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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男子發帖辱罵辦案法官垃圾、敗類 被處拘留十日

原標題:北海男子發帖辱罵辦案法官垃圾、敗類 被處拘留十日

記者從合浦縣法院6月20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由於侮辱誹謗辦案法官,北海男子蔣某被合浦縣法院拘留十天。據悉,這是廣西首例侮辱誹謗法官被處罰案。

據法院介紹,今年61歲的蔣某起訴合浦縣公路管理局及合浦縣水產畜牧獸醫局不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此案於今年5月23日、6月9日、6月12日三次開庭審理。因對案件被告方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以及由簡易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不服,蔣某於6月5日至14日,在某網站論壇上發表標題為《廣西合浦縣人民法院是這樣對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時,多處指名道姓指責女法官李某「辦人情案」「是害群之馬,是法官中的敗類、垃圾」「與官商勾結,氣味相投,沆瀣一氣,挑戰國家底線、法律底線」「狗仗人勢,甘作鷹犬」「禽獸不如」等。該帖子在論壇上發表之後,截至6月19日晚共有3394次閱讀,122條回復。

據法院介紹,在6月12日的庭審中,蔣某口頭申請審判長李某迴避,併當庭發表上述不當言論。在之後其提交的書面迴避申請書中,仍包含上述言論。之後,蔣某對法官李某進行舉報,認為李某在上述案件審理中「存在辦人情案,庇護違法人員,違背事實,枉法裁判的瀆職行為,要求追究法官李某的責任。」

記者從該法院6月19日的一份調查通報中得知,法院就蔣某對法官李某的舉報進行調查後作出回應:經查,沒有發現法官李某有違法違紀的行為,蔣某舉報不實。

合浦縣法院認為蔣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法官李某的侮辱和誹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於6月15日依法對蔣某作出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蔣某收到拘留決定書時當場口頭申請複議並拒絕承認錯誤。北海市中級法院6月19日作出複議決定,駁回申請人蔣某的複議申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決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調查、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五)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以哄鬧、衝擊法庭等方法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調查和執行的人員恐嚇、侮辱、誹謗、誣陷、毆打、圍攻或者打擊報復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來源 丨 南國早報記者許海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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