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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文稿:國內某些人為什麼主張「司法獨立」?

《紅旗文稿》2017年第8期發表題為《不能將的獨立公正司法與西方的「司法獨立」混為一談》的文章指出,國內某些人呼籲「司法獨立」,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訴求。這種「司法獨立」的主張,真正的要害在於要將的司法權在政治上和組織上獨立於共產黨的領導。

以下為文章全文:

前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談及人民法院的意識形態工作時,提出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這引起個別人的異議。他們認為,拒絕西方的「司法獨立」,就等於沒有司法公正。

顯然,這些人是把西方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視為司法公正的唯一標準,認為凡是不符合西方標準的司法體系,都做不到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因而也就無司法公正可言。

所強調的獨立公正司法與「司法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獨立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個人的干預,這個原則已經被的憲法和法律所確認。而一些人主張的「司法獨立」,除了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之外,還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司法機關要在政治上和組織上獨立於黨的領導,二是司法機關要獨立於人大,司法機關在職權和組織上要絕對獨立。

真理往前多邁一步哪怕是一小步,就會變成謬誤。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本來是為各國的司法文明所公認,但有人非要把獨立行使司法權理解成司法機關在組織和政治上的絕對獨立性,這不由讓人思考這樣一個問題:世界上真的存在絕對獨立的司法體系嗎?

一、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有名無實,既沒有獨立於政黨,也沒有獨立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首先,美國的司法權主要是指法院的審判權,美國的檢察權並沒有獨立於行政權。

美國的聯邦檢察機關和司法部是合在一起的,司法部長也就是總檢察長。美國的檢察權實際上是政府行政權的派生權力,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比如,美國前代理司法部長耶茨因反對總統川普頒布的「旅行禁令」,並下令司法部檢察官不得為禁令辯護,就被川普撤銷了職務。這已不是美國的行政機關第一次對美國的檢察系統進行人事干預了。早在2006年,美國時任司法部長岡薩雷斯領導的司法部在一個月內先後解聘了八名聯邦檢察官,原因之一就是這些檢察官對布希的「忠誠度」不夠。美國的檢察機關,在相對於行政機關的組織獨立性方面遠不如的檢察機關做得好。

其次,除了檢察系統,美國的法院系統同樣沒有真正獨立於立法和行政機構以及政黨政治。

最明顯的一點就是,美國法官的產生和任命沒有做到獨立於行政與立法機構,也沒能獨立於政黨政治。以美國聯邦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為例,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有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出現空缺時提名新人選,但須經參議院下設的司法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對提名人選進行審查,再經參議院全體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達到簡單多數,提名才獲通過。美國大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從來都是兩黨激烈爭奪的對象。2016年2月保守派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去世,美國兩黨就圍繞新的大法官人選展開了激烈的政治博弈。時任總統歐巴馬正式提名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梅里克·加蘭填補空缺,但遇到了共和黨占多數席位的參議院的拒絕。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共和黨人麥康奈爾明確表示,參議院將不會就加蘭的任命舉行聽證會和投票,理由是:新一任大法官的任命將決定聯邦最高法院在未來對重要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必須由下一任美國總統而不能由即將卸任的歐巴馬提名。麥康奈爾的意思很清楚:民主黨提名的大法官,對民主黨有利,對共和黨不利。所以共和黨為保證對這一大法官位置的控制,寧可讓聯邦最高法院缺額持續一年之久。

由此可以看出,美國聯邦大法官也都是具有明顯政治傾向的,事實上,聯邦大法官正是因為其表現出的政治傾向才有機會得到相應政黨的提名,被誰提名,跟誰站隊,為誰服務,政治邏輯相當清晰。對應於美國的民主黨和共和黨,美國聯邦大法官的政治立場可分為自由派和保守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組成,在保守派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去世之前,美國最高法院長期保持5名保守派大法官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的派繫結構。這種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法官人數對比,直接決定了關鍵性判決的結果。比如2000年美國大選,小布希和戈爾因為對佛羅里達州的投票存在爭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因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黨人州長提名和任命,所以該州最高法院就支持了民主黨人戈爾的訴求,在棕櫚灘等縣繼續進行人工計票。而由5名保守派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則以5∶4的投票支持了共和黨的訴求,幫助共和黨獲得這次充滿爭議的選舉勝利。

可以說,真實的美國司法,既沒有某些人所說的組織層面的「獨立」,也沒有實現職權層面的「獨立」。美國的司法不但不能獨立於政黨政治,反而深受政治的影響,甚至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美國的法官不但不能離開政治,而且更要講政治,否則連被提名的機會都很難有。

有人可能會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固然不能獨立於政黨政治,但畢竟美國是兩個黨派輪流執政,所以並不妨礙美國「司法獨立」的實現。但問題是,美國幾百年的兩黨制輪替,已經實現了對權力的壟斷性固化格局,這兩個黨派在基本主張方面並沒有本質的不同。兩個輪替執政的政黨都是美國基本制度的忠實維護者,兩黨的主張都沒有超出自由主義的邊界。甚至可以認為,所謂的兩黨,實為資產階級一黨的兩派,有學者將美國的兩黨制概括為「兩黨合作制」,也很有道理。美國法院系統的法官內部的保守派和自由派之爭,也從來沒有越出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邊界,無論是保守派法官還是自由派法官,在維護美國制度安全的問題上,立場是高度一致的。

