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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高院集中公布190名「老賴」名單(后附8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有人說,法院簡直不讓人活了

限制乘坐飛機、高鐵、輪船

不讓賣奢侈品

不讓孩子上貴族學校

不讓擔任企事業單位重要職務

出行受限、出國受限、子女教育受限

還有人說

正吃燒烤呢被抓

正開車著呢被抓

正逛街著呢被抓

正在南極看企鵝也被抓

甚至在家裡睡覺做美夢著也被抓

沒錯,法院就是要讓失信者

寸步難行

寸步難行

寸步難行

2017年7月2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陝西法院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2017年第二次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全省法院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推進及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情況,集中公布了190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中包括186名個人和4家企業)以及8起拒執罪典型案例,為全省法院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營造了良好的宣傳氛圍。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點擊圖片可放大查看)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布8起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

1

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王某雇傭賀某等人給延安市寶塔區麻洞川鄉供銷社運送石膏板,賀某在背運過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傷。后賀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等費用。寶塔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王某共賠償賀某各項損失715367.38元及鑒定費、訴訟費等。案件審理期間,王某一直未到庭參加訴訟,判決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決義務。2016年2月22日,賀某向寶塔區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王某系河北晉州人,居住地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在該案審理期間,王某將其在延安市經營的建材門市部轉讓給他人,舉家遷離延安,現下落不明。執行法院對王某的財產、具體住址進行了查詢,均無結果。2016年3月31日,執行法院將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並決定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執行法院協調公安機關將王某的相關信息錄入查控信息網。同年5月26日,寶塔區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偵查。8月初,王某在銀川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后寶塔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王某家人主動代為履行了賠償義務,王某亦當庭認罪、悔罪。寶塔區法院遂以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義務,卻轉移財產、隱匿行蹤,嚴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罪。執行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執行人王某在審理過程中主動履行義務並認罪、悔罪,人民法院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既打擊了拒不執行行為,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2

雷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丁某與雷某、鍾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華陰市法院於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華陰民初字第00194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雷某、鍾某支付丁某房屋折價款25.3萬元,二人互負連帶責任。宣判后,雷某不服,上訴於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雷某、鍾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丁某向華陰市法院申請執行。2015年2月3日華陰市法院受理執行,並於當日向雷某、鍾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等法律文書。雷某未能報告財產情況,在支付2萬元案款后再未履行。執行法院查明,雷某於2016年1月15日將其位於華陰市老城街的商住房以307萬元的價格出售,獲房款后仍未向丁某履行義務。

2017年2月13日,執行法院以雷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華陰市公安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起訴,2017年7月11日華陰市法院以雷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雷某不履行財產申報義務,執行過程中有重大財產收入不及時報告,亦不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本案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雷某仍不履行義務,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體現了從嚴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司法政策。

3

任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贅至張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車禍死亡,其家屬獲得撫恤金、未出生孩子撫養費、死亡補償金等各類賠償款共計100萬元。2013年3月30日,張某生下女兒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兒二人應得的賠償款,遭任某拒絕。2014年10月14日,旬陽縣法院作出(2014)旬民初字第0050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任某等給付張某、任某乙共計360983.33元死亡賠償金。宣判后,任某不服,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張某遂向旬陽縣法院申請執行。2015年4月14日,執行法院向任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義務。任某拒絕履行亦不報告賠償款所在。執行法院將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屆滿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聯繫。執行法院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內被民警抓獲。8月25日,旬陽縣檢察院以任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旬陽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中,任某親屬代為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大部分義務,並擔保剩餘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張某的諒解。2016年10月12日,旬陽法院以任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任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義務。尤其在其因拒執行為被司法拘留後,仍不履行義務,且外出躲避債務,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是家事糾紛引起的案件,人民法院既依法追究任某刑事責任,又注重促進執行和解,彌合家庭成員間的感情,維護了家庭和諧穩定,很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4

趙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陳某峰、白某偉與趙某合夥協議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陳某峰、白某偉於2015年3月2日向洋縣法院申請執行。洋縣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趙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要求趙某按照生效判決向二申請執行人履行人民幣594219.55元及利息。被執行人趙某未能履行義務,亦未如實申報財產。后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趙某司法拘留,趙某在履行2萬元后與陳某峰、白某偉達成和解協議,並承諾限期履行完畢。期后,趙某履行8.1萬元再未履行。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趙某有東風日產牌轎車一輛,持有洋縣南環路某浴都賓館95.42%的股份,有能力執行生效判決。

