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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新買商鋪另作公用 房主討說法

雲南網訊(記者 趙瑋)誰動了我的商鋪?業主買了商鋪,返租給開發商,逛商場時卻發現商鋪被開發商改成了電梯,雖然業主每年收錢但商鋪沒了,這個問題責任究竟在誰?損失誰來承擔?8月12日播出的《以案釋法》關注新買商鋪卻被用作公共用途,聽聽律師怎麼說。

業主:商鋪變成電動扶梯誰能給個說法

今年初,王先生在昆明建發曦城購物中心5樓買了一間商鋪,並託管給一家商業運營管理公司管理。購買時由於樓盤在建,銷售人員只出具了一份圖紙,他並沒有實地看過商鋪。8月5號,王先生實地來看商鋪,發現商鋪居然被電動扶梯取代,一問才知開發商對商場格局進行了改動。

「首先我有知情權,需要書面同意他們才能再改,但是現在也不知情也沒同意,他們就改造了。」王先生表示,最讓他接受不了的是開發商改造商場格局在前,而他買房在後。「2016年10月就已經改造了,但我買的時間是2017年1月份。當時銷售人員給我拿是在售樓部看的圖紙,還有商鋪位置的圖紙。」

王先生說,他在購買商鋪后,支付了12萬8千多元的購房款,並把商鋪託管給一家商管公司,每月領取租金。這幾天,王先生找到開發商協商解決商鋪被更改的事情,但開發商表示,商鋪沒了不影響王先生拿租金。他覺得開發商說的太離譜,商鋪都不存在了,根本辦不了產權證,後期要想進行商鋪買賣也不可能了。「如果我以後要出售要轉讓,我不可能和買家說這是個商鋪結果一來看是個扶梯,這個是沒有任何人可以接受的。」

律師說法:可以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建發曦城購物中心的售樓部,昆明建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銷售副經理馮先生說,王先生的商鋪確實是被電動扶梯取代了。原因是王先生購買商鋪時,和昆明立德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簽了一份為期十年的委託經營管理合同,在合同中有一項條款就是業主委託商管公司對商鋪進行交房驗收事宜,並對接手后的商鋪進行格局調整及裝飾裝修。簽了這份合同,就代表著王先生已經同意對格局進行調整,包括把原本的商鋪位置換成電動扶梯。對於這樣的情況,記者諮詢了律師,律師認為開發商的行為是違規的。

售樓部負責人說,王先生的商鋪仍可以進行買賣,如果王先生覺得不能接受,開發商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第一個方案由商管公司溢價百分之五到十回購商鋪,但這必須等到託管合同十年到期以後。或者王先生可以和開發商解約,退回房款。第三個方案就是王先生補差價,在商場里換購一間商鋪,但是房價要比王先生購買時貴一些。王先生表示,開發商提出的三個解決方案他都不能接受,他覺得商管公司合同中的委託條款超出授權。

呂翔律師提出,王先生買的是商鋪,商鋪對出賣者和買售者有特定的涵義,就是這個商鋪可以用於進行商品銷售經營的場地。它肯定不是一個公共區域。王先生有權力要求開發商恢復自己已經購買的商鋪,他也可以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委託你去驗收,你去驗收了就代表我已經驗收,你認可就代表我認可,這個就是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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