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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門口上演「股民的名義」 今創集團被聲討IPO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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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劇 《人民的名義》已經結束了,資本市場也上演了一場《股民的名義》.......

今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月28日獲得證監會核准IPO的批文了!其實際控制人之一戈建鳴曾牽涉到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巨額受賄案,在張曙光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張曾收受戈建鳴800萬元。

今創集團是在主板發審委4月10日的審核會議上獲得通過的,預定發行日期為5月10日,發行成功后將在上交所上市。

小編認為,實際控制人巨額行賄,公司IPO獲得放行,這是對4年多來轟轟烈烈反腐敗的極大諷刺!

5月3日上午,兩位名為謝家勇、謝勇(系兄弟關係)的投資者在證監會附近的威斯汀酒店以「股民的名義」召開新聞發布會,實名舉報今創集團涉嫌行賄、同業競爭和財務造假,指控其帶罪上市,一時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一、檢察院起訴書認定戈建鳴被索賄 法院判決認定行賄

今創集團2017年3月31日報送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戈建鳴行賄張曙光之事,然而該公司2015年6月2日報送的申報稿隻字不提戈建鳴行賄之事,報送申報稿時已是張曙光受賄案一審判決之後4個多月了。

位於江蘇省常州市的今創集團從事軌道交通車輛配套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俞金坤、戈建鳴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分別持有公司股份(發行前股本3.78億)33.92%、32.39%。戈建鳴為俞金坤之子。

判決日期為2015年1月27日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一審認定張曙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00餘萬元,構成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4700餘萬元的受賄款中,800萬元是戈建鳴送的,占張曙光受賄款的六分之一。

判決書引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第六項事實為:被告人張曙光於2005年至2009年間,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向X1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戈X索取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

被索賄與行賄差別巨大,被索賄者也是受害人,不會被追究行賄的刑事責任。如果是行賄,就有主動性,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該判決書認定的第六部分受賄事實如下:

2005年至2009年間,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期間,在X1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1集團)總裁戈X表示願意給其財物,並請其給予X1集團支持之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X1集團成為動車組輔助電源等配件的配套生產商及壓低外方談判條件等事項提供幫助,為此分別以需要用錢、參評科學院院士需要用錢為由,向戈X提出需要用錢的具體數額,先後3次在X2飯店收受戈X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

判決書引用了戈X的證言及張曙光的供述。張曙光供述如下:

2005年下半年,戈X到北京,說他已經當了總裁接班了,自己能做主了,以後其有什麼困難儘管找他,也希望其能一如既往地給他們公司支持。2005年底,其剛提了運輸局局長,手頭不是很寬裕,就給戈X打了電話,說現在需要用一些錢,讓他先準備200萬元送到北京來。大概過了一兩天,戈X在X2飯店停車場交給其200萬元。。。。。。

2007年3月,其參評院士報名的時候,其告訴戈X要參評院士,需要用點錢,二三百萬就夠。過了幾天,戈X在X2飯店交給其300萬元。。。。。

2008年七八月,其把戈X叫到北京來,對他說這次其參評院士,希望他再出點錢,兩三百萬就夠。其實那時候其還有一些錢,但是既然出現了這麼個借口,就想著再從他這裡弄點錢。2009年元旦一過,戈X在X2飯店交給其300萬元,用兩個黑色箱子裝著。。。。。

在高鐵引進日本小絲公司的內裝飾技術時,其向四方工廠廠長王X4推薦了X1集團做內裝飾的配套。在德國虎伯納公司和福依特公司與X1集團合作的時候,其以鐵道部高鐵項目引進總負責人的身份出面,幫助X1集團與外方進行談判,極大壓低了外方的條件,使X1集團在合資公司中的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還有一點,在X1集團未來的發展上,其也能給予很大的幫助。

戈X的證言除上述事實外,還講了一些送錢的細節,比如每次都是從常州開車到北京,都是在X2飯店停車場交錢,後面兩次戈X把裝錢的箱子搬到張曙光奧迪車的後備箱。

證監會發審委4月10日的審核會議上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之二就是關於戈建鳴行賄的問題:

