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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男孩騎小黃車身亡案進展:ofo拒絕接受所有訴訟請求

庭審現場

9月8日上午,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腳踏車死亡索賠案,於上海靜安法院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該案將於近期正式開庭。


記者從法庭上獲悉,上海11歲男孩在使用ofo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身亡。事發當天,男童與其他三名兒童每人按開一輛ofo機械鎖共享腳踏車,然後一起騎車上路,進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者父母將ofo小黃車公司連同肇事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66萬餘元。

原告:ofo機械鎖存在重大缺陷

原告訴稱,他們的兒子高童(化名)今年11歲,繫上海某國小四年級學生。2017年3月26日下午,高童與同行三位小夥伴在弄堂玩耍時,將一部雖已鎖上,但密碼未打亂的ofo共享腳踏車成功開鎖,其餘三個小朋友每人將一部ofo共享腳踏車相繼解鎖成功,隨後四人一同上路騎行。


當日13時37分許,四人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高童與司機王某駕駛的號牌為滬D57982大型客車相撞,致使高童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軋,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滿12周歲,駕駛腳踏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認定肇事客車司機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高童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究其事故原因,雖然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王某負次要責任,受害人高童負主要責任,但高童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公司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腳踏車疏於看管,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原告認為,機動車一方雖然經認定在本次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但更重要的是ofo小黃車公司,其以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的對象投放ofo共享腳踏車作為運營方式,並通過該運營方式獲利。ofo小黃車公司理應承擔車輛所有人應負的義務,但該公司在其管理的ofo共享腳踏車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下,怠於履行管理義務,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ofo小黃車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腳踏車,並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判令ofo小黃車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司機王某、肇事客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賠償金50萬元。

ofo:質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開鎖

在當天的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認可原告起訴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於訴訟請求,ofo小黃車公司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ofo小黃車公司在發表答辯意見前,首先對原告的遭遇表示慰問,稱公司對原告之子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感到遺憾和痛心。
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機械密碼鎖具腳踏車、並更換為智能鎖具,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這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並且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同時,ofo小黃車公司稱該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受害人高童未滿12周歲違法騎行腳踏車上路,並逆向行駛,並沒有認定ofo小黃車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責任。


「涉案腳踏車經司法鑒定處於正常狀態,不存在任何過錯。」ofo小黃車公司稱,公司在註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有盡到「12周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提醒義務,並且質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對ofo小黃車進行開鎖並騎行。


對此,原告出具了一份公安機關對同行小夥伴劉某的筆錄,顯示劉某曾表述稱,他們騎行ofo小黃車系自行打開了機械鎖,沒有進行手機掃碼,也沒有獲取到相關密碼。ofo小黃車公司認為該證據在內容上沒有明確提到受害人高童的開鎖過程。

專項調查:ofo車輛未鎖的比例普遍較高

在原告的證據中,還有一項調查結果值得注意。證據顯示,在2017年3月30日,由北京等地的一些共享腳踏車志願者發起的針對ofo機械鎖漏洞問題專項調查中,發現車輛未鎖(包括未掛鎖、未打亂密碼)的比例普遍較高。以上海為例,在所調查的240輛ofo車輛中,未鎖的有55輛,佔22.9%。


原告代理律師還搜集了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腳踏車發生事故的案件報道,並做了相關統計,結果如下:僅2017年1月到2017年7月,媒體公開報道的23例未成年人騎乘共享腳踏車安全事故的案例中,因車鎖未鎖及兒童自己解鎖的有9例,佔39.13%;開鎖原因不詳的有10例,佔43.48%;涉及ofo品牌的有19例,佔82.6%。


「大量存在於公共場所使用機械鎖的共享腳踏車,對兒童造成了巨大的誘惑。」原告律師師表示,兒童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完全,風險防範能力較弱,沒有鎖好的共享腳踏車對兒童的使用誤導和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對於上述這組證據,ofo小黃車公司當場表示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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