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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惡意隱藏財產被法院判決少分

原標題:離婚訴訟中惡意隱藏財產被法院判決少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近日,新邵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女)與吳某(男)離婚糾紛一案中,就依法給吳某少分了共同財產。

張某和吳某於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不久后辦理了婚姻登記,並於2007生育了小吳。自2008年開始,夫妻雙方一起奔赴廣東打工,工資收入均交由吳某管理。由於兩人婚後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張某逐漸萌生了離婚的念頭。2014年,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吳某離婚,並主張分割存在銀行的存款。吳某對存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是希望能夠與張某和好。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兩人的關係並未得到改善。2017年元月,張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庭經審理認為張某和吳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張某提供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存款金額為5萬元的定期存存摺,要求平分財產。而吳某對現在存有共同存款一事卻矢口否認,稱已經為了生活和小孩上學花光了。為公平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實,法庭依法對張某和吳某名下的存款都進行查詢,結果發現張某提供的銀行卡和存摺在2014年鬧離婚時確實均有數萬元存款,雖由張某保管銀行卡和存摺,但是早在2015年,吳某就以掛失的方式對該財產進行了轉移,並將錢存到另外的銀行卡上,企圖隱瞞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據此,新邵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對張某和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判決由張某多分,吳某少分。

法院判決后,吳某對法院判決未提起上訴,並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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