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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女童在母親面試時墜亡,誰該為悲劇負責?

孩子母親、看護員工、招聘公司、事發大廈,你認為誰該負最大責任?

全文3112字,閱讀約需5分鐘

▲女孩(紅圈處)從樓梯護欄空隙處墜樓。視頻監控截圖悲劇總是突如其來,誰能想到自己只是帶著孩子去應聘,都會發生意外。

去年2月29日,32歲的年輕母親張芳(化名)帶著兩歲女兒,前往大興區金融大廈內的公司應聘工作。為防止孩子在面試中吵鬧,該公司員工郭某將其帶出看管。可就在張芳面試的過程中,孩子不慎從大廈四層墜梯身亡。

事情發生后,張芳和丈夫將郭某、所應聘公司及事發大廈訴至法庭要求賠償。對此,法院是如何定奪的?

今年4月26日,大興法院一審宣判如下:

孩子母親張芳(原告),承擔事故10%的責任

大廈產權人管理人(被告),承擔事故40%的責任

張芳所應聘公司(被告),承擔事故30%的責任

受託看護人郭某(被告),承擔事故20%的責任

依照大興法院一審宣判,三方被告應賠償家屬共計108萬元。

然而,這個判決並沒有被三方被告所接受。因不滿一審判決,三方被告提起了上訴。

的確,這起兒童意外事故要比近年其他幾起類似事故的責任歸屬更加複雜,涉及孩子母親、看護員工、招聘公司、事發大廈四方,到底誰應該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呢?

昨日下午,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三方被告分別闡述了各自要求降低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的理由,我們一起來聽聽看。

了解過後,你可以到文末留言區表達自己的觀點:你認為他們各自該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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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過程中女兒出了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遇難女童的母親張芳,與被告之一的郭某相識。據張芳訴狀稱,去年2月29日,她在一家保險公司業務員郭某的介紹下,前往大興區金苑路金融大廈西側三樓郭某所供職公司應聘。

據張芳稱,郭某知道自己要照看孩子,仍勸說她去應聘,自己礙於情面,只得帶上兩歲大的女兒一同前往。面試過程中,為防止孩子吵鬧,郭某將張芳的女兒帶出面試房間代為看管。

等待一份工作的張芳,卻先等來了孩子出事的消息:就在面試的過程中,她的女兒不慎從大廈四樓拐角樓梯欄杆的間隙處墜落,后經兒童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張芳和丈夫將郭某、應聘保險公司及金融大廈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120萬餘元。

張芳及其家人認為,由於郭某的疏忽,導致孩子從四樓墜梯身亡;郭某代為看管的行為屬執行職務,應由其所供職的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責任;金融大廈樓梯防護欄沒有全封閉,且柱子之間間隙過大,存在明顯的設計缺陷,對此亦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及警示信息,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悲劇發生,該大廈的產權人及管理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昨日下午,記者在大興區金融大廈事發地點看到,樓梯拐彎處已經增設防護玻璃。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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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后,三被告齊上訴

今年4月26日,大興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孩子母親承擔事故10%的責任、郭某承擔20%的責任、張芳所應聘公司承擔30%的責任、大廈產權人和管理人承擔40%的責任;三被告向孩子家屬賠償醫療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8萬元。對此判決三被告表示不認同,並提起上訴。

昨日下午3時許,該案二審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雙方均由代理人到場,張芳的弟弟代表家屬旁聽案件的審理。

三被告上訴要求改判駁回張芳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改判他們承擔更低比例的賠償責任,並依據孩子父母農村居民的標準重新計算死亡賠償金等。

「這件事會讓孩子的母親痛苦一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張芳代理人認為,大廈的樓梯拐彎處的護欄缺失,且沒有任何針對未成年人的提醒,存在安全隱患;面試持續時間較長,張芳應聘的公司對孩子沒有任何防範措施;郭某是公司員工且有育兒經驗,事發時沒有其他工作,張芳委託其監護無過錯。

此外張芳代理人認為,孩子的父親在北京工作,孩子在北京幼稚園上學,事後有辦理暫住證等,理應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等損失金額。

案件未當庭宣判,各方庭后均表示同意調解。

各方觀點三方被告怎麼說?

