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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約定利息不明,償還時利息怎麼算?

王女士問:一個月前,我愛人去世后,他生前的一位朋友孫某拿來了一張我愛人於一年前簽字的借條,借條上寫:今借現金10萬元,用於收購古錢幣,於一年後變現,如行情下跌虧損,則不支付利息,如果行情上漲,則根據行情酌情支付利息,具體利率屆時由二人友好協商決定。孫某說,我愛人當時收購古錢幣是他介紹的,由於我愛人手裡錢不夠,向他借了10萬元,如今行情較當時預期好很多,他現主張10萬元本金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我愛人生前是有收藏古錢幣的愛好,但他於去世前半年內均已變賣完畢,數十年的收藏總共賣了十幾萬元,當時他說都是賠錢賣的,擔心自己一旦過世,兒子不懂行,會被圈內人騙,賣得更便宜。鑒於這一情況,我提出僅償還孫某10萬元,孫某不幹,認為我丈夫生前賤賣古錢幣與他無關,現在行情漲了,就應該向他支付利息。王女士想了解的是,按照他們借款時二人的約定,應支付孫某利息嗎?

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按照王女士陳述的情況,由於雙方約定根據上漲行情酌情支付利息,具體利率屆時由二人友好協商決定,而王女士的愛人已經去世,顯然已無從商定利率,專家傾向於認為,該借條現應視為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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