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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縱學生玩「牙籤弩」

近日接到多位家長反映:在昆明中國小生中,最近流行玩一種「牙籤弩」。路邊的花花草草、公共車路牌都成了學生們放學路上小試牛刀的箭靶。有家長親眼目睹了「牙籤弩」的發射過程,被這小小東西的巨大威力嚇了一大跳——從「牙籤弩」上射出的金屬針竟能射入石膏板!(6月18日《都市時報》)

巴掌大的「牙籤弩」,是眼下在中國小生中流行的一種玩具,網店、學校門口小店都有銷售,常常處於供不應求狀態,深受孩子喜愛。但實驗已經表明,「牙籤弩」看著很小,威力卻相當巨大,可以輕而易舉的射穿氣球、石膏板、豬肉等。孩子在玩耍過程中,如果稍有不注意,或者直接對著人,特別是對著人的眼睛,那後果不堪設想,隨時都可能釀成慘禍,給人造成傷害。尤其是在校園霸凌案頻頻發生的現實情況下,具有殺傷力的「牙籤弩」可能會成為一些孩子霸凌或報復他人的兇器、利器,危害校園安全、公共安全。從安全形度說,中國小生顯然不適合拿「牙籤弩」當玩具玩耍,商店也不適合將「牙籤弩」賣給未成年玩家。

從製作原理上看,「牙籤弩」即便只有巴掌大,即使往往只是射牙籤,但很明顯屬於機械類的弓箭類器材,是一種具有較強殺傷力的器材,和孩子們玩的彈弓不一樣。而且,在《公安部關於涉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及性能鑒定問題的批複》中,目前社會上的弩均為制式產品,不存在非制式弩的情況,因此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

事實上從法律層面說,「牙籤弩」屬於一種管制的危險物品,公安機關依法應當加強對「牙籤弩」的監管乃至取締,不能放縱孩子玩耍「牙籤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換句話說,擁有、購買「牙籤弩」,這不違法,但使用「牙籤弩」就涉嫌違法。只不過由於國小生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根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除經批准的弩製造、進口企業,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弩」。而且,「嚴禁將弩銷售給個人。」從這個角度說,學校門口的小店和網店向學生銷售「牙籤弩」,已是違法行為,而不是正當的商業行為。

可見,不管是從保護學生安全形度出發,還是從維護法律法律和現有政策的嚴肅性角度講,都不能繼續放縱中國小生把「牙籤弩」當玩具玩耍,必須儘快取締「牙籤弩」,禁止生產、銷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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