們長時間的關注。

2016年年底,公安部等13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規範和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引發熱議,振奮人心。為了更好地解讀《指導意見》,日前,本刊記者圍繞企業專職消防隊的歷史沿革、面臨的形勢、存在的問題以及《指導意見》出台的方方面面,走訪了公安部消防局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業內人士。

在起步探索中逐步壯大

企業專職消防隊是消防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及時處置火災事故、增強企業抗禦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它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建國初期,那時很多涉及冶金、能源

、化工、電力、機械的大型工礦企業都建立了專職消防隊。1953年,國家相關文件要求「千人以上之工礦、企業或火災危險甚大的化工生產部門、重要倉庫,建立一定的專職消防力量。」首次明確了企業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標準。到1955年,全國企業專職消防隊有8454人(同期公安消防隊伍實有11165人)。

1957年,周恩來總理簽發《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這是新第一個全面加強消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提出建立、調整、合併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原則規定。同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監督條例》,為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很多企業專職消防隊機構被撤銷、人員被遣散,裝備器材大量損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消防工作作為經濟建設的重要保障也得以迅速恢復,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迎來了快速發展時期。

1987年1月19日,國家經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聯合制定《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首次明確和細化了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隊範圍,這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並被1998年施行、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所採納。

1987年、1989年,隨著北京、天津公安消防總隊專職消防隊指導科、企業消防科相繼成立,很多地級城市公安消防支隊也緊隨其後,成立專職機構職負責對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隊審批和日常訓練、執勤備戰業務指導。企業專職消防隊各項工作進一步規範。

在經歷了快速的發展后,企業專職消防隊進入了一段相對穩定和調整時期。1998年9月1日施行的《消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企業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法律責任,並基本採納了《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中關於哪些企業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範圍界定。2006年9月,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交通部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提出「努力構建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群眾義務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保安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為基礎,能全面覆蓋城鄉,有效控制各類火災的特色的消防力量體系。」

2010年8月19日,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深入推進包括企業專職消防隊在內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提出了意見。

在一波三折中尋求空間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經濟轉軌、企業改制、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發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瓶頸。從一組數據中可以明顯地看出來,1992年全國各類企業專職消防隊達11萬餘人,人員、裝備全面超過公安消防隊伍,處於鼎盛時期。而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企業專職消防隊員7萬人,除了石化、民航等行業系統外,其他領域專職消防隊伍規模、滅火救援戰鬥力都處於下降狀態。

究其萎縮的原因是上世紀90年代中期后,市場競爭加劇,企業生存壓力加大,一些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認為專職消防隊是「企業辦社會、政企職責不分」,是「只投入、不產出」的包袱和累贅,重視不足,投入不夠。

公安部消防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影響企業專職消防隊發展的主要問題是一些企業領導未釐清企業社會責任與政府公共服務責任的邊界,他們片面地認為滅火救援是政府的公共服務責任,企業只要納稅就應當享受政府提供的滅火救援服務,從而忽視了易燃易爆生產經營企業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遠高於其他企業平均水平的現實,更忽視了現代企業的社會責任。

同時,現行《消防法》在關於企業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法律條款方面尚缺乏具體細化的內容,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範圍規範過於籠統,企業建立專職消防隊的責任主體、義務對象不確定,實踐中難以操作。不僅如此,相關法律沒有設定企業不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法律責任,造成對違法企業無可奈何的尷尬局面,這不僅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還挫傷了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企業的積極性。此外,對於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業沒有任何激勵性措施,影響了那些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但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想建立專職消防隊企業的進取和熱情。

而目前保障機制不健全也成為企業專職消防隊發展的一大阻礙。針對這一問題,記者也從有關部門了解到,如此高危險的工作,卻未能享受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提前退休等待遇,收入明顯偏低,人員流動性大,大大影響了消防隊伍的滅火救援戰鬥力。同時,沒有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的退出機制,對於企業火災危險性明顯降低或者轉產、停產的,沒有停辦、撤銷企業專職消防隊的程序性規定,很多企業專職消防隊流於自生自滅或者名存實亡狀態。此外,未將職業資格作為入職門檻,導致綜合素質整體偏低。很多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將專職消防隊員確定為勞務派遣用工,影響隊伍穩定。

編輯:董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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