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緹縈救父改變了哪個法規,唐太宗懊悔殺錯人改革了哪項制度……唐律有多厲害,你知道嗎

唐律是現存第一部體例、內容都十分完整的法典,也被稱為是古代法典中的「最善者」。以唐律為代表的古代法典對當時的朝鮮、日本、越南等東亞國家的立法產生過很大影響,形成了中華法系,唐律還被認為是中華法系的代表作。今天,正在大力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必要知曉唐律的來龍去脈,增加一些相關知識。

唐律的制定博採眾長

從夏朝開始就制定法律,每個朝代都有自己的法律,擁有4千多年制定法律的歷史。在唐律以前也有2千多年制定法律的歷史,其中夏有「禹刑」,商有「湯刑」,西周有「呂刑」等等。先秦時期「刑」字有法律的含義,「禹刑」、「湯刑」和「呂刑」等都是那時的法律。春秋末年,一些諸侯國改變以往法律不公開的做法,開始公布成文法。最早在公元前513年,晉國的執政子產便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成為「鑄刑鼎」。以後,各諸侯國紛紛效仿,公布成文法成了一種普遍的做法並一直沿續下來。

戰國時,魏國的相李悝在總結前人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法經》。《法經》的體例和少量內容被保存下來,也被認為是歷史上第一部體例、內容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典。秦國商鞅以《法經》為藍本制定了秦律,從此絕大多數封建朝代都把自己的主要法典稱為「律」,秦朝有秦律,漢朝有漢律,魏晉南北朝的各朝都有自己的律,隋有隋律。

唐律的制定者博採唐前立法的眾長,取長補短,綜成唐律這一部著名法典。這裡以兩例證之。一是唐律採用的「律」是源自於商鞅的「改法為律」。商鞅是戰國時一位著名的法家人物。他原是衛國人,姓公孫,名鞅,人們稱其為衛鞅或公孫鞅;因在秦國變法有功,受封商邑,號「商君」,所以人們也習慣稱其為商鞅。他小時候與許多孩子不同,特別喜愛法律,有「少好刑名之學」的說法。這為商鞅以後能在秦國主持變法、治理國家打下了基礎。

公元前361年商鞅攜帶李悝制定的《法經》到秦國應聘,深得秦孝公的賞識,令他主持變法。商鞅變法的範圍涵蓋了農業、軍事、法律等諸多領域。在法律領域中就有「改法為律」,即把《法經》改稱為《秦律》。「律」這個詞在秦國前已被使用,但主要是指音樂領域裡的音律,商鞅首創把主要法典也稱為「律」,「律」被賦予了新的含義。這不僅使律作為一個朝代主要法典的地位脫穎而出,而且還使這一法典的內容更具規範性。唐律採用了律的稱謂,沒有使用以往「刑」、「法」等名稱。

二是唐律採用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由肉刑、自由刑和死刑組成。封建制五刑從奴隸制五刑發展而來。奴隸制五刑是:墨、劓、剕、宮、大辟,由肉刑與死刑構成。在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演變的過程中,有過一個重要刑制改革事件,即緹縈上書漢文帝的事件。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太倉縣令淳于意犯了罪,要被處以肉刑,押至長安受刑。淳于意只生有5個女兒,沒有兒子,而那時的女子一般不出家門。在押往長安前,他十分不高興,埋怨自己沒生兒子,在關鍵時刻,無人陪同去長安。此時的最小女兒緹縈挺身而出,決定伴隨父親前往長安受刑。

到了長安后,緹縈就給漢文帝上書,講了三層意思:第一層意思說,自己的父親犯了罪,但不是一個貪官污吏。「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第二層意思說,肉刑有很大弊端。「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由也。」第三層意思是說,自己願意降為官婢女來替父親受刑。「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漢文帝看了此上書後,十分動情,決心改革肉刑,走出了古代改革刑制的一大步,以肉刑為主的奴隸制五刑逐漸向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變。唐律採用了封建制五刑,接受了包括漢文帝時在內的改革刑制的成果。