「2、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戈建鳴先生曾涉及原鐵道部相關人員案件。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該案件是否會對發行人業務造成後續不利影響,是否影響發行人參與中車下屬車輛製造企業的招投標;發行人參與招投標及其他採購及營銷領域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執行,是否能夠保證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相關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核查意見。」

關於戈建鳴行賄案,招股說明書申報稿(2017年3月31日報送)作了如下披露:

然而,公司2015年6月2日報送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對戈建鳴行賄一案一字未提,隱瞞不報。

張曙光的刑事判決書載明判決日期是2015年1月27日,今創集團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是2015年6月2日報送的,這個申報稿為什麼對戈建鳴牽扯張曙光受賄案不予披露呢?是想矇混過關嗎?是否涉嫌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是否應該追究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

三、戈建鳴行賄800萬元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反映了反腐敗對行賄人選擇性執法現狀

行賄與受賄是賄賂案的一體兩面,沒有行賄者自然沒有受賄者。只打擊受賄者,不打擊行賄者,不利於打擊賄賂犯罪,無從建立清明廉潔政府。因此,世界各發達國家和地區,對行賄者和受賄者,只要達到一定金額,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戈建鳴向張曙光先後三次行賄800萬元,顯然構成行賄罪,即使不算情形嚴重,也應被處以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檢察機關只指控張曙光的受賄責任,不指控戈建鳴等人的行賄責任,反映了只處罰受賄者,而對大多數行賄者網開一面的選擇性執法現狀。出現選擇性執法的原因在於以下兩點錯誤認識:

1、如果依法打擊行賄者,不利於查處受賄案件。因為賄賂案件是一對一的行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行賄者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拒不交待行賄事實,就很難查證受賄事實。

2、很多行賄者是大企業主,把行賄者追究刑事責任,不利於企業的穩定,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地方黨委和政府也對這些企業主採取「保」的態度,給檢察院、紀委打招呼、協調,要求不要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只是對那些行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行賄者拒不交待行賄事實的行賄者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賄者採取選擇性執法,是現實的無奈,對遏制賄賂案件的高發、常發態勢很不利!正是因為選擇性執法,才導致戈建鳴行賄800萬元之巨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才有今創集團的IPO放行。如果戈建鳴被追究行賄刑事責任,則因為實際控制人犯罪,今創集團就不符合IPO的條件。

四、謝建勇舉報同業競爭、利益輸送,今創集團反駁

謝建勇的舉報除了上述戈建鳴行賄之事外,還舉報今創集團有同業競爭及利益輸送的嫌疑。謝建勇披露,俞金坤的女婿周立成是新譽集團有限公司的大股東,而新譽集團的經營範圍與今創集團十分相似,特別是車廂空調方面涉嫌同業競爭。有同業競爭自然就有利益輸送的嫌疑。

周立成是否俞金坤的女婿,小編無法驗證。根據謝建勇披露的內容,小編查詢有關APP,發現新譽集團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註冊資本1億元,登記機關為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範圍中確實有軌道交通列車的空調設備和車輛空調設備。股東有5名,除了周立成、確實有一名股東叫戈亞琴,其他三名股東都姓周。周立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戈亞琴任董事。

謝建勇的發布會結束不久,今創集團就發布了一則官方聲明,全文內容如下:

1、今創集團合法經營、規範管理、業績過硬,是一家穩定且持續發展的健康公司。對內向員工負責,對外向社會負責,一旦上市定會對全體股民負責。

2、謝家勇兄弟的舉報結論毫無事實依據,相關事實的認定早已有生效的法律文書的定論。正告謝家勇及其指使者,請立即停止對今創集團的詆毀、污衊。今創集團將保留追究相關人員的侵權責任。

3、今創集團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非常願意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實際控制人之一戈建鳴的行賄案被媒體關注,又面臨謝家勇兄弟的大張旗鼓的舉報,今創集團還能成功IPO嗎?

文/來源:梧桐樹下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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