2016年3月,執行法院以趙某涉嫌拒執罪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7年1月,洋縣檢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趙某履行了判決義務,並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自覺履行了另外兩起民事執行案件。洋縣法院經過審理,以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單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趙某有履行能力,但不如實履行財產申報義務,亦不履行判決義務,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案件審理中,趙某自覺履行了判決義務,並主動履行了其他執行案件,具有明顯悔罪情節,人民法院遂作出了單處罰金1萬元的判決。

5

張某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張某英、張某輝返還原物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張某於2012年6月13日向旬邑縣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某英、張某輝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二被執行人依照生效判決返還張某挖掘機水箱、高壓油管、架子車等物品,並賠償張某停業損失147840元及砂石款24600元。二被執行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亦拒不履行義務。執行中,張某輝僅返還了挖掘機水箱等物品,被執行人張某英仍不履行判決義務。執行法院將張某英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其履行義務,但張某英明確表示不會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張某英長期在旬邑縣網路公司上班,工資收入15萬餘元,案件執行中還購買了力帆牌汽車一輛,住房一套。旬邑縣法院遂對張某英採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並以張某英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張某英通過親屬向申請執行人張某履行了生效判決的給付義務。

典型意義

張某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購置車輛、房屋,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執行法院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張某英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展現了打擊拒不執行犯罪的強大威懾力

6

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丁某、何某與被執行人楊某、陳某排除妨害糾紛執行一案,安康市漢濱區法院於2014年8月5日受理,次日依法向二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二被執行人按照生效判決立即拆除和清理在申請執行人何某、丁某通行道路上的圍牆、磚頭、石塊等。二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後拒絕執行。2014年11月12日,執行法院強制將圍牆拆除、將石頭清理,疏通了道路,后楊某又建起圍牆將道路封堵。申請執行人兩次申請,執行法院又於2015年6月10日、9月15日強制拆除了圍牆,疏通了道路。后楊某又將該通道封堵。何某向安康市公安局恆口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執行人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2016年7月21日,恆口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何某遂向漢濱區法院提起自訴。漢濱法院受理后,經過開庭審理,以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楊某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多次拆除圍牆、封堵通道,抗拒執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申請執行人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情況下,有權向執行法院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本案是依照刑事自訴程序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典型案例,通過拒執罪自訴程序,有效的懲罰了犯罪,維護了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7

何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白某的丈夫何某乙2011年10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時白某懷有身孕,委託婆婆何某處理該事故。何某於2011年11月7日與肇事方達成賠償協議,獲賠償金額55萬元,何某領取55萬元后未將白某及孩子何某甲應得部分返還。白某、何某甲遂將何某訴至法院,西安市灞橋區法院於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077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何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何某甲、白某賠償金共計408185元。判決生效后,何某未履行。白某、何某甲於2012年10月8日向灞橋區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及時向被執行人何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通知書、傳票等,被執行人何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執行法院經過查詢,未能發現何某領取的賠償金。在多次調解未果后,執行法院將何某司法拘留,何某仍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執行法院遂以何某涉嫌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6年3月16日何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期間,何某委託親屬與白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將白某和何某甲的賠償款全部給付,何某取得了白某的諒解。灞橋區法院最終以何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何某在判決生效前已領取了包括白某、何某甲的賠償款,在執行中卻隱匿財產、躲避執行,拒絕履行判決義務。何某的行為屬於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屬家事糾紛引起的案件,刑事案件審理中被執行人何某履行了判決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8

梁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崔某與被執行人梁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申請執行人崔某於2014年10月21日向榆陽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后,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要求被執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決償還申請執行人崔某借款88萬元及利息。期限屆滿,梁某未履行。執行法院查明,執行中,梁某在執行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執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決義務,梁某同意將所建房屋西邊一套評估拍賣,償還崔某債務。在執行法院委託評估后,梁某卻將該房屋轉賣給案外人。執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義務,梁某又同意按評估價拍賣東邊一套房屋償還崔某借款,該房屋經過拍賣公司拍賣后,梁某又拒絕騰交。2016年4月21日,執行法院將梁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榆陽區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訴,期間,梁某與崔某於2017年4月6日達成協議,梁某履行了判決義務101萬元,二審法院遂對梁某進行了從輕判處,宣告緩刑。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判決義務,卻拒不履行,並且屢次妨害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二審審理期間,被執行人自覺了履行判決義務,人民法院對其從輕判處。通過本案審理,打擊了拒不執行行為,有力促進了案件執行,也很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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