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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看懂委外、嵌套和名股實債

閑話少說,直接看圖:

上圖是銀行理財資金「委外資管+名股實債」的交易結構圖,其業務流程為:銀行作為委託人,以理財資金委託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設立資管計劃,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遵循銀行的投資指令,通過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私募基金等對目標企業開展股權投資,到期後由融資方回購股份,由於在投資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投資期限和收益率,因此名義上的股權投資仍然屬於債權融資行為。

此交易模式並不複雜,但卻比較有意思,整個業務流程囊括了近期金融界的三個熱點辭彙,即:委外、嵌套和名股實債。

交易結構的前半部分涉及理財資金委外業務和資管嵌套。

所謂委外業務,是「委託外部投資業務」的簡稱,指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外部機構管理人,由外部機構管理人按照委託協議約定進行投資管理的業務模式。

該業務的起因是近年來城商行和農商行的理財、自營資金規模快速增長,而團隊自身投資水平無法匹配,委託外部投資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資產配置渠道其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信託計劃、基金公司、券商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保險計劃。

在整個委外業務交易結構中,委託方即為資金提供方,主要是商業銀行理財資金和自營資金,外部管理人則是資金實際投資運作方,一般為信託、券商、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委託人按照協議約定獲得投資管理的收益,管理人一般以「固定管理業績+超額業績分成」的方式收取管理費。

所謂資管嵌套,顧名思義,就是兩個資管產品相互組合,一個產品套另一個產品,實現資管業務的跨金融機構、跨市場交叉,對當前金融分業監管體製造成一定衝擊。

「委外資管+名股實債」交易結構中,實際包括了兩個層次的嵌套,一是銀行理財與券商資管的嵌套,二是券商資管與信託計劃的嵌套。嵌套的目的主要是通過「銀行理財+券商資管+信託計劃」繞道規避銀監和證監的分業監管。

最後談談交易結構的後半部分,即名股實債。從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所謂名股實債,就是指名義上是股權投資,實際上是債權融資、發放貸款。

名義上的股權投資容易實現,也好理解,實際上的債權融資則是通過各種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實現。如:約定股權投資的固定投資期限和收益率或者要求融資方在投資協議中籤訂回購或對賭條款等。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投資協議約定了固定投資期限和收益率並要求融資方到期回購股權,確保以信託計劃為載體的理財資金的本金和收益能按期兌現。承諾剛性兌付或保本是名股實債區別於純粹股權投資的主要特徵,純粹股權投資是浮動收益,不可能承諾剛性兌付或保本。

或許不少人會問,名股實債既涉及股權又涉及債權這麼複雜,那它存在的意義是什麼?不用懷疑,在逐利性超強的金融行業,任何業務形態的興起均可應驗「存在即真理」這句哲語,只要深入追究,任何業務都能滿足大多數參與主體的逐利性或規避監管的需求,名股實債也不例外。

從投資方的角度,一方面可以規避自身不存在放貸資質的法律規定(如券商資管),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名義上的股權融資法律形式,規避債權融資的相關規定(如房地產項目融資的「四三二」要求)。

從融資方的角度,一方面可以增加獲取融資的渠道,另一方面則可以在賬面上擴大自己的股本金,降低財務槓桿(由於股權回購協議一般由融資方的大股東與資金方提供方簽署,因此站在融資方的個別財務報表角度,可以起到降低財務槓桿的作用,而如果站在合併報表角度,由於會計計量需要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因此合併報表中名股實債應計入負債科目,而非權益工具科目,不能實現降低財務槓桿的效果)。

從通道方的角度,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在名股實債業務流程中充當了通道方,獲取了通道費等業務收入。

因此,這是各參與方均可得到好處的業務模式,開展並不斷推廣是件皆大歡喜的事情。

以上便是整個委外資管+名股實債」業務的介紹,順便對委外、嵌套和名股實債三個熱點辭彙進行了簡單解讀,下面從風控及合規角度談談該業務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有四點:

一是在形式上規避了「資產池」限制。如銀行開展委外資管,雖然在形式上實現了理財產品與資管計劃的對應,滿足了「三單」要求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但實質上仍然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所說的「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的「資產池」模式。

二是理財資金所承受風險高於一般性債權。該模式下,銀行理財資金主要通過資管計劃進行股權類投資,一旦遭遇項目投資失敗,而融資方又出現經營不善、到期回購困難等問題,理財資金雖然實質是債務性資金,但只有股權的名義,只能在一般性債權之後獲得受償,其風險程度較一般性債權高。

三是降低了准入門檻增加信用風險。如銀行通過名股實債的方式向房地產項目公司融資,相較於以往通過銀信合作發放信託貸款的做法,規避了「項目四證齊全、企業資本金達到30%、開發商二級以上資質」的要求。

四是隱藏了企業真實資產負債狀況。在名股實債名義下,隱藏了企業真實的資產負債結構,降低了企業資產負債率,表面上有利於其後續各類融資活動實際上卻從另外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槓桿,加大了違約的概率

針對上述問題,監管部門在銀行理財委外、資管嵌套和名股實債等方面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相關業務進行規範,本打算在此文中一併梳理解讀,但因筆者近期事務繁忙,等後期有空再詳細解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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