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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寶馬車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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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視』法訊丨南京6·20寶馬車案肇事者獲刑11年

4月1日在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季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十一年。

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季進駕駛一輛寶馬牌轎車,在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衝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導致一輛轎車當即解體,車內2人當場死亡,並致6輛轎車、公車毀損,車輛損失計20餘萬元。案發後,被告人王季進試圖逃跑,后被抓獲。

交通事故發生后,對駕駛人員、車輛以及行駛環境進行鑒定,是事故處理的相應規程。在本案當中,偵查機關根據對被告人王季進的血液檢查,排除了醉駕和毒駕。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其可能存在精神問題,並因此而委託相應鑒定機構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於精神病狀態,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關於本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原因在於市區道路人員和車輛高度集中為公共區域,此時駕車需要更高的注意和保障。被告人王季進在市區道路駕駛車輛行使時,明知自己的超速行為會危及公共安全、危害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卻未採取任何避免事故發生的相應舉措,其行為及其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與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交通肇事罪有著鮮明差異,符合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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