可見,唐律並非一蹴而就,而有一個博採眾長,最終集以往立法之大成的過程。

唐律的修訂精益求精

唐律是一個集合概念,是唐朝頒行所有律的統稱。唐朝頒行的律都以年號為名稱,有《武德律》(618年)、《貞觀律》(637年)、《永徽律》(651年)、《永徽律疏》(653年)、《開元律疏》(737年)等等。這些律的集合稱為唐律。由於這些律中僅有《永徽律疏》完整保存下來,其他的律都失傳了。所以,《永徽律疏》也就成了唐律的代名詞,唐律也就是指《永徽律疏》了。元朝時,把《永徽律疏》改名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稱謂沿用至今。

《武德律》以後頒行的每部律都對前一部律作了不同程度地修訂,以致唐律的內容精益求精,更適合本朝代的情況。《武德律》是唐朝的第一部律,在隋朝《開皇律》(583年)基礎上加以制定。它共有12篇、500條。唐太宗即位后,用了11年時間對《武德律》作了修訂,頒行了《貞觀律》。《貞觀律》對《武德律》的內容作了較大修訂,包括減少死刑與流刑的使用、完善復奏制度等等。《貞觀律》的修訂使律條比較完善,以致其成為唐律的定本,以後的律條改動很少。

在《貞觀律》的制定過程中,有值得點贊的地方,這裡舉兩例為證。一是在原來已有的「三複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五復奏」。復奏是一種在罪犯已被司法機關判定、皇帝審定為死刑以後,在死刑執行前再由皇帝勾決的制度。「三複奏」是指一天之內由皇帝勾決三次;「五復奏」是指兩天之內由皇帝勾決五次。這是一種對皇帝司法權力的制約,也是一種慎刑的表現。復奏制度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貞觀律》前已有「三複奏」制度。唐太宗錯殺了張蘊古以後,又增加了「五復奏」制度。當時,張蘊古任大理丞,審理了一個被告人為李好德的案件后,認為此人精神不正常,有「癲病」。於是,便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應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即「法不當坐」。張蘊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個地方的刺史。監察御史權萬紀發現了這一情況后,便上告唐太宗,彈劾張蘊古,認為他徇私枉法,謊報案情,企圖放縱李好德。唐太宗收到權萬紀的彈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殺了張蘊古,「斬於東市」。錯殺了張蘊古以後,唐太宗感到對其用刑太重,罪不該殺。於是,便規定,在京師發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復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適用「三複奏」制度。唐朝因此而有了「三複奏」與「五復奏」兩種復奏制度。《貞觀律》中也因此而有了嚴格執行復奏制度的規定。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執行。唐太宗在制定《貞觀律》時,覺得流刑與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而被適用了死刑,於是他決定增設「加役流」刑。此刑重於一般流刑,又輕於死刑,介於兩者之間,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過適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來。改死刑為加役流刑的律條有50條,《貞觀律》的用刑也因此而比《武德律》更輕了。

唐高宗即位后的第二年就頒行了《永徽律》,保持了《貞觀律》的內容。考慮到司法官在適用唐律時對唐律有一致的理解和科舉考試有標準答案的需要,有必要對《永徽律》的律條作出官方的解釋,於是《永徽律疏》頒行了。《永徽律疏》由律條與疏議兩部分構成,疏議是對律條的解釋。在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為《永徽律疏》首創,也被以後某些律典所繼承。

唐玄宗開元二十二年(737年)頒行了《開元律疏》,對《永徽律疏》作了微調。微調的原因主要是因為避諱、地名的改變等。它在體例、內容方面都無大的變化,《開元律疏》實是《永徽律疏》的翻版。

唐律經過修訂,內容精益求精,這也是後人對其高度評價的一個重要原因。

唐律的影響綿延深遠

唐律頒行以後,得到了有效實施,成為造就「貞觀之治」、「永徽之治」和「開元盛世」的重要原因。那時,政治清明,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整個社會比較和諧。社會治安情況也是良好。據統計,貞觀四年(630年)全國判決死罪的只有29人,開元二十五年(738年)全國判決死罪的也只有58人。這在古代史上十分罕見。

