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魂,看不見摸不著,很是虛無飄渺;然而在靈魂中,卻有一項較為實在的內容,那就是對是非對錯的終極判斷權。
因而,在靈魂問題上,我們人比西方人活得更加自由、更有尊嚴。因為,在我們,對是非對錯的判斷,是由我們自己說了算。而在西方,則完全不一樣,人們必須要將靈魂交給上帝。隨之,人們把對是非對錯的判斷權,也一併交給了上帝。正因如此,才有了基督教末日審判的講法。
但是,上帝哪裡管得了那麼多人間煙火,於是它把部分裁斷權還給了人們,這就是司法裁判權。因而在西方,司法裁判帶有一定神聖性;人們對司法,必須要象對待上帝一樣絕對服從。這就是西方司法具有終局性與權威性的根本原因。人們接受司法裁判,是基於對全能上帝的順從、對自己靈魂的接納。
可見,西方人對司法的態度,與我們人有很大的區別。在我們,人們相信司法,是因為它是正確的,即它符合自己的內心的正義;如果它不符合自己的內正義,則任何人都可以逐級上告,直至天庭。因而,我們的司法,更加人性與民主,人們對司法具有一定否決權。
可見,人類藉助西方文化,對自己動腦筋下狠手,通過布局兩大騙局,交出了自己的兩大利益:第一,虛構了一個叫上帝的東西,忽悠人們把靈魂交了出去;第二,構築了一個叫司法的東西,強制人們把裁判權交了出去。這是西方文化化帶給人類的兩宗罪行:一是精神鴉片宗教;二是社會強暴司法。
總之,人們相信人類未來的發展方向,應當是模式:我的世界,我作主。因為,只有這樣,人類才是最自由的和最有尊嚴的。