庭審的細節都已給大家講明白了,下面再來聽聽三方被告對於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是怎麼說的。

大廈產權人管理人(一審被判擔責40%)

「主要過錯在監護人員」

大廈的產權和管理方的代理人表示,張芳和郭某沒有盡到監護人法定職責和受託監護的基本義務,對孩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比例不低於70%。大廈管理方僅限於大廈的日常秩序,沒有義務對監護人帶領幼兒進入辦公場所,進行提醒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也沒有義務隨時看管或阻止幼兒的危險行為。

張芳所應聘公司(一審被判擔責30%)

「系員工看護不力導致」

張芳所應聘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張芳來公司面試是為了達到其找工作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公司強迫,且事發是因為郭某看護不力,其應該承擔更高的比例。「事故發生是在四樓,我方辦公場所在三樓,是在我方辦公場所之外,一審判決賠償的數額比例過高。」

受託看護人郭某(一審被判擔責20%)

「有責任也是最小比例」

「在照看孩子時我盡到了看管義務;而且照看是為了完成招聘任務,屬於履行職務行為,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大廈的管理單位沒有盡到保障進入人員的安全義務,大廈的設計存在缺陷。」郭某表示,自己即便有責任,也應該是最小比例。郭某稱,事發后她辭掉了工作,一直都很自責。「我也想賠償,只是實在沒有這個賠償能力。」

爭議焦點護欄間距到底合不合規?

已經被上面三方被告的說法說到頭暈的看官,別急,我們找到了本案的核心爭議點,那就是——護欄間距到底合規與否。

金融大廈管理方認為,大廈屬辦公大樓,其設計施工完全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並經過有關單位部門的驗收合格,不存在任何違反國家法定強制性要求的情形。

張芳方一審提出的金融大廈的護欄間距在18厘米,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中,規定護欄凈距不得大於11厘米,其強制條文是針對於託兒所、幼稚園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並不適用於金融大廈。

張芳代理人反駁稱,根據規定,文化娛樂建築、商業服務建築、體育建築、園林景觀建築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杆時,其桿件凈距也不應大於11厘米,該大廈欄杆凈距並不符合標準。

當法官問及大廈樓梯護欄間距和孩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時,金融大廈管理方代理人說,「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現場回訪樓梯事發處增設玻璃護欄

現場監控拍下了事故發生的全過程,整個事件的發生不過幾秒鐘。

視頻顯示,有保潔員在四樓的過道處打掃衛生,後轉身走向另處,就在此時張芳女兒一步一步爬上樓梯,在到達四樓拐彎處時,先是雙手扶著護欄,將頭探向空隙中,再緩步將整個半身探出護欄,摔倒后墜落,郭某站在三樓過道處,看見后立即跑上去,但孩子已經墜下樓梯。

金融大廈管理方介紹,大廈樓梯有玻璃護欄,只是在樓梯拐彎處未設置。出事之後,他們也意識這個間隙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因此也進行了改造。

昨日下午6時許,新京報記者前往金融大廈回訪,這座高5層大廈樓梯寬2米左右,採用鋼架扶手,扶手間空隙用透明玻璃擋板。在大廈內,記者發現不時有孩子在樓道里奔跑玩耍。

一名在大廈內的公司就職10多年的工作人員介紹,大廈扶手間隙之前均安裝有玻璃擋板,但樓梯拐彎處扶手間隙當時沒有安裝,孩子墜樓事件發生后,樓梯扶手間的小縫隙才被安上了擋板。

采寫 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 實習生 劉名洋 新媒體編輯 張雙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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