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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住戶要不要交電梯費?

在有電梯的高層住宅里,住一樓的住戶,想必都對「電梯費」比較敏感。「我們家基本不用電梯,幹嗎要交電梯費?」這是不少一層住戶的疑問。一到繳納物業費的時候,想到自己都沒機會使用電梯卻還要繳納電梯費的時候,難免心裡不平衡。對於一樓的住戶,究竟需不需要繳納?現行法律有徵收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也就是說,電梯屬於公共財產,其運行成本應由業主共同承擔。

一棟住宅,按所有權可劃分為兩部分,即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專有部分是指各產權人獨立使用的單元空間,共有部分是指不屬於單個產權人所有而供全體產權人使用的空間、部位、設施和設備。高層住宅的電梯系統屬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設備,共有部分的特性是:產權上屬全體產權人所有,功能上供全體產權人使用,實物形態上不能分割給各產權人。按照現行物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住宅專有部分由產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負責維護管理,其費用由全體產權人分攤。自然,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也應由全體產權人分攤。

但是,在理解這項規定的時候,我們應該先了解「電梯費」包含什麼?

電梯費分為維護費和電費兩部分。在一些地方,一樓業主基本不使用電梯,就可以不用繳納電梯的電費。但電梯維護費並沒從公共設施維護費分離出來,仍屬於公共財產,那就應該像其他公共設施一樣,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其維護費。

目前,各個省市物價部門對於多層或高層住宅的一樓住戶是否應該繳納電梯費,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小區交不交、按層交還是按面積交,交多少由小區自行規定,具體細則要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收取,這可是當初入住時自己親筆簽下的約定。

所以,如果對現行電梯費收取不滿意,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爭取權益:一是向物價部門反映,二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重新核定收費、成本,諮詢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重簽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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