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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強制消費 市民遭侵權可投訴

9月5日上午,河南省商務廳開展全省汽車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新聞發布會在省商務廳召開。河南省商務廳副廳長李若鵬、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周子存、副局長葛安成、副處長向遠玲出席發布會。從現場獲悉,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從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

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了解,河南省銷售的全球知名汽車品牌約130多個; 汽車4S店約1500多家、三級以上汽修廠約萬餘家。另據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省機動車保有量達2000多萬輛,按全省總人口計算,平均5人擁有一輛車,居全國第三位;駕駛員總數達2261萬人,居全國第四位。

為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切實履行各級商務部門擔負的監管執法職責,規範汽車市場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維護汽車市場的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河南省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從9月1日至12月10日(共100天),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汽車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

河南省商務廳副廳長李若鵬在發布會上表示,本次商務執法百日行動,依然是從汽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用制度去規範汽車供應商、銷售商、售後服務商的經營行為。

據了解,此次專項執法百日行動按照《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在《全省汽車銷售市場專項執法百日行動方案》的具體指導下進行,通過對汽車供應商、經銷商及售後服務商等的規範和監督,維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主要規範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是否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2、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修服務及消費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後服務,出售家用汽車產品的經銷商是否在經營場所明示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信息。

3、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是否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是否書面向消費者告知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4、供應商、經銷商是否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是否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是否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5、經銷商向消費者銷售汽車時,是否核實登記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明,簽訂銷售合同,並如實開具銷售發票。

6、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7、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實標明原廠配件、質量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是否予以提醒和說明。

8、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消費者投訴的具體部門和人員,並向消費者明示投訴渠道。投訴的受理、轉交以及處理情況是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投訴的消費者。

9、供應商、經銷商是否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後服務商名單。供應商是否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是否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配套的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10、供應商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或者停止銷售的車型,並保證其後至少10年的配件供應以及相應的售後服務。

11、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的,是否將客戶、車輛資料和維修歷史記錄在授權合同終止后30日內移交給供應商,是否實施有損於供應商品牌形象的行為;家用汽車產品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時,是否及時通知消費者,在供應商的配合下變更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供應商、承擔「三包」責任的經銷商是否保證為消費者繼續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

12、供應商制定或實施營銷獎勵等商務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供應商是否向經銷商明確商務政策的主要內容,對於臨時性商務政策,是否提前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告知;對於被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是否維護經銷商在授權期間應有的權益,是否拒絕或延遲支付銷售返利。

13、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是否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14、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通過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是否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完成信息更新。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設立的供應商、經銷商是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按前款規定備案基本信息。供應商、經銷商是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汽車銷售數量、種類等信息。

15、經銷商是否建立銷售汽車、用戶等信息檔案,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汽車銷售、用戶等信息檔案保存期是否少於10年。

如若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過程中,經銷商、供應商有以上違規行為發生,可撥打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中心電話進行維權。在本次專項行動中,各地市相關部門嚴密部署,嚴格執行,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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