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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國VOCs控制現狀及研究對策

VOCs不僅本身具有較強毒性,而且是影響區域複合大氣污染的重要前體物和參與物。近年來,不斷加大對VOCs的管控力度,從制定政策體系、建立監測標準等角度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總體來看,大氣VOCs控制仍存在許多問題。突出地體現在:基礎數據匱乏,排放狀況不清;法律法規滯后,污染防治與監管體系不健全;排放標準和監測規範不完善,控制技術亟需革新。基於此,本文從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制度體系和加強標準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加強VOCs管控的思路和對策建議。

大氣VOCs的控制現狀

1.1政策體系的建立

近年來,不斷加強對VOCs污染的管理控制。2010年5月,環保部等9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把開展VOCs防治工作列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正式發布,明確提出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典型污染源控制技術及其相應的工藝與設備,並且針對VOCs研發污染控制技術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和定量評估方法,篩選出最佳可行的大氣污染控制技術。2012年2月,國務院頒布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增加了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03)8小時濃度限值監測指標,這將進一步推動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2012年12月,《國家「十二五」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出台,指出要開展重點行業治理,完善VOCs污染防治體系。2013年5月,環保部發布《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式控制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VOCs控制工作的政策體系已初步形成,並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1.2頒布的相關排放/檢測標準

在現有大氣污染源排放標準中,《橡膠製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共3個標準分別對典型行業、大氣固定源和無組織等情況下的VOCs排放進行了規定,涉及的VOCs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二甲基甲醯胺(DMF)、酚類、甲醛、乙醛和VOCs總量等。此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依據排氣筒高度分別給出了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三甲胺和苯乙烯等物質的每小時排放量限值(kg/h)。

此外,部分省市也開始有針對性地制定VOCs相應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例如,北京市針對油氣儲運行業中VOCs的排放問題實施了《儲油庫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油罐車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2010)和《加油站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等標準;廣東省針對典型VOCs排放行業,頒布了《傢具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表面塗裝(汽車製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和《製鞋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7—2010)等。

在大氣污染源排放VOCs的監測技術規範方面,目前尚未發布獨立的國家標準。但是,在《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的附錄C中,對工業源VOCs的採樣點位、時間、頻度、樣品前處理和分析測定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和說明。該導則基本能滿足工業源VOCs的監測需求,同時環境空氣VOCs樣品採集和分析也可參照執行。

此外,《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一醯胺類化合物》(GBZ/T16062—2004)、《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一脂肪族酮類化合物》(GBZ/T16055—2004)、《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一芳香烴類化合物》(GBZ/T16042—2007)和《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一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T77—2001)等4個標準從不同角度涵蓋了多種VOCs的測定。另外,國內學者還開展了許多採樣和分析方法研究,這些工作為制定環境空氣VOCs的監測技術方法和相關標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3主要採取的控制技術

在控制技術領域,目前國外主要是通過使用先進清潔生產工藝流程和開發改進原有設備以達到削減VOCs排放的目的。控制技術也以引進和模仿國外的為主,特別是美國海灣地區空氣質量管理區(BAAQMD)指導文件、加州空氣污染控制協會(CAPCOA)信息中心、清潔空氣技術中心(CATC)空氣污染技術報告等均提供了典型行業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的相關信息。但由於目前對VOCs的控制還未形成體系,故只對少數行業採取控制,並根據不同行業排放有機廢氣的濃度和價值來

決定採用回收或銷毀的技術措施。例如,對於濃度大於5000mg/m33或者有利用價值的VOCs大多採用回收技術循環利用;對於濃度小於1000mg/m3則以銷毀技術為主。主要的控制技術有傳統的燃燒法、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生物膜法等,還有新興的電暈法和光催化氧化法等,不同技術適用範圍不同。以塗料行業為例,燃燒技術主要用於烘乾室排放的含VOCs廢氣的治理,吸附技術主要處理低濃度的噴塗室排放的尾氣。

2、VOCs控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基礎數據匱乏,排放狀況不清

工業門類複雜,產業規模龐大,目前環境污染控制主要著重於常規污染物。由於重視程度不夠以及有毒有害廢氣管理與監控條件所限,環境監管部門對於工業企業有毒有害廢氣的排放源分佈、排放強度和治理情況等基礎信息掌握較少。環境空氣中VOCs的監測仍以科學家自主小規模探索式研究為主,缺乏區域和全國環境空氣VOCs污染特徵等基礎數據,排放狀況不清。在VOCs排放量方面,目前學者仍主要採用歐盟或美國的排放係數進行測算p一0l,這導致結果的可靠性和可應用性不足。

2.2法律法規滯后,污染防治與監管體系不健全

現階段VOCs控制才剛剛起步,系統性不強、行業針對性差、控制不全面等問題較為突出。・18・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僅提到「有機烴類尾氣」、「有毒有害氣體」和「有毒有害煙塵」,沒有關於VOCs的具體陳述。此外,目前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於有毒有害廢氣的污染防治管理條文僅局限於突發性事故條件,缺少對有毒有害廢氣污染源環保入、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專項具體要求,系統有效的有毒有害廢氣污染防治和監管體系亟待建立。

2.3排放標準和監測規範不完善,控制技術亟需革新

VOCs污染物種類複雜、來源廣泛。目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尚未包括VOCs,典型行業VOCs排放標準也存在明顯不足,亟待完善。大氣污染源和環境空氣VOCs監測分析方法以參考國外相關標準為主,缺少統一的技術規範,使不同研究結果缺乏可比性,增加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難度。在控制技術方面,以模仿和追蹤國外技術為主,缺少適合國情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控制技術。

3、進一步加強VOCs管控的思路和建議

3.1完善法律法規

儘快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VOCs相關管理和控制內容。建議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中以專節形式,集中規定防治「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大氣的特殊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制定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優先控制名錄;二是對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實施環境管理登記;三是禁止或者限制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四是明確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的控制及削減計劃;五是控制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所致的室內空氣污染,特別是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污染;六是推行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

3.2健全制度體系

一是組織相關部門和地方全面開展大氣VOCs的污染普查,明確高排放重點行業的類型和區域布局。二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地區VOCs污染控制試點工作,基於試點經驗研究制定在全國層面加強管控的措施。三是加強VOCs控制技術的研發投入,開發研製VOCs的替代品,改進現有工藝和生產設備,減少生產過程中的VOCs排放。四是對未建設VOCs防治設施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加大投資力度,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務者,應停止生產、依法關閉。五是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專門的監督檢查機制,並強化執法力度。

3.3加強標準控制

從完善監測標準、排放標準和環保行業標準三個層面加強VOCs的控制。在監測標準方面,一是加快制定VOCs監測方法標準;二是環境空氣和固定源廢氣排放標準中增加典型VOCs限值;三是制定和頒布VOCs的採樣和測定分析方法標準,為各地監測系統的監測工作提前打下基礎。在排放標準方面,一是重點完善典型行業VOCs排放標準體系,二是逐步制定污染源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排放和標準。在環保行業標準方面,一是完善環保塗料、油墨、清洗劑等含VOCs類有毒空氣污染物的環境標識標準,二是制定電子電器產品、通用設備等表面塗裝行業的清潔生產標準。

4、結語

近年來,不斷加大對VOCs的管控力度,從制定政策體系、建立監測標準等角度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總體來看,大氣VOCs控制存在基礎數據匱乏,排放狀況不清、法律法規滯后,污染防治與監管體系不健全、排放標準和監測規範不完善,控制技術亟需革新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制度體系和加強標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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