優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實施效果使唐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了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唐律對唐朝以後封建朝代立法的影響。唐朝以後的宋、元、明、清各朝雖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這些法典都以唐律為楷模,唐律的影響十分深遠。《宋刑統》(962年)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體例、內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也採用了12篇的體例,同時也沿用大量唐律的內容。當然,它也有一些變化,主要是採用了「刑統」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內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還設置了「門」,改變了法律中只有律條不設門的做法。然而,這些變化都沒有擺脫唐律的基本體例與內容,可以認為,《宋刑統》是唐律的模仿者。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它在體例上與唐律有所不同,由詔制、條格、斷例、別類部分組成,法條也增加到2539條,但有許多內容都取自唐律,特別是在名例、衛禁、職制、戶婚、捕亡等篇中的內容,唐律痕迹十分明顯。

明朝的《大明律》(1397年)和清朝的《大清律例》(1740年)都對唐律作了較大變化。它們的篇目都減少至7篇,律條也分別減少至460條與426條。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稱仍在《大明律》與《大清律》中出現,名例、賊盜、鬥毆、詐偽等等都是如此。另外,唐律的內容也大量保留在這兩部律典中,都佔了一半以上。唐律對《大明律》與《大清律例》的影響仍在。

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與《大明律》進行比較,還著就了《唐明律合編》一書。薛允升有過任官的經歷,先後出任過山西按察使、山東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書等職。在工作中,特別是在刑部侍郎與尚書的審判工作中,感到《大清律例》這部法典不理想,但又不敢公開直言,於是便含沙射影,把自己的想法著入與《大清律例》比較相似的《大明律》和唐律的比較中,即《唐明律合編》一書中。在此書中,他把《大明律》與唐律的律條逐條進行比較,最後得出《大明律》的用刑是「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結論。這一結論說明,唐律的用刑比較平緩,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的用刑則重、輕分化,即比較極端,不是理想的律典。儘管如此,這也說明唐律對《大明律》與《大清律》還是有影響,是在這種影響之下的改變。

後人在總結了唐律對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響時說:「唐以後宋、元、明、清各朝立法,多以《唐律疏議》為基本參照,而且將其中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則直接沿用。」此話是真。

另一個方面是唐律對當時一些東亞國家立法的影響。唐朝的高度發展吸引了世界許多國家,特別是周邊的一些東亞國家,它們紛紛派出遣唐使到取經,包括學習、移植的唐律。這些東亞國家包括現在的朝鮮、日本、越南等一些國家。朝鮮的高麗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體例與內容並融入自己的法典。公元10世紀時制定的《高麗律》的篇目為13篇,其中12篇源自於唐律,與唐律的篇目一致。《高麗律》的內容也大多來自於唐律。《高麗史·刑法志》講得很實在:「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

日本也是虔誠學習、移植唐律的國家。日本從公元7世紀至10世紀間所制定的法典中,有的就仿照了的唐律,特別是文武大寶元年(701年)制定的《大寶律》和元正靈龜四年(718年)制定的《養老律》。他們在體例與內容上,都大量仿照唐律。日本學者也承認這一點。石田琢智1999年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說:「從7世紀下半葉開始,特別是8世紀至10世紀,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時代,日本制定並頒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其中,就包含了《大寶律》與《養老律》。

越南也是一個受唐律影響很大的國家。明道元年(1042年)頒布的《刑書》和建中六年(1230年)頒布的《國朝刑律》大都依循唐律,體例中的衛禁、戶婚、詐偽、捕亡、斷獄等篇目名稱和內容中的十惡、八議等規定皆取自唐律。當時就有「當初核定律格,想亦遵用唐宋舊制」的說法,唐律亦在其中。

可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強的古代律典,不僅對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產生過很大影響,而且還對當時一些東亞的立法產生過很大影響。這種影響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都佔有重要一席。今天,要知曉傳統的優秀法律文化,不讀唐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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