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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網路直播亂象難監管因法律位階低

IDC評述網(idcps.com)03月28日報道:前不久,一則新聞在朋友圈瘋傳——天津一所中學教室內,學生們上課和課間活動的情況,被一家網路直播平台現場直播。

直播經過學生們同意了嗎?學生們知道自己成為網紅了嗎?事件一經曝光,立即引發輿論熱議,絕大多數聲音認為,該做法不妥,甚至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隱私權。然而,這只是網路直播亂象的冰山一角。

直播唱歌,直播睡覺,直播遊戲,直播扔腳踏車,直播算命,直播色情、賭博甚至吸毒,直播獵殺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一塊屏幕中的內容五花八門,循規蹈矩與違反法律、道德底線的內容都會在切換中遇到。

近年來,網路直播快速發展,用戶量激增使得網路直播不斷野蠻生長。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2月,國內網路直播平台超過300家,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到3.44億。但其內容的隨意性,很容易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同時也暴露出內容低俗、監管乏力等問題。

對此,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應當提升法律位階,提高法律效力,同時加強網路直播監管力度,給網路直播打一針強有力的「鎮定劑」。

直播亂象叢生 只為牟取利益

當前,網路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形式迅猛發展,已成為互聯網傳播的新業態。除了鬥魚、映客、花椒等原生直播應用,秒拍、美拍等各種視頻社區也紛紛嵌入直播功能。

然而,網路直播在呈現出井噴式發展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亂象出現。

2016年10月31日曝光的一段視頻顯示,兩名男子在網路直播平台上直播做慈善,給四川涼山州某村村民發錢,直播結束后又從村民手中把錢拿回。

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靈璧縣一名女子為吸引冬粉,在澡堂洗澡的時候用手機直播澡堂洗澡鏡頭,一些女子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曝光。

除了直播內容「博眼球」,天價打賞亂象也引發各界關注。近日,上海一名13歲女孩偷用其母親手機給網路主播打賞,兩個月花掉了家裡25萬元存款。

「有人通過花錢來購買存在感,滿足虛榮心;有人則藉此成名,為自己牟利創造條件;更有一些直播平台、經紀公司、主播三方合謀,從普通網民觀眾身上『套利』」。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這樣分析網路直播亂象的產生根源。

「直播行業的亂象涉及心理、社會、經濟等多方面因素,但說到底,還是為了牟利。在巨大的經濟利益推動下,為了吸粉、刷禮物賺錢,進行嘩眾取寵甚至低級趣味的表演。」朱巍指出,這還與網路直播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有關,網路直播的成本較低,沒有嚴格的准入門檻。

在北京偉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民看來,網路直播獨有的行業特徵是網路直播亂象的主要原因。「行政監管部門難以監管直播的內容,不同於電影、電視等傳統的傳播方式,網路直播具有即時性,直播過程一旦開始,無法對主播演繹的內容進行事前審查,即使事後處罰,其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已經發生。」李偉民說。

監管頻出重拳 落實卻成難題

鑒於頻頻出現的網路直播「事故」,相關部門已陸續出台了約束網路直播的相關規定。

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廣電總局的有關規定:直播平台必須持有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

2016年11月4日,國家網信辦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並於12月1日正式施行,規定要求實行「主播實名制登記」「黑名單制度」等強力措施,同時明確提出了「雙資質」的要求。並明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發《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定網路直播平台要有許可證,網路主播也要進行身份證實名註冊。

但在朱巍看來,這些新規定出台後直播行業雖有所好轉,但不良直播仍然沒有杜絕,究其原因,還是監管出了問題。

「黑名單制度和雙證資質審查無法落實,這是管理網路直播的核心區域,這個若無法落實的話,其效果可想而知。」曾參與制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的朱巍直指要害。

「任何法律法規要落實,都應當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作為一個新興產業,網路直播的監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現階段遠遠無法滿足,並且從技術層面上也有所欠缺。」

「黑名單制度要落實的前提,是應當有完善的審查機制。該機制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實名登記工作,然而,的身份信息盜用情況泛濫已經成為共識,冒用身份證信息註冊直播的不在少數,黑名單制度如果建立在虛假信息的基礎上,那麼這個制度要落實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劉德良認為。

而對於規定所提到的「雙資質」,李偉民認為其落實情況也不容樂觀。

「規定中應持雙證上崗,是對網路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關部門進行監管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於是,大部分監管責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李偉民說,首先,平台負責監管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何況還有很多中小平台的盈利方式就是靠打內容的擦邊球來吸引觀眾;然後,持證上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會違規,直播即時性太強,臨時突髮狀況很難避免。

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位階

「直播平台涉及的監管部門較多,比如,內容違規屬於版權局的管理範圍;傳播過程中的違規由文化部門管理;如果運用電影和電視的審查機制,監管方面則屬於廣電總局,還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門。如此多部門聯合管理、交叉管理,結果很可能是都有監管權,卻無人真正去管。」劉德良說,網信辦要平衡多重利益關係,既要嚴格管理又不能過於限制其發展,這無疑是一個重大課題。

劉德良認為,這不僅拷問著政府部門的管理水平,也對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進行一定調整。

「網路直播的違法違規現象是一個跨學科的法律問題,有些法律法規在適用網路直播管理中並不貼切,並且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也不好,給法律適用造成一定難度。」劉德良建議,立法在這方面也應予以適當調整。

「同時,對於網路直播管理,現階段出台的多是通知、辦法、規定等,其位階不高,能作出的處罰力度也相對較小,對違法違規人員的威懾力不足。」劉德良說。

劉德良建議,將網路直播的法律位階予以適當提高,其法律效力將會有很大提升,在執行上於法有據,這將對後續的打擊懲處網路直播違法違規現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時處罰的領域和力度也更加寬泛,威懾力加強之後,效果也就會更加明顯。

對此,李偉民表示認同:「網路直播確實存在『違法成本太小但獲利卻很大』的情況,難免會使很多人為了逐利而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若加大打擊力度,在違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種種問題才不會繼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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