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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訴萬科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

核心提示:3月24日,小股東訴萬科案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

3月24日,小股東訴萬科案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田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股東的訴訟請求。

在判決書中,法院回應稱,關於張利平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問題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關於張利平申請迴避表決的事實理由是否存在的問題,只需公司管理人員決定,無需司法審查;關於張利平提出迴避表決后是否需要通過正式程序來審查並認定其可以迴避表決的問題應當由公司自行決定。

此外,關於表決程序中涉案董事會會議的計票方式是否合法問題,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關聯董事迴避表決后,董事會可以不將關聯董事計入法定表決人數中,而且,有關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交易內容已經終止,原告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已無實際的訴爭意義。

對此判決及理由,原告及代理人表示不能認同,正考慮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此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6月17日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深圳捷運注資萬科等十二項董事會決議,其後萬科投資者袁女士(持10000股)、張先生(持11100股)認為萬科董事會引入深圳捷運方案損害公司利益,董事會決策程序有問題,要求撤回方案。

投資者的原告代理律師在2016年12月12日的庭審中提出,提請訴訟的具體理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疑似」存在關聯關係的情況下,在「6·17董事會」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卻以存在關聯關係為由,申明迴避對萬科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

並指,其後萬科在知悉情況之後一直沒有採取任何相應措施,而是放任其迴避表決,並在10月9日的庭前會議中提出口頭答辯:一是原告因不具備訴訟利益,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小股東的起訴損害了萬科公司利益;三是獨董迴避是商業考量,董事會決議程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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