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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勞動法:員工辭職不再支付違約金!

我們都知道,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有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合理理由辭退員工時需要向員工支付辭退賠償金。那麼,為了留住優秀員工,在員工主動辭職時,用人單位是否能向勞動者索要違約金呢?在以前是可以的,現在新勞動法規定這種做法不被支持了(除特殊情況外,下文會詳細說明)。你還在為了天價違約金放棄另一份好的工作?你還在被蒙在鼓裡傻傻的交違約金?法律哥告訴你,現在不用擔心了!因違約金上訴法院的案例不勝枚舉,貴州安順一家醫院原醫生楊某因工資低等原因向醫院提出辭職請求,然而,在楊某辦理離職手續時,卻被醫院告知需支付近9萬元的違約金!楊某拒絕繳納違約金,隨後,醫院便拒絕為其辦理個人檔案、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的轉移手續,因此楊某將醫院告上法庭。其實在醫生辭職的違約金中,還有過醫院所要28萬元的案例!這些天價違約金,大家覺得醫院要得合不合理?小李是位中學老師,工作一年後考上公務員,辭職之際學校向其索賠2萬元的違約金讓小李一下子陷入了困境。其實,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需要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所要天價違約金更是不合理!是否需要繳納違約金以及該繳納多少還得看以下點。1、員工主動辭職,除非是受過某些培訓,或者簽過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辭職的時候可以不支付違約金。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定位很重要,如果有編製,則按照合同上的約定來執行;若是無編製,那麼用人單位的違約金主張是沒用的。2、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就要看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哪些培訓。職業培訓是不能收取違約金的,只有專項培訓才能向勞動者收取違約金,比如說,醫生規培就屬於專項培訓,醫院為此花費了大量財力物力,在合約期內辭職就需要支付違約金。3、違約金是有限度的,並非用人單位可以漫天要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若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索要的違約金不能多於投入的專項培訓成本,且勞動者勞動的時間越長,違約金應該越少,與約定服務期成比例。比如,總投入5萬元,約定5年,勞動者在工作2年以後辭職,違約金也就在3萬元左右。4、在新法律以前,用人單位如果與員工簽了「競業禁止」協議,員工辭職不僅要付違約金,並且辭職后兩年內是不能到同類型企業的單位就職的,現新法律規定,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雙方,員工辭職后,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俗稱「封口費」。所以,不要再傻傻的用人單位讓你賠償你就賠償了,首先要搞清楚自己需不需要賠償,就大多數工作而言,是不需要賠償的。其次,若要支付違約金,就要搞清楚自己大概需要賠多少,用人單位的要求在不在合理範圍之內。可別辭了職還背負一身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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