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乾貨丨股權投資「重災區」,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程序及協議解讀!

導 語

股權轉讓是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股權轉讓退出也是股權投資基金的重要退出途徑。股權轉讓,是指非上市企業的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包括哪些權利?

股權是投資人投資公司而享有的權利,來源於投資人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權內容主要包括:(1)股東身份權;(2)參與決策權;(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4)資產收益權;(5)知情權;(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9)股東訴權。

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內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兩者的區別在於,內部轉讓完全自由,外部轉讓一般需要徵得其他股東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外部股權轉讓程序

1)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協商並達成初步意向

2)聘請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轉讓方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有些股權轉讓行為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

4)轉讓方與受讓方進行談判,並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5)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目標公司應當根據所轉讓股權的數量,註銷或變更轉讓方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方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關內容。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圖所示:

(點開圖片放大)

實現股權轉讓需要有的手續

(一)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欲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三)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四)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五)在上述文件簽署后30日內,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股權轉讓定價原則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註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註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註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后,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裁判規則(3例)

1)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轉讓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后,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股權因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或被宣告破產的貶值損失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當事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2)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資產,在實際履行中僅對股權辦理過戶手續的,未辦理資產產權變動手續的,應認定當事人之間僅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法律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書。

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內簽訂的約定在禁上轉讓期滿后再辦理轉讓手續的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關於「發起人持續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旨在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謀取不當利益,並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內,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待公司成立3年後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並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託受讓方行使的,該股權轉讓合同不違反《公司法》原第147條第1款的規定。協議雙方在《公司法》所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禁售期內,將股權委託給未來的股權受讓方行使,也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在又方正式辦理股權登記過戶前,上述行為並不能免除轉讓股份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免除期股東責任。因此,上述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該條僅縮短了禁售期,並未作出實質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