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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話費日賺6000元濟南男子涉嫌傳銷被罰150萬

打傳防騙4月5日網訊:不換卡,不換號,交10元,全國電話隨便打;充話費能賺錢,發展下線更能賺大錢。2015年,濟南市場上出現國通通訊網路電話經營活動,記者曾對位於北園大街與歷黃路交界處的一家公司暗訪過。在平陰縣開展國通通訊業務的任某被市場監管局認定為傳銷活動后,罰款150萬元。任某不服處罰,起訴到平陰縣人民法院敗訴,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文:

案發 代理國通通訊,涉嫌傳銷被罰150萬

2015年1月,記者曾對位於北園大街與歷黃路交界處的一家代理國通通訊有限公司的公司暗訪,工作人員介紹,交200元拉一人能提60元、交1000元拉一人能提300元、交5000元拉一人能提1500元。「業績好的話,一天啥也不用干,就能掙6000元」。

2015年3月,任某獲取國通通訊有限公司的授權,負責受理平陰縣的國通通訊公司多媒體電商方案、語音話務業務,經營模式為:用戶分別交納200元、1000 元、5000 元、10000元,成為相對應的文字版、語音版、視頻版、商城版客戶。其中語音版、視頻版、商城版的客戶可獲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該經營模式的計酬模式非常吸引人:語音版和視頻版客戶端客戶從其直接發展的人員交費中提取30%作為報酬;商城版客戶端從其直接發展的人員交費中提取30%作為報酬,並仍可從其直接發展人員所發展的人員交納費用中提取5%作為報酬。

2015年6月15日,平陰市場監管局的執法人員在對平陰縣振興街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任某以「國通通訊」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吸引人員加入,認為任某的行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立案進行查處。截至任某被查處時,共發展會員125名。

平陰市場監管局於2016年3月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任某以國通通訊代理的名義在平陰縣域內開展經營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對任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是否屬傳銷? 8級「上下線」,並以下線業績為上線報酬

任某不服平陰市場監管局的處罰,起訴到平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任某敗訴。任某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平陰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任某的經營行為是否屬於傳銷,是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截至案發,任某發展文字版客戶端用戶32人,語音版客戶端用戶81人,商城版客戶端用戶12人,並形成了層級達8級的上下線結構。任某的計酬模式實際構成了以參加者本人直接發展和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即銷售額)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金錢鏈」關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以上事實,任某的經營模式是其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該行為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構成傳銷行為。

是否為傳銷組織者? 名為公司代理人,實則組織傳銷活動

任某認為,自己是國通公司眾多代理商之一,角色類似於國通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可能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任某獲得國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國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等相關授權后,儘管在名義上作為以上公司的代理人,但在平陰,任某獨立承擔吸收客戶的經營活動,其在平陰縣轄區內開展的以「國通通訊」為名的傳銷活動中,實際承擔宣傳、管理、協調職責,並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其行為屬於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應當認定任某實際為平陰縣內以國通通訊名義實施的傳銷活動的組織策劃主體。

違法所得咋計算? 多層計酬,「金字塔」式利益分配

任某認為,他代理的商城版客戶端人員在交納了10000元后,除了能夠享受超出10000元價值的通訊服務,還能夠和任某享有同樣的權利、同樣的地位。也就是說,商城版客戶端不管是否發展「下線」,都與任某無任何關係。商城版客戶和任某一樣,都是上對公司、下對客戶,相互獨立,不應將文字版及商城版客戶的經營額及違法所得計算在內。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文字版客戶雖然沒有發展下線客戶的權利,但任某對其本人發展的文字版客戶也享受30%的提成獎勵和客戶費用5%的提成,對其發展的語音版客戶端再行發展的文字版客戶端客戶,任某亦提取5%的提成。對於任某發展的商城版客戶端客戶,需交納10000元方能取得發展下線客戶的資格,且任某從其直接交納的10000元中提取35%的提成,獲取利益。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傳銷行為的界定,文字版、商城版客戶均應認定為任某發展的下線客戶.

任某認為不應將文字版及商城版客戶的經營額及違法所得計算在內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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