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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車站猥褻女童追蹤:爆料女作家收到威脅簡訊

原標題:男子火車站猥褻女童追蹤:爆料女作家收到威脅簡訊

近日,「南京南站男子猥褻女童」事件引髮網友廣泛關注。8月15日,南京鐵路警方發布通告稱,已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18歲)抓獲。經查,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養女。針對網友質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備收養女童資格等問題,河南安陽滑縣工作人員稱,目前相關部門已成立聯合調查組,進一步的舉證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稱,男子父母或不具備收養資格,涉事男子是否構成犯罪,與被猥褻女童的養女身份無關。

通報

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刑拘

8月12日,「作家陳嵐」發布微博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一名身穿長裙的女童坐在一名20歲左右的男子腿上,男子將手伸進女童衣服內,對其實施猥褻行為。而旁邊坐著的同行中年男子並未阻止。「南京南站男子猥褻女童」事件,引髮網友廣泛關注。

8月15日,此事又有新進展。南京鐵路警方發布通報:經過深入細緻的偵查工作,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通報還稱,鐵路警方積極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鑒於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籲請廣大網友從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合法權益出發,不要擴散傳播相關人員信息和案件細節,防止對受害人造成再次傷害。

進展

多部門調查「收養」問題

南京警方公布女童身份以後,有不少網友提出質疑,「這對夫婦有沒有收養資格?」針對質疑,北京青年報記者致電南京鐵路警方。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是養女,但是父母收養手續合不合法不確定。小女孩就是寄養在他們家的,這個是事實。」

該名工作人員介紹,因為民警和涉案人員還都在外地,未把人帶回南京,對於「收養合不合法」、「父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還有待進一步的工作。「目前,女童的情緒不是很穩定,出於保護她的目的,進一步的信息不方便透露。」

隨後,北青報記者從河南安陽滑縣宣傳部獲悉,因受害女童為男子段某某所在家庭的養女,且當事家庭為滑縣當地居民,目前相關部門已就收養關係等相關問題,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但進一步的舉證調查「還需再等一等」。

說法

養父母或不具收養資格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部主任何永萍表示,《收養法》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5周歲的條件。被侵犯女童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有可能不符合《收養法》中對收養人的要求。

何永萍解釋說,《收養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件限制的規定:年滿35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部分「收養問題」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係對待」。

「所以,推測女童與段某某父母應構成了事實收養關係。」何永萍表示。

觀點

是否構成犯罪和身份無關

何永萍告訴北青報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判刑根據是否構成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 認罪態度、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等因素確定。」何永萍介紹。

根據《刑法》第237條第三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是否構成犯罪,與養女的身份沒有關係。」

文/記者 馬金鳳 程睿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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