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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小樹案」了猶未了

馮小樹能夠「突擊入股」,甚至能夠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入股,這顯然與其「作為承擔重要職責的監管幹部」的身份有關。所以嚴格說來,「馮小樹案」是一種權力交易,也是一種利益交易。

在4月21日證監會例行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公布的「馮小樹案」受到市場各方的極大關注。馮小樹原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證監會第七、第八屆發審委兼職委員,在此期間,馮小樹先後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並在公司上市后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獲利金額達2.48億元。基於此,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同時對馮小樹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馮小樹作為承擔重要職責的監管幹部,知法犯法,最終落入法網,這是罪有應得。證監會依法對其予以重罰,這是大快人心之舉。而且基於證監會對馮小樹的頂格處罰金額高達2.51億元,罰沒總額高達4.99億元,這對市場以及同類違法犯罪來說具有極大的震懾作用。實際上,也只有對馮小樹這類承擔重要職責的監管幹部們予以重罰,才能達到懲治違法犯罪行為並防範同類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目的。

畢竟就「馮小樹們」來說,違法犯罪是很容易的事情。因為他們有權力在手,甚至直接掌控著IPO公司能否上市的命運,因此他們也隨時都面對著巨額利益的誘惑。如此一來,只要防範違法犯罪之弦一鬆動,「馮小樹們」就很容易踏上違法犯罪之路。不僅如此,「馮小樹們」違法犯罪,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市場的負面影響同樣巨大。比如,「馮小樹案」非法獲利高達2.48億元,正如證監會對「馮小樹案」的定性一樣: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因此,對「馮小樹案」予以重處是很有必要的。

「馮

小樹案」是一種權力交易

不過,在證監會對「馮小樹案」予以重罰的同時,「馮小樹案」又給人「了猶未了」的感覺。彷彿對「馮小樹案」的查處並不到位。雖然有市場知名人士質疑對馮小樹的「頂格處罰」,認為通常的「頂格處罰」是違法所得金額的5倍,而對馮小樹的處罰只有1倍左右。不過,在這個問題上,本人是認同證監會做法的。因為證監會對「馮小樹案」的處罰確實是《證券法》第199條規定的上限了。馮小樹屬於交易所工作人員,對馮小樹的處罰適用第199條規定。至於第199條規定的處罰為什麼只是「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而不是其他條款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這就是法律本身的不協調問題了,與證監會對「馮小樹案」的處罰無關。

而之所以認為「馮小樹案」了猶未了,究其原因在於證監會這次對於馮小樹的處罰,只是因為馮小樹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關於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證券法》第43條規定,相關從業人員或工作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而作為「馮小樹案」來說,馮小樹屬於不能買賣股票人員,其買賣股票的行為固然違法,但「馮小樹案」的重點顯然不在於此。

小樹為什麼能在IPO公司上會前「突擊入股」?這個問題的性質顯然比一個不能買賣股票人員違法進行了股票買賣的性質要嚴重得多。馮小樹能夠「突擊入股」,甚至能夠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入股,這顯然與其「作為承擔重要職責的監管幹部」的身份有關。所以嚴格說來,「馮小樹案」是一種權力交易,也是一種利益交易。馮小樹在獲得自己利益的同時,動用了哪些權力,又為哪些IPO公司牟取了利益,這才是「馮小樹案」的關鍵所在。這也是「馮小樹案」給人的感覺「了猶未了」的原因所在。或許它與犯罪金額無關,但它卻與「IPO腐敗」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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