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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役所得的款項是否為夫妻個人財產?

原標題:軍人退役所得的款項是否為夫妻個人財產?

軍人退役所得的款項是否為夫妻個人財產?

馮某現年37歲,原為人民

解放軍

某部

幹部

,馮某與妻子王某是經人介紹結婚的,於2006年馮某仍在部隊時領取了結婚證,夫妻二人長期在不同的地方生活。2007年8月,他在一次部隊訓練中不慎受傷造成左腿殘疾。馮某受傷后經過艱苦努力仍然不能夠勝任部隊生活,於是申請轉業。2008年5月,馮某結束五年的軍隊生活,轉業回地方老

。長時間部隊生活使馮某與妻子王某習慣了分居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后反而摩擦不斷,後來摩擦進一步升級,兩個人感情出現了危機。2009年2月,二人決定離婚,但由於二人對財產分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至今還沒有結束名存實亡的婚姻。截至2009年2月,妻子王某共存款7萬元,馮某自己手中有存款21萬元,其中5萬元是馮某工資存下的,6萬元是馮某的傷殘補助金,10萬元是馮某的轉業自主安置費。王某認為,二人手中所有存款28萬元均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二人均分;馮某認為,只有自己手中5萬元存款與王某手中7萬元存款才是共同財產,其他存款均是他的個人財產。

軍人退出現役后國

會給予軍人安

生活

醫療等方面的費用,這些費用一般由國

最高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及軍隊最高統帥機關以法規規章形式規定。人民

解放軍

在退出現役后,根據軍人退役辦法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退休費

轉業費

複員費

退伍費和移交地方安置費五大項。這些款項對於保障退出現役人員的物質生活,減輕他們的

庭負擔,解決退出線以後的實際困難,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

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照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因此,不能簡單地說軍人退役所得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需要計算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一方曾經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情況比較複雜,這一方面是因為軍人方軍齡與婚齡的不一致造成的,另一方面是軍人轉業安置費的種類劃分過多導致的,此類離婚案件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需要細化考慮。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補助金

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複員費

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轉業軍人補助費,則應該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若是軍人婚前轉業所得的轉業

幹部

補助費,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軍人婚後轉業所得的轉業

幹部

補助費,其中安

補助費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

住房補貼等應分段計算,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就上述案例進行分析,根據《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所以本案馮某獲得的6萬元傷殘補助金為其個人財產。由於王某和馮某二人對於婚後財產的約定並未明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工資獎金等收益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王某手中存款7萬元和馮某手中存款5萬元,如若都是在婚後累積的,則屬於二人共同財產。至於馮某的轉業自主安置費,因為馮某的轉業是在結婚之後,所以需要按照上述具體方式進行計算,這部分財產中安

補助費以及住房公積金

住房補貼依照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餘的部分則屬於馮某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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