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2167號
楊開成:
本院受理的(2017)粵0114民初2167號原告陸斌訴被告楊開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與你方聯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216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楊開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借款80000元給原告陸斌。二、被告楊開成在償付上項欠款的同時支付利息給原告陸斌,利息以本金80000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1日起計至付清款日止。三、駁回原告陸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楊開成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