考察美國司法體系,可以得出結論:美國並不存在某些人宣揚的「司法獨立」。西方其他國家的司法體系也大同小異,絕對的「司法獨立」不存在於現實中,只存在於某些人的想象里。

二、西方國家的司法體系,在實踐層面很容易滋生腐敗

仍以美國為例。美國的司法體系,在政治層面是一種不具有真實性的偽獨立的司法設計,在實踐層面很容易滋生腐敗。

美國的司法體系設計,過分關注法官在關鍵性判決中的政治傾向性,但同時又過分忽視一般性司法案件中法官個人操守的監督,這不可避免地導致司法腐敗滋生。賓夕法尼亞州魯澤恩縣法院前法官夏瓦瑞拉和他的同夥、首席法官邁克爾·康納瀚,收受兩座私人青少年監獄承包商260萬美元的賄賂,從2003年到2008年,先後把近3000名無辜少年送進少年監獄,以增加囚犯的數量來保證私人監獄獲利。東窗事發之後,夏瓦瑞拉的2480個案子被推翻。這種司法腐敗的規模和嚴重性,在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美國卻成為現實。美國紀錄片《孩子換金錢》給出了這樣一組數據:美國每年關押的孩子幾乎是世界上任何國家的5倍。這其中又有多少是被司法腐敗送進去的無辜少年?

根據美國學界的研究,「美國刑事冤案的比例在1%—5%,通過比率推算,每年約有1萬例」。 對此,美國《赫芬頓郵報》用了「驚人數字」的標題進行報道,而發表於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的一項研究則表明,美國死刑錯判率超過4%,這4%的犯人可能根本就無辜。早在1991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就開始進行一項美國死刑案錯誤率研究,調查了1973年以來所有走完了上訴程序的死刑案。研究組於2000年6月發表了一份名為《一個破碎的系統:美國1973-1995年死刑案錯誤率》的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從1973到1995年的23年間,全美總共判處了5760個死刑,重大錯誤率是68%。大量的冤案存在,卻很少有人被追究。2013年,美國得克薩斯州發生了一起冤案,檢察官隱瞞了當事人無罪的證據,導致該案被告人被定罪入獄服刑25年。最終,這名檢察官被定藐視法庭罪,判處10天監禁、500小時的社區服務和罰金500美元了事。這種「罰酒三杯」式的懲戒力度,根本無法阻止司法腐敗的大量產生。

不該判的被判了,該判的卻沒有人去管。自2003年伊拉克戰爭爆發以來,美國政府支付的伊拉克戰爭和重建援助經費,存在被大量侵吞的腐敗現象。美國三大審計機構負責人在國會眾議院作證時披露,在已審計的570億美元中,約100億美元被美國政府「浪費」了。僅美國前副總統切尼的石油服務業巨頭哈利伯頓公司一家承包商就吞掉了27億多美元。但這些顯而易見的腐敗行為,卻沒有得到追究,最後不了了之。

的司法體系,固然有很多不完善之處,司法領域也存在著腐敗現象,但某些人奉為圭臬的美國司法體系,並不值得效法和移植。

三、國內某些人為什麼主張「司法獨立」

說到底,國內某些人呼籲「司法獨立」,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訴求。這種「司法獨立」的主張,真正的要害在於要將的司法權在政治上和組織上獨立於共產黨的領導。問題是世界上並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系統,獨立於共產黨的領導,就必然要接受另一種政治力量的領導,那麼這又該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力量呢?

追根溯源,「司法獨立」的實質是一些勢力和平演變、推動政治轉型的一種曲折隱蔽的實現形式。通過司法獨立來變相推動西式憲政體制的建立,才是呼籲「司法獨立」者想要達到的真實目的。通過司法獨立來控制的司法權,用司法權來制約行政權,並虛化共產黨對行政和司法的政治領導,從而改變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司法獨立」是手段,改變制度是目標。前些年,某位所謂知名教授就直言不諱地講,「通過解決司法的問題,最終實現政治體制的改革」,其政治意圖暴露無遺。

需要的不是所謂「司法獨立」,而是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和檢察機關的獨立檢察權。

獨立的司法權,的憲法和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2015年開始在全國設立跨區域的巡迴法庭,也是為了實現獨立公正司法的嘗試和探索。在這方面,不但有了法律方面的明確規定,而且也為了落實法律規定的獨立行使司法職能而制定了清晰的司法改革方案。

反對的不是獨立公正司法,反對的是通過「司法獨立」來取消黨的領導,改變的根本政治制度;反對的是把黨的領導和獨立司法對立起來,通過虛構的「司法獨立」概念製造「黨大還是法大」的偽命題,藉機製造理論和思想的混亂。

反對「司法獨立」,也是依憲治國的需要。現行憲法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也規定了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係,司法機關產生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對其負責。一些人主張司法機關在組織和政治上獨立於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這些都嚴重違反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明確規定,與依憲治國的基本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一方面,我們承認我們的司法體制還不完善,還存有很多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要堅定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和信心,在現行根本政治制度不變的前提下,對存在的司法權力受行政權力干預等突出問題,逐步加以解決。另一方面,對那些旨在改變國體政體的「司法獨立」的錯誤思潮,要進行堅決抵制